食管法40條 引發箝制民間團體檢驗之疑慮

商周11月刊出「牛奶駭人」報導,卻因後續不配合提供檢驗資料引起爭議,衛福部上周公布,若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0條,未公布檢驗單位、方法、判讀依據,且未在期限內補正,會處行政怠金,食藥署副署長姜郁美表示,若補件後仍不齊,會直接請當事人說明。消基會秘書長雷立芬批評,處行政怠金有壓制民間團體的意圖,應由民間自律,若檢驗報告不齊民眾自然會質疑發佈單位。

未公佈檢驗資料,最高罰30萬

食管法第40條規定:「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應同時公布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但商周刊出「牛奶駭人」報導時,實驗主持人自創檢驗方法,卻未依法公開相關資料,兩度補件後才完備。

為避免類似爭議再度發生,衛福部上周公佈「未依規定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之處理程序」,發佈單位若違反食管法第40條,食藥署有權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提供資料,否則可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處五千元到三十萬元怠金處分。

食藥署表示,收到檢驗報告後,會先確認資料內容,發佈新聞稿,再召開專家會議審查,會後發佈新聞稿公佈審查結果。

姜郁美表示,依照《行政執行法》,發佈單位只要有提供檢驗內容就不違法,但如果內容有缺漏,食藥署會要求補件,未在期限內補件則處以怠金;若補件仍不齊,第二次則會請當事人直接來說明。

衛福部也在近日擬定食管法40條施行細則,發佈檢驗時,應該依主管機關訂定的方法,或是國際認可方法,而且要公佈方法依據、實驗流程、儀器設備、標準品、確效方法,以及實驗室名稱及地址;姜郁美表示,實驗室不一定要國家認證,「有該檢驗項目的認證是最好」,但不會強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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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批,罰金箝制民團,應讓民間自律

食藥署在立法院上個會期,新增食管法第40條,本有相關罰則,但立委認為有箝制民間團體發佈報告的疑慮,要求剔除,如今食藥署搬出行政執行法,消基會秘書長雷立芬認為,處行政怠金,有箝制民間團體的疑慮,民間團體發佈檢驗報告時,本就應自行公開檢驗單位和方法,若無法交代,民間就會質疑該團體,例如商周因牛奶事件名譽受傷。

她認為,應該讓民間自律,「食藥署要做的是訂定該公佈的項目,例如實驗室認證、如何解釋報告,更科學化的東西。」她也質疑,為什麼一定要對衛福部提供資料,團體若自行公開難道不可?

對此,姜郁美表示,民間當然可以自行對外公布,食藥署上周訂的處理流程,是針對違反食管法40條,即業者沒對外公佈,才會要求他們向食藥署繳交資料,沒有箝制民間團體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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