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刑重罰遏阻黑心食品? 行政院上演畫蛇添足的修法政治秀

行政院長江宜樺昨(17)日推出「八大強化食品安全措施」,其中第一項最引人矚目的「加重刑責罰鍰」,不但將提出修正草案研擬加重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刑事責任,把現有罰金再提高10倍,同時為避免重蹈「大統油事件」彰化縣衛生局裁處19.5億新台幣罰鍰卻因「一事不兩罰」被撤銷,還研擬將法條中法官可對犯罪「法人」判處罰金的依據取消。

但這「移花接木」式的修法,恐讓重刑重罰的政治宣示淪為畫蛇添足,而觀察衛福部食品藥物安全署對於強冠公司劣質豬油的處理方式,更可能讓董座葉文祥的犯罪審理結果,被「重重舉起、輕輕放下」。

為解決「一事不二罰」,行政院提出加重違法者的行政、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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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江宜樺(攝影/汪文豪)

江宜樺昨天在行政院召開記者會提出八大強化食品安全措施,其中第一項為加重刑責罰鍰,擬將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規定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黑心廠商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黑心廠商行為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以上修正的罰金額度,都是原來罰金的10倍。

江宜樺表示,將罰金提高10倍的用意,除了希望透過法官量重刑嚇阻黑心食品業者,也希望解決「大統油事件」彰化縣衛生局裁罰18.5億新台幣的行政處分,受到大統公司被彰化地院科以新台幣5000萬罰金的判決結果影響,構成《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一事不二罰」的相關規定,導致原來處以高額罰鍰的行政處分被撤銷的情形。

江宜樺認為,直接將違反食安法刑事責任的罰金額度提高10倍,就算將來黑心食品業者違法被裁處高額行政罰鍰的行政處分因「一事不二罰」被撤銷,業者仍得面對法官判決高額罰金的風險。不過江宜樺也承認,黑心廠商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可處重刑,究竟何謂「致危害人體健康者」,仍有待法官參酌專家學者意見而定。

記者會後,衛生福利部次長許銘能接受行政院記者訪問時,進一步說明為了解決行政法與刑事法之間「一事不兩罰」的困境,衛福部提出修正草案,研擬將現行食管法第44條第5項(編按:應為第49條第5項)中對於「法人」的刑事處分權拿掉,法院僅能針對「自然人」科以罰金,這樣即可解決以食安法做出行政裁罰後,面臨「一事不兩罰」的問題。

許銘能舉例,如果修法通過,將來再面對類似「大統油事件」,由於行政機關可以對「大統長基公司」這個法人裁處高額罰鍰,但法院已不能依據食安法第49條第5項針對同一個法人科以高額罰金,所謂「一事不二罰」的問題已透過食安法的技術性修法解決,不必動用修改《行政罰法》,因為修改《行政罰法》茲事體大,不容易在立法院通過。

許銘能說,食安法修法內容通過行政院會決議後,預計下周送交立法院審查,希望本會期能通過,透過加重違法者的行政與刑事責任,遏止黑心業者。

現行食安法即有重罰依據,行政院政治宣誓大於實質意義

不過記者檢視現行食安法第49條第5項內容,發現即已給予法官針對黑心廠商違法行為「科以十倍以下之罰金」的法源依據,行政院再提案修正提高罰金額度為原來的10倍,顯得畫蛇添足,政治宣示遠大於實質意義。

食安法第49條第5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依照目前第49條各項違法犯罪樣態所規定科處的最高罰金金額,併用第5項條文,即可達到行政院研擬修法提高現有罰金額度10倍的效果。

再者,拿掉食安法第49條第5項對「法人」科以罰金的規定,再將違反同一條文第1至第3項犯罪行為的最高罰金金額提高10倍,而第1至第3項犯罪科處罰金的對象仍及於法人。這種看似跨大步、實為原地踏步的修法,不但未解決「一事不二罰」的問題,更徒然淪為譁眾取寵的政治秀。

食藥署檢驗黑心豬油「符合現行標準」,法律上如何構成「致危害人體健康」?

此外,雖然衛福部食藥署大陣仗地將強冠公司劣質豬油相關產品與受到波及的終端食品下架銷毀,同時指示高雄市衛生局依違反食安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使用「變質或腐敗」原料,也就是使用屏東郭烈成的餿水油做食品加工,裁罰強冠公司新台幣5000萬罰鍰,而強冠公司負責人葉文祥將來也可能因違反食安法第49條第2項「其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遭檢察官起訴求刑。

但耐人尋味的是,食藥署僅以現行的CNS國家標準與油炸油管理規範,檢驗強冠公司豬油產品得出「符合現行標準」的結果,卻避而回應消基會與民間專家要求檢驗其他有害物質的呼聲,此舉如何證明強冠公司負責人葉文祥使用劣質回收油作豬油產品有「致危害人體健康者」?

在目前的刑事審判中,所謂「致危害人體健康者」,多採「具體危險犯」的見解,也就是製造有毒食品後,尚需產生「致危害人體健康」的具體危險結果,才構成犯罪。食藥署以現有檢驗項目做出強冠豬油產品符合標準的結論,食藥署長葉明功還找專家學者背書說明食用強冠問題豬油「健康風險低」,可以預見將來在刑事審判中,要得到重判強冠公司與負責人葉文祥的結果,恐有一番爭議與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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