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檢局加嚴規範「精製豬脂」酸價 食藥署:不會跟進

去年爆發黑心油事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3月底修訂「食用豬脂」國家標準,除了定義「豬油」的原料範圍不能使用腦、脊髓、內臟器官和粗血管等,並規定酸價要在2.0以下,「精製豬脂」在1.0以下。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並不會跟進標檢局,因其為「品質標準」,屬自願性遵守,實際具強制性的「衛生標準」仍要以食藥署正式公告為主。

標檢局區分「豬脂」及「精製豬脂」,定義來源並加嚴精製豬脂酸價

標檢局參考世界各國對食用豬脂品質規定,修訂「食用豬脂」國家標準,這次修訂主要是將食用豬脂分成「豬脂」及「精製豬脂」兩類。「豬脂」是指經屠宰衛生檢查合格、健康無病豬屠體的新鮮、清潔的脂肪組織(不包括腦、脊髓、內臟器官及粗血管等部位)熬製的產品。

另,「精製豬脂」的原料來源定義跟豬脂相同,但是經精製程序(脫酸、脫色或脫臭等)所得的產品。

標檢局還針對酸價及脂肪酸等12種品質項目要求明確規範,並將酸價規定加嚴,修正「豬脂」在2.0mg KOH/g fat以下,「精製豬脂」在1.0 mg KOH/g fat以下。不過食藥署並未採用標檢局的規格,而是採用聯合國標準,在「精製豬脂」部分規範在1.3mg KOH/g fat以下。

儘管標檢局在「精製豬脂」的酸價訂為1.0,比食藥署預告草案訂定的1.3還嚴格,但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兼任講師陳俊成說,標檢局的品質標準屬自願規範,食藥署不一定會參照,況且酸價修訂後仍過於寬鬆,例如中國就要求要在0.2以下、日本在0.1以下,「台灣訂1.0很容易就通過了。」

對於標檢局在「精製豬脂」的酸價規定比食藥署嚴格,衛福部食藥署食品組組長潘志寬說,酸價只是品質標準,其高低就像西瓜會分甜度,只要原料符合規定就可以,而且酸價太高通常會產生異味,業者也不太可能販售。

專家:原料應限定「脂肪組織」即可,防止業者鑽漏洞

此外,陳俊成也批評,標檢局應該正面表列食用豬油限定使用「脂肪組織」即可,盡量縮小原料範圍,不應又在規定後面特別括號「不包含腦、脊髓、內臟器官及血管等部位」,括號等於是給業者開一扇窗。

「萬一廠商使用未列在上面的其他部位熬油,例如用豬骨頭、豬皮或不明部位等,那些熬出來的都應該算是『豬雜油』,」陳俊成憂心,照目前定義明顯可讓廠商鑽漏洞,指稱標檢局又無特別規定「不包含」的品項,「之後油脂來源仍照樣會出問題。」

食藥署:不會參考標檢局,衛生標準仍以食藥署公告為準

對此,潘志寬說,標檢局訂的標準是品質標準,屬自願性規範,真正具強制性的衛生標準仍要以食藥署公告為主。

至於食用豬油原料定義非正面表列,是否為業者敞開大門?潘志寬駁斥:「食藥署注重安全衛生,只要原料符合規定、來自合法屠宰場的健康豬隻,不用特意區分是骨頭還是其他部位熬製,這些都算脂肪組織。」

另外,食藥署今年2月16日預告訂定「食用豬油衛生標準草案」,原預定4月中旬上路,但今(17日)仍未見食藥署有動作。潘志寬解釋,預告60天雖然已過,但仍有一些程序要處理,會再進一步跟署內確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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