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寫手

與你大有關係的2016年基改食品標示新制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日前(2/26)預告修正「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等三草案,將自2015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分三階段於2016年1月1日全面實施。

三個月後基改食品標示新制即將上路,對你我的生活將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2016年基改食品標示全面擴及散裝食品

依食藥署公布之新制草案,包裝食品及食品添加物將於2015年6月1日後全面標示,散裝食品將分依品項及對象,進行三階段標示「基因改造」,2016年1月1月才全面落實至市場或攤販。

2016年基改食品標示新制(表一)

 


非基改食品原料之非故意摻雜率下修至3%

本次基改食品標示規範中爭論得沸沸揚揚的,莫過於非基改食品原料之非故意摻雜率是否要比照歐盟依次下修至0.9%,最終得到了一個差強人意的3%。

所謂的非基改食品原料之非故意摻雜率(3%),以100公克的非基改黃豆舉例,可允許因採收、儲運或其他因素等非有意摻入3公克以下的基改黃豆,但若超過3公克呢?依照新制,這批黃豆就將被視為基改食品原料,不管是用做豆腐、豆乾或豆漿,食品標示上都應標明本產品使用基改黃豆。

我們仍然希望主管機關能依據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第一次臨時會議通過之附帶決議,盡快推動符合歐盟標準的0.9%非故意摻雜率,以保障台灣民眾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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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改全都露,只要使用基改食品原料或添加物就需標示。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規定,食品若「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與「含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之原料」(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應於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也因此,「以基因改造黃豆及基因改造玉米為原料之食品標示事宜」之法規將正式走入歷史。

簡單來說,今年6月1日起只要食品只要使用任何基改食品原料或添加物,不論其重量是否達到產品總重5%的比例都需標示「含基因改造」,不侷限於目前規定中的黃豆及玉米基改原料。

高層次加工品若使用基改原料,需要加註說明。(本項新增)

針對醬油、大豆沙拉油等等高層次加工品,新制雖未要求強制標示,但若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加註標示「本產品為基因改造〇〇加工製成,但本產品已不再含基因改造成分」或「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〇〇,但本產品中已不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

舉例來說,今年6月1日起,使用基改黃豆為原料的醬油產品,就必須加註「本醬油產品為基因改造黃豆加工製成,但本產品已不再含基因改造成分」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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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並存在有國際貿易流通屬基因改造者,始得標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樣,並得依非故意攙雜率標示。(本項新增)

新制實施之後,唯有同時存在基改與基改品項並在國際貿易上流通之食品原料,才有資格標註「非基因改造」字樣。

以豆腐為例,若使用非故意摻雜率為0.9%的非基因改造黃豆為原料,便可於產品上標示「本豆腐使用符合歐盟法規非故意摻雜率為0.9%的非基因改造黃豆原料」。

反過來說,若是豆腐是以黑豆為原料,由於目前黑豆並沒有基因改造品項,因此不能標示「本豆腐採用非基因改造黑豆為原料」


標示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5公分,散裝食品之其他標示型式不得小於2公分。

以標記(標籤)標示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0.5公分;而散裝食品若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