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漁科所羅秀婉、李武忠/ 禁令之後,期待烏魚產業之永續經營

文/羅秀婉(台大漁科所退休教師)、李武忠(農經學者)

農曆年前養殖烏魚子使用雌激素問題引發社會關注,業者與官方交相責難,但少見學界出來表達意見,殊為奇特。漁業署及衛福部之回應不夠明確,令廣大消費者及烏魚業者無所適從。至今風波看似稍歇,但是仍有許多問題並未釐清,主管部門應出面說明並追蹤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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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食用魚之用藥,不僅用在治療魚,也引致消費者之食安風險

事實上台灣水產養殖業一直以來都有一套明確的規範和評估標準,卻沒有貫徹執行和有效的監測管理,才會有今日模稜兩可之論點出現。近年來隨著國人食安意識之覺醒,養殖食用魚之用藥可能影響消費者健康,引起廣大消費者之關注。主管機關應該以專業負責任態度,掌握民情,對業者與周邊產業進行有效輔導與管理,謹守法規,才會讓台灣水產養殖得以永續發展,為台灣糧食安全、漁村經濟等做出更大的貢獻。

藥物既是救命金丹也是毒藥。鑑於藥物對食用安全影響深遠,且越來越多的證據顯示濫用激素會給人體帶來致癌的高風險,在現行水產用藥規範中,允許使用的藥物均採正面表列方式,凡未列入項目的藥就禁止使用。

在日本水產用藥法規中更標明藥品屬工業用、食品添加物用、試藥等都不得使用於養殖業。而我們知道,雌激素不可用於一般食品、化妝品,原因在於外源性之雌激素對魚類(做為食品)及人(做為消費者)均會造成影響,且雌激素只要極微量(pg~ng∕ml)就會產生影響,使用要非常審慎小心。

雌激素在生物體內作用層面廣,非測不到就沒問題

雌激素不論是外源性或內源性,在生物體內須與其特有之受體(receptor)結合開始產生一連串生理作用,而雌激素之受體多位在腦部、生殖腺、肝臟、肌肉骨骼、內臟多處部位及免疫系統,影響層面相當廣,除了作用在生殖系統之外,也會在其他器官作用影響。

投予之激素,在魚體內生殖相關系統及其他有受器之部位作用完後排出體外,因此檢測已經是作用過後的事,測不測得到已非關鍵,重點在於不能投予激素。畢竟安全不是光靠檢測,而是應該回歸到傳統不使用激素的養殖方式。

國內研究也指出雌激素可能藉由雌激素受體α與細胞其他傳訊路徑,改變GnRH基因的表現,干擾魚胚胎的發育(康智偉,2011)。所以外源性雌激素不可隨便亂添加,更不能用於食品。不過激素及某些特定試藥則可以使用在治療或繁殖種魚,但此類用藥處理過之成魚及其受精或未受精卵均不得當成食品使用。台灣屬於先進國家,對於水產食用魚養殖場與種苗繁殖場對用藥之管理,應明確區分、規範並監測,不要混為一談。

主管機關應追蹤烏魚消費群之健康狀態

由於國內在養殖烏魚過程中使用雌激素提高雌魚比率,來增加烏魚子數量,已有十多年歷史,雖未聽聞有直接受害的案例,但是基於風險管控,漁業署及衛生署應共同合作針對偏好食用烏魚子、烏魚米粉消費者做較為長期之追蹤檢測,才能真正了解對人體有無造成不良之影響。

漁業署既然已公告禁止使用添加雌激素之飼料餵食養殖烏魚,自有其依據,並宣稱將於2017年度開始抽驗飼料,就應該徹底查明飼料業者添加的種類與劑量,才能進一步委託生物專家實驗了解對魚類、人體有無不良影響。

禁令後,政府應研討配套措施,將業者損失降到最低

對於目前仍在池中之1~3齡養殖烏魚,由於已使用過雌激素,若依現行規定不能作為食用,如何善後,漁業署應有配套措施,讓養殖業者損失可減至最低。我們建議對於禁令前已使用過雌激素之池中養殖烏魚,考量到養殖業者生計與消費者權益,業者可回歸傳統方法養殖至上市,但建議政府可仿黃豆基因改造食品,特准業者在今∕明兩年內可採「產品履歷標示」標明禁令前之使用狀況(包括使用雌激素種類、劑量,使用年月日、期間等),並標明禁令後確實未使用雌激素養殖,政府查明清楚就可上市販賣。

鑑於雌激素在魚體及人體內作用,不僅涉及生殖、內分泌,也包括免疫等生理領域,政府應該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做深入探討。同時為去除不必要的食安風險,禁用激素不僅是要檢測不出,更重要的是養殖全程均不使用激素才能當食用魚,這關乎食品安全及養殖業之永續經營,不能刻意被模糊。

台灣養殖漁業是否要仿效歐盟,全面禁用雌激素?

水產養殖界使用性激素,在早期確實是提昇產業獲益的重要技術。在舊的養殖學教科書內載明,一些淡水魚苗及吳郭魚苗等在孵化後一週至一個月內的性分化(sex differentiation)敏感階段使用性類固醇,可調控池魚性別比率(%),於是在繁養殖碰到雌雄成長速率差異大時,業者就會考慮此策略。

隨著消費者食安意識之提昇,歐洲許多國家已明令激素不可使用於養殖食用魚(European Directive 96/22/CE)。但台∕日官方似乎仍持默許態勢,日本方面不見官方此方面之資訊,但在《日本の水產養殖》(中田誠著,幸書房,2008)一書中,作者也坦言日本水產養殖業者使用激素於魚苗調控性別,有食安之疑慮,中田教授認為有必要加以究明。

水產養殖魚種之性分化期,多數集中在魚卵孵化期末至孵化後一個月內,此階段體型很小,使用之總劑量應較少;但如果是日本鰻、烏魚,其性分化時期晚,日本鰻體型要15~20 公分,烏魚要5~7 公分使用激素處理才比較有效,但此階段魚已不小,使用之激素量多很多,從食安標準言,已不可當食用魚養殖。

因此在此當下,我們或許「暫」不用像歐盟國家「完全」禁止使用於養殖魚之性別調控,但我們似乎可在研究清楚之前,暫時僅開放給性分化在孵化後一個月內之魚種調控性別用,但上市之食用魚都須依產品履歷標示其是否使用激素,沒有使用激素處理之養殖魚也應明確標明未曾使用激素。至於如日本鰻、烏魚等性分化時期比較晚之食用魚養殖,應循歐盟模式禁止使用。

至於暫行開放雌激素使用在性分化早的養殖魚種之建議,是否有違食安之底線?台∕日養殖專家學者或可共同探討:此類水產養殖魚之食品安全如何維持?以因應未來可能的發展趨勢,維護國內養殖產業的穩定發展。

禁令之後業者該怎麼做?官方應實質輔導,也對消費者說明清楚

新的養殖季節開始,又是烏魚投放飼料的關鍵期,主管機關下禁令之後,更應邀集專家學者一同開會,商討配套輔導措施,指導養殖業者該怎麼做。官方也應出面對消費者說明清楚,以降低國人對烏魚食品安全的疑慮。烏魚為台灣重要之洄游野生魚及養殖魚種,每年為漁民帶來相當的財富,如何讓該產業永續下去是水產界相當重要的課題。

而「危機就是轉機」,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水產試驗所、業者及有關養殖研究之產官學單位應該趁此機會集思廣益,共同研商符合食品安全之烏魚養殖方法,讓烏魚養殖產業得以永續。消費者也可以安心食用美味的烏魚大餐以及烏魚子,更有助於烏魚子的外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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