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最嚴 彰縣食安自治條例2.0出爐 義美條款入列

今年七月義美食品南崁廠因逾期食品和疑似未來食品事件導致品牌形象受創,隔日臉書粉絲團旋即張貼「百聞不如一見・To See is to Believe・實境體驗」活動,號召消費者到廠參訪。(圖/義美食品提供)
今年七月義美食品南崁廠因逾期食品和疑似未來食品事件導致品牌形象受創,隔日臉書粉絲團旋即張貼「百聞不如一見・To See is to Believe・實境體驗」活動,號召消費者到廠參訪。(圖/義美食品提供)

知名品牌工研醋旗下代工廠,遭爆出使用過期原料,食品界模範生義美也曾在廠中儲放過期九年的食品,雖聲稱沒有要販售,但凸顯出過期食品管理的爭議,彰化縣政府率全國之先,要求正常食品的儲放區,必須和過期食品、退貨區分開,並明確標示,可說是「義美條款」,最快年底公佈實施。

彰化縣政府昨天公布最新修訂的「彰化縣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從原先的15條,一口氣增訂到32條,主要有九大重點,包括過期食品分區標示、化工原料和食品添加物分流營養午餐來源等等,還將法令主管機關,從衛生局提升到縣政府。

彰化縣衛生局長葉彥伯表示,國外的工廠是計劃生產,賣完就沒了,但台灣工廠是「賣到沒人買」,因此有常有庫存,近年許多違法改標商品,都是把即期、過期食品換上新包裝,稽查人員就算到現場發現過期品,業者只要宣稱沒有出售,便無法可罰,希望藉由修法提前預防食安問題。

根據新修訂的草案,衛生局稽查時,只要發現在食品儲放區放有過期食品,即使業者宣稱沒有出售、放錯地方,仍可直接裁罰。

營養午餐供應商須出示一年內沒違法證明

除了食品儲放分區,彰化縣政府也要求兼賣食品添加物和化工原料的業者,分別設置食品添加物及化工原料貯放區、陳列區,並分別標示;化工原料陳列區應標示「本區販賣之化工原料不得作為食品用途」或等同意義的文字;業者賣化工原料時,應主動詢問買方用途,告知不能用在食品。

葉彥伯說,其實化工廠和食品添加物廠應該分執照,不能兼營,否則查緝時很難知道有無混用,但因中央法令沒這麼規定,只能用更嚴格的管制來把關。

此外,新法規定,彰化轄內的營養午餐食材,若製作者未經工廠登記,須附上一年內沒有重大違規裁處紀錄的證明文件,可向地方衛生局索取,若供應商在外縣市,可由彰化縣政府行文到所轄衛生局,協助出示證明。

彰化縣副縣長周志中(中右)與衛生局長葉彥伯(中左)率領衛生局十安稽查娘子軍承諾食安把關。(圖 / 汪文豪攝影)
彰化縣副縣長周志中(中右)與衛生局長葉彥伯(中左)率領衛生局十安稽查娘子軍承諾食安把關。(圖 / 汪文豪攝影)

10月送進議會,最快年底實施

彰化衛生局長期關注食安問題,去年就領先各地方政府,制定「食安自治條例」,這次大修法,讓業者責任更明確,減少第一線執法人員模糊空間。

葉彥伯說,之前制定的背景是大統混油案之後,但近年又發生許多食安問題,縣府認為有必要把食安層次拉高、擴大範圍,才選在今年大修,由於營養午餐是教育處主管、工廠事涉建管單位,因此拉高到縣政府管理統籌。

草案預計10月送進議會,順利通過後送交中央備查,最快今年底或明年初上路,下週二(9月22日)下午4點,縣政府在彰化演藝廳對外舉辦說明會。

「彰化縣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修法九大重點:

一、食安管理升級,主管機關提升為彰化縣政府。

第2條: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統籌衛生局、建設處、法制處、教育處、農業處、環保局、警察局、新聞處等相關管理權責

二、化工原料及食品添加物分流管理。

第12條:以食品業者為主要販賣對象且兼賣化工原料之食品添加物業者,應分別設置食品添加物及化工原料之貯放區、陳列區,並分別以字樣標示之;化工原料陳列區應標示「本區販賣之化工原料不得作為食品用途」或等同意義之字樣。

第一項業者於出售非屬食品添加物之化工原料時,應主動詢問購買者之購買用途,並主動告知該化工原料不得使用於食品用途。

三、來源不明食品入法規範。

第13條:食品業者使用或販賣食品,除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應有明確來源,包括上游供應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足以追溯來源之資訊。

四、食品業者限時通報,主動公告,重大違規接受企業倫理。

第15條:食品業者發現製造或販賣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於發現二十四小時內主動通報本縣衛生局,並主動停止製造、輸入、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且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之訊息。

五、辦理校園食安教育,供應校園食品業者產製規範。

第22條: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及學校午餐提供之食品,若未經工廠登記之食品業者產製,須檢附所轄衛生主管機關出具一年內製售之食品無重大違規裁處紀錄之證明文件。

六、警察會同食安稽查。

第28條:本縣警察局應派員協助執行本自治條例稽查或取締相關安全維護事項。

七、監督業者提出消費者權益方案。

第20條: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業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令,其製售之食品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時,本府法制處應責成本縣消費者服務中心督促業者對外說明及提出維護消費者權益之方案。

八、農產品批發市場訂定蔬果農藥管理及傳統市場食品業者列冊管理。

第19條:本府建設處應督導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就轄區內公有零售市場、公有攤販臨時集中場及民有零售市場進駐之食品業者列冊管理。

第23條:農產品批發市場應訂定進場果菜農藥殘留檢驗及處理程序規範,陳報本府農業處核備並據以執行。

九、報廢食品分區、標示管理。

第27條:食品業者之食品貯存區應與待報廢區及退貨區明顯區隔,並分別標示。食品業者應定期檢查庫存食品,並及時清理變質或逾有效日期之食品。 前項變質或逾有效日期之食品屬廢棄物者,其清除及處理方式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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