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養殖爭議 黑面琵鷺與漁民搶地?

日前台南市議員陳朝來和700名台南七股、將軍漁民抗議內政部罔顧漁民權益,逕自將6698公頃土地劃為重要濕地,激烈警民衝突,議員痛批「鳥比人重要」,認為《濕地保育法》(簡稱《濕地法》)罔顧漁民權益,但這些溼地範圍幾乎全為公有地,也是黑面琵鷺重要棲息地與覓食區,漁民在公有地上進行養殖行為是否合法?如何落實濕地法,又能確保漁民權益?

黑面琵鷺來台過冬時,常於溼地上歇息。(圖/潘子祁影)
黑面琵鷺來台過冬時,常於溼地上歇息。(圖/潘子祁影)

重要濕地全是公有地,為何有漁民抗議?

直接攤開曾文溪口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草案)來看,號稱3000公頃的重要濕地範圍,有72.5%屬曾文溪流域,實際陸域範圍只占27.4%、共822公頃,全部都屬台江國家公園的公有地,但其中東魚塭地區(七股十份)則由台南市政府管轄,而重要濕地範圍內實際上都有牡蠣、文蛤的養殖活動。

水利署主任秘書王藝峰表示,要在河川區(行水區、河道)上養殖得經申請、許可才可進行,不過管理曾文溪的第六河川局目前正進行水體檢測,近一年內並無核准養殖活動;換言之,一年內曾文溪口的養殖活動均屬非法。

至於陸上公有地的養殖活動則較為尷尬。該區一部分為黑面琵鷺的棲息地,每年僅5月15日到8月15日能從事經濟漁撈活動;但東側的東魚塭地區則為牠們的覓食區,可以「終年適度使用」,而此地也早已是漁民從事養殖的領域。

為強化管理,農業局森林及自然保育科長楊錦樹說,舊縣府便於2009年和漁民訂立養殖契約、收取租金,讓東魚塭的76戶漁民成為合法租戶,雖然其中未必都有許可證,但市府表示,即使無照也不影響養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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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蔡金助

漁民:國家公園掛牌後限制多 

不過居住於東魚塭(地名十份)隔壁、三股里的林應鴻表示,當地民眾之所以忿忿不平,「禍根」埋於當年台江國家公園成立前,許多政府官員曾親口承諾會照顧當地漁民生活;但掛牌上路後,卻對漁民經濟行為有諸多限制。

他說,像要以怪手修整堤防,結果卻遭國家公園開罰;而他自己在潟湖區經營休閒漁船,因在沙灘上搭設簡易棚架而遭國家公園裁罰,「這樣要怎麼做生意?」

另一份來自2014年台江國家公園的會議紀錄中,漁民反應為何合法養魚,但卻不斷受到國家公園地目變更限制,過去幾年漁民和政府的信任關係消磨,因此漁民對這次再度劃設濕地反彈,林應鴻直言「內政部的說詞都是在騙人。」

國家公園:黑面琵鷺數量有外移趨勢

台江國家公園研究員蔡金助認為,即便開放東魚塭供漁民養殖,且限制必須是淺坪養殖,但多數漁民不養虱目魚而是文蛤,導致黑面琵鷺因食物來源減少而遷出到鄰近的嘉義、高雄;從城鄉分署的報告中也顯示,台南數量雖仍居全國之冠,2015年達1490隻,但嘉義、高雄數量增加比率各自有32%和37%,是台南的2倍以上。

過去他曾在該地區倡導以海水淺坪式養殖虱目魚,也就是水深及膝、最多不深於1公尺,密度約1公頃5到8千尾。不僅因不用地下水、密度低,被視為友善的飼養方式;加上過冬前捕撈完畢,讓留在池中的虱目魚可供黑面琵鷺食用,捕撈的虱目魚又加工成自有,以「黑琵牌」罐頭,打造出成功的人鳥共生模式。

相較於虱目魚池兼顧生態與保育,文蛤池則無法提供黑面琵鷺足夠食物,是否符合濕地保育經濟模式也就引來質疑。

淺坪養殖的虱目魚,在冬季前採收後,餘留的虱目魚又可供黑面琵鷺食用,是人鳥共生的典型案例。(圖/蔡金助提供)
淺坪養殖的虱目魚,在冬季前採收後,餘留的虱目魚又可供黑面琵鷺食用,是人鳥共生的典型案例。(圖/蔡金助提供)

徐承堉:應實際調查養殖是否干擾濕地?

其實東魚塭直接照射出《濕地法》的困境。儘管該法已明文指出,重要濕地範圍內的農、漁、鹽、建築等經濟使用,除非嚴重影響濕地,否則可以維持現況的原則;但漁民擔憂的恐怕是一旦被劃入濕地範圍,政府將加諸更多限制,未來生計會受影響。

對此湧昇海洋總經理徐承堉認為,濕地養魚議題必須跳開模糊的法律問題,應從現實著手,詳實調查該地養殖活動是否會干擾濕地生態:

「如果會,那得思考該如何讓漁民在異地得以維生,成為合法業者。」如此才能兼顧經濟生計,又實踐《濕地法》的立法精神;否則永遠維持現狀,不僅讓《濕地法》失能,更無力導正這近35%在法律上較曖昧的養殖魚業者,而「他們的養殖方式、流向不明,是潛在的食安風險。」

不過徐承堉也坦言盤整工作「吃力不討好」,儘管《濕地法》賦與中央劃設權限,但地方政府、民意代表受於選票壓力,才形成中央推不動、地方漠視怠惰的慘況;除非地方居民意識到合法養殖、環境責任與個人經濟利益權衡的重要性,才有可能突破現有困境。

範圍不會更改,但城鄉分署將加強溝通

儘管遭陳朝來和漁民抗議,城鄉分署海岸復育課代理課長廖明珠仍說濕地範圍經劃設後不會更改;但因民意反彈,後續一定會再辦說明會對民眾說明,並採納各界對區位內使用方式的看法。

而面對議員批評中央未盡溝通之責、罔顧民生,她也只低調回應「應是溝通落差造成誤解。」她也同時重申《濕地法》允許維持現狀的精神;只是未來重要濕地範圍內要進行工程、營建工廠等利用計畫,則需向城鄉分署申請,經專家學者、社會人士審查通過後才能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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