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儲能廠入駐社區,925萬顆鋰電池,免申請可直接施工,翁社里居民強烈抗爭

台中豐原翁社里一座停業多年的木材廠,近日被規劃改建為裝置容量上看 100MW 的大型儲能場,高達925 萬顆鋰電池日夜運轉,周遭 2000 多戶社區擔憂火災風險,強烈抗爭。

開發商強調,儲能系統依法「免建照、免雜項執照」,無須許可程序即可申設。居民質疑,儲能廠涉及公安風險,為何法規罔顧人民風險?本案凸顯能源轉型過程中的法規疏漏,地方知情參與不足導致矛盾衝突。

豐年路109巷,民居距儲能場僅一牆之隔,本區居民堅決反對儲能場進駐。(攝影/林吉洋)
盛日儲能場預定地與翁社里住宅社區相對位置。(攝影/林吉洋)

社區:儲能廠距離民宅過近,有火災風險

翁社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張金池表示,翁社里人口稠密,2,000 多名居民住在這裡,台中市政府卻同意廠商設置 108 座電池貨櫃,自救會估計,約有 925 萬顆鋰電池 24 小時運轉。鋰電池無須空氣即可燃燒難以滅火,鄰近有幼兒園、老人關懷據點,距離最近民居僅有三十公尺,竟未與居民取得共識就動工,已蒐集 1,000 多名居民反對連署。

本案開發商是森崴能源旗下富威能源子公司盛日能源,承租一家雖有營業登記,但實質已停業多年的振昌木材廠,改裝成儲能場。因法規規範「工廠附屬設施」可設置大型儲能案場,無須任何施工同意函,居民質疑,此舉為廠商大開方便之門,罔顧人民居住安全。

張金池批評,台中市府以地方無權過問為由,將爭議推託到中央政府。(攝影/林吉洋)

市政府:中央鼓勵合法工廠設置儲能系統,地方無權管轄

面對民眾質疑,台中市政府經發局公用事業科王科長表示,儲能設施屬於「能源轉型」一環,經濟部作為工業區及《工廠輔導管理法》的中央主管機關,能源署為鼓勵在工業區及工廠內設置儲能設施,大幅簡化相關程序;只要是合法工廠,經由經濟部許可皆可設置儲能場。

此外,依照內政部營建署定義,儲能設施亦不屬《建築法》納管範圍,無須申請建照、雜項執照即可施工。因此,地方政府對於合法工廠內的儲能場設置,幾乎沒有任何審查權力。

台中市府發給盛日回函,認定儲能場可為木材工廠之必要附屬設施。(自救會/提供)

政府敞開大門:儲能場具公用服務、工廠必要附屬設施、不論規模免建照即可設置

為何儲能場會被列入能源轉型的鼓勵項目?因為綠能系統的發電有時間特性,太陽能集中在白天,風力發電集中在冬季,整體電力供應能力也會隨著時間波動,儲能廠成了能源轉型過程急需的配套措施。

經濟部於 2020 年底, 要求工業區、產業園區及都市計畫區內廠家,身為「用電大戶」,應能自行或提供場所設置儲能場用地(註1)。此外,政府也鼓勵民間投資設置儲能設施,在離峰時刻透過電力系統儲存電力,於尖峰時刻出售電力供台電調度使用,業者藉由儲存電力增加電力韌性,同時賺取不同時間的電力價差。

經濟部開放後,儲能設施可直接設置於工廠,也容許在都市計畫區內設置,不論行業類別、不論社區鄰里、只要工業區合法工廠就能直接申設併聯。這種幾乎不設限的做法,就連公部門內部也都曾提出疑慮。但能源署為盡快釋出工廠用地作為儲能場設置用地,想方設法解套,透過一連串行政函釋(註2),讓這個聽起來「超現實」的寬鬆法令光速過關,為儲能場開啟大門。

開發商:程序完全合法,居民在甲種工業區主張居住權,訴求不盡合理

開發商盛日公司中部主管表示,本案場開發完全依照經濟部法規進行,在合法工廠內設置併網型儲能系統,電力除自用外亦可參與台電調度。針對地方質疑本案並未取得核准文件,該主管表示,依照內政部規定,本案經認可為工廠附屬設施,在廠區空地設置儲能櫃,屬於免請領「雜項執照」。

該主管表示,「已經開過五次說明會」,加上一次實地參訪,其中兩次說明會遭遇陳抗。他認為實際上支持意見居於多數,只是「說明會都是抗議者積極參加」,支持意見不易被重視。該主管強調,因居民有疑慮,已申請雜項執照增設防火防爆等級圍牆,距離最近民居超過 30 公尺,皆高於法規要求。

該業者也稱,廠址內屬甲種工業區用地,本應就對開發有更大空間;民宅存在工業區內,本就有法規及使用上的疑慮,卻以住宅區條件提出訴求,顯然也有不合理之處。

經濟部:已修法納管儲能業,將要求業者適用新法,取得地方共識始准開發

然而,經濟部以非尋常速度為儲能案場設置鬆綁,也導致地方反彈。本件開發案據悉已有在野黨立委向能源署關切本案;為防止抗爭事件擴大延燒,能源署不得不出手滅火。

本案最大的爭議在於,盛日能源承租既有合法木材工廠場地後,以原有工廠登記申請開發大型儲能設施,用途顯然屬於售電營利,卻不設規模上限,也無須變更營業事項,更無須申請地方政府核准,讓地方質疑能源署放任業者威脅社區安全。

針對盛日能源主張合乎法定程序開發,能源署電力發展及管理組組長夏峪泉對上下游表示,確實屬於舊法規範的合法範圍。但經 5 月 28 日《電業法》修法之後,電業執照新增「特定電力供應業」類別納管;過去儲能場得以一般公司行號設置,修法後,「特定電力供應業」需申請能源署同意備案後,始能動工。

但目前盛日已在修法前開發,是否得以主張甲種工業區內合法工廠之附屬設施、免申請雜項執照,直接申請台電並聯備案後直接設置?對此,夏峪泉表示,業者似乎處於法律修法前後的過渡期;但目前案場僅放置 8 座電池櫃,能源署認定業者未完工,應依照新法辦理申請。

夏峪泉強調,在目前地方有陳抗情形下,能源署已行文該業者要求停工並重啟地方溝通;在與地方取得共識前,能源署不會同意該業者申設。

目前儲能場已設置8座電池貨櫃,處於暫時停工狀態。(攝影/林吉洋)

消防專家:儲能場有一定風險性,應避免木材堆置切割

翁社里的反儲能場抗爭中,居民最在乎的是鄰避設施造成的房價下跌及火災風險。其中,針對火災風險,吳鳳科技大學消防系主任黃逸豪表示,若依照規範設置,電池櫃皆會保持防火間距;即使周邊道路狹小,場內也會有防護水源。一旦有火災事故,應不會有延燒,只有煙會向外擴散。

但黃逸豪也強調,每個電池櫃由將近 2 萬顆鋰電池組成,108 座電池櫃代表有數百萬顆鋰電池。鋰電池良率只能趨近 100%,但無法擔保每一顆都沒有問題,因此風險一定存在。他也指出,儲能場與木材廠用途可能存在矛盾,業者在木材廠裡面設置儲能場,應切結木材廠不得再進行木材堆積儲放或切割。

針對社區擔憂,鋰電池火災是否會產生劇毒氣體,黃奕豪解釋確實含有微量毒性氣體,包括氟化氫 (HF)、氫氰酸 (HCN)、一氧化碳 (CO)、磷酰氟 (POF3)等,吸入過量會健康危害,因此假設儲能場發生火警,毒煙應該是往上逸散居多,但鄰近住家應立即關閉窗戶。

涂永能與李麗珠一家三代與儲能場僅一牆之隔,他說儲能場一旦完工,下一代將不得安寧。(攝影/林吉洋)

學者:本案凸顯法律不周延,我國工業區緊鄰社區,應有更嚴謹審查制度

面對儲能場爭議,成功大學都市計畫學系教授黃偉茹表示,以英國城鄉規劃環境影響評估法(《The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gulations 2017》)為例,將儲能設施視為發電設施一種,發電案場的規範及環評標準都一併適用於儲能設施。超過 0.5 公頃的儲能設施必須經過 Screening(類似快篩審查)程序,確認對周邊景觀、噪音、安全、生態有無重大或累積性影響,再判定是否要進行環評。

黃偉茹建議,政府應針對不同規模與周邊環境條件(如毗鄰住宅區),給予不同程度審查規範。例如,超過自用規模就不屬於附屬設施;因應不同規模設置不同審查內涵及程序;或可比照光電 40MW 以上須進行環評等,即使不適用於環評者也需要有新的審查制度,並補強民眾參與程序。

NGO:問題出在選址規範過於寬鬆,工業區仍得主張居住權

就業者主張該地區屬甲種工業區內、住戶主張居住權恐有疑慮,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執行長涂又文認為,該地區以前多是家庭工廠與住宅混居,儲能案場是新型設施,且多數住戶搬遷進來前,應無法預期儲能場設置,因此居民仍有一定主張資訊公開、知情參與的權利。

提供翁社里自救會諮詢協助的四湖反風機自救會會長吳連進表示,目前政府修法納管僅是要求廠商額外申請能源署同意備案,並未解決儲能場選址機制寬鬆、與社區衝突的問題。不論 20kW 的小型自用設備到 100MW 大型案場,都是同樣限制距離民居 30 公尺的規範,並未依照規模設立級距;選址規範應重新檢討。

他也認為,能源署要求廠商取得社區共識,等於把問題丟回給社區,讓基層民眾自己內部拔河,應該請公所舉辦公正公開的投票,才能避免廠商私下運作、收買的方式。

被鄉親推舉擔任自救會會長的張文忠,三個月內穿街走巷,積極奔走說明議題,獲得一千多位里民連署反對儲能場設置。(攝影/林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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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12 月 31 日公布《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註2:文中所指政府以行政函釋同意儲能廠免請建照、雜項執照,具體內容如下

早在 2018 年能源轉型推動初期,營建署即以函釋(營建管字第 1070813588 號函令)說明,《建築法》第 7 條明定必須申請雜項執照的工作項目,光電案場的鋰電池儲能設備不屬上述內容,因此無須請領雜項執照。

2022 年,羽光能源公司再次發函詢問營建署,儲能系統是否比照前述函釋。營建署於 2 月 17 日發函解釋(內授營建管字第 1110802400 號),儲能系統假使無須新增建築體,設置時無須請領雜項執照。

但是,儲能設施多為鋰系電池,且具有一定風險性,尤其可能遭遇民眾陳抗壓力。儲能設施能否放置於都市用地內,建管單位也有疑慮。對此,能源局(現能源署)在 2022 年 3 月 3 日提出解釋意見(能電字 11100487820 號),針對都市土地內設置儲能設備指出,包括儲能設施可配合台電調度,協助供應電力系統穩定。

隨即,營建署在 3 月 29 日配合能源署發文給各地方政府及各地方建築師公會,參考能源局意見發文(營授辦城字第 1110017697 號)函釋,同意在都市計畫區內,得以「公共服務設施」或「工廠必要附屬設施」性質取得設置合法性。

例如花蓮縣政府曾發文提問:若工廠設置儲能案場後,是否更改營業性質、要更改公司登記?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在 2022 年 8 月 31 日答覆地方政府(經中一字第 11105012810 號書函),只要合法工廠設置附屬併網型儲能系統,「考量設置該系統除可促進整體電力系統穩定外,仍可轉供個別工廠穩定電力系統,尚可認定為工廠所需附屬設施之其他設施」。

花蓮縣府追問:工廠設置裝置容量是否僅限於「所必須之工廠自用範圍,或可售電予台電公司」?經濟部在 2022 年 9 月 6 日回答(能電字第 11100685740 號函),工廠設置併網型儲能設施,可作為廠內電能管理,也可售予台電作為電力系統調度使用。

面對儲能案場引發的安全疑慮,能源署在 2022 年 9 月 23 日提出一份「併網型儲能系統設置區域及設置安全規範」(經能字第 11102624520 號),明定電力系統及消防安全認證規範。此後,依照現行法規,合法工廠設置儲能場沒有規模限制,無須更改營業項目;取得認證後,就可以直接與台電併聯售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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