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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可回填農地?國土署坦承惹議將修正,環團籲訂專法,建立土方銀行統一管理

內政部國土署日前宣告,將「農地回填改良」列為「營建剩餘土石方」去化管道之一,遭外界抨擊「法制開倒車」,將造成農地浩劫。國土署今坦承,早先的簡報內容造成誤解將修正。環團指出,目前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缺乏專法,地方認定標準不一且罰則過輕,應徹底法制化,並建立公有土資場,統一管理分類及流向,才能解決長年沉痾。

被填埋廢棄物的漁塭,無責善後,清運曠日廢時。(攝影/林吉洋)

國土署:簡報內容造成誤解將修正,農業部:不會修改農發條例

監督施政聯盟、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看守台灣協會、苗栗縣環境保護協會等民間環保團體於今(26 )日召開記者會,譴責內政部無視《農發條例施行細則 2-1 條》(以下簡稱《農發條例》),將「農地改良」作為去化營建剩餘土石方的管道,在輿論反彈後,又向外表示「從未宣布」營建剩餘土石方可進入農地,不但導致法制倒退,更是「大玩文字遊戲」。

國土署營建管理組科長曾勝鋒在記者會上坦承,日前簡報內容造成誤解,他表示,農發條例的確規範營建剩餘土石方不得進入農地,內政部會再針對引發爭議的簡報進行修正,並非意圖放寬農地填土標準。

國土署營建管理組科長曾勝鋒強調,內政部無意放寬農地填土標準。(攝影/莊彙翌)

農業部農村發展與水土保持署農村規劃組組長蔡秀婉則表示,《農發條例》早在 2021 年已修法規定(註1),農地不能回填營建廢棄物和營建剩餘土石方,「我們也都一直按照這樣的規定來執行,」即使目前土方去化面臨壓力,「絕對不會放寬農地可回填這些物質。」目前也不打算修法《農發條例》。

她也提到,農地改良必須是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目的是改善土壤環境,且要有合法土方來源,縣市政府受理後,都要查驗是否有重金屬等有害物質才會放行。

現有「農地改良」審核徒具形式,棄土產業長驅直入

儘管內政部與農業部均宣示,不會修正《農發條例》,亦不會放行營建剩餘土石方進入農地,看似杜絕了營建剩餘土石方「直接進入」農地的管道,然而,現行《農發條例》所規範的「農地改良」步驟在實務運作上卻充滿「灰色地帶」。

根據《農發條例》,農民為農耕目的須混合外來土壤、以利耕作,得向收容處理場所(土資場)取得篩選分類後土壤,並依地方政府自治規定,檢具合法土方來源證明等文件辦理。

亦即,若經過合格土資場「開立證明」的乾淨土方(證明不是營建剩餘土石方),可以進入農地。然而,根據《天下》雜誌報導,過往棄土絕大多數經由土資場開「假證明」後就直送農地,存在極大造假的空間。

此外,各地方政府管理方式不一,也讓棄土透過「農地改良」名義進入農地,例如桃園市政府僅要求個人簽具「切結書」,證明是乾淨土方,即可放行做為農地改良之用,形同毫無管理可言。

地方政府的農地填土相關自治條例,除合法土方、附帶來源證明外,行為人還須切結保證,然而違法回填營建廢土仍屢禁不止。(圖片來源/桃園市申請農業用地改良作業要點附件)

不動產公會:營建剩餘土石方也有好土,農發條例2-1應修法放寬

針對土方之亂,台灣省不動產開發公會聯合會理事長也是身兼新竹市議員的吳國寶,曾接受採訪表示,對國土署宣布「農地改良」作為土方去化場所的政策方向表達感謝。如今國土署改口否認,吳國寶認為,國土署一開始立場是對的,但是因農業部有意見,整個政策又改口縮回去。

吳國寶表示,工地地基挖出來的土跟砂石,其實都是乾淨土方,只有磚跟瓦不應回填農地,但是因為《農發條例》「2-1」限制,導致全部不能填埋。他認為「2-1」的不合理之處在於,如果沿海低漥地經常淹水,確實需要改良才能種植,又或者養殖魚塭要改回農地種植,勢必要填土,魚塭原本土質就是砂石跟土,因法規而不讓填埋砂土,並不合理。

吳國寶建議,國土署方向是正確的,農業部應該修改規定,讓好的營建剩餘土石方可以用於農地改良。他也強調目前建案已經停工,建商都願意配合「全流向管制」、也願意配合裝設 GPS,但因為台北港、台中港回填還需行政程序,緩不濟急,希望國土署發文給縣市政府,提供暫置區域讓建案得以復工,等到以後有最終場所,再來處理土方問題。

環團:現況輕罰、各地自行其是

針對官方與業者說法,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研究員林政翰指出,現行制度雖不允許營建剩餘土石方進入農地,但「未申請、違法回填」的事實卻真實存在。

他舉例,在彰化東彰北路的農田,挖開整平的表土後,底下埋藏的竟是大量磚頭、磁磚、混凝土塊(B5類),甚至混雜鋼筋與塑膠。表面覆土、再種上幾株植物,假裝要農用,不僅導致土壤劣化、無法種植,還可能讓重金屬等物質污染地下水,最後進到餐桌。

林政翰表示,會造成違法的大量亂象,癥結點在於罰則太輕,僅新台幣 6 萬元,且未命令恢復原狀;如果不強力監督,也不會連續開罰,等同鼓勵業者違法、賺取暴利。

違法回填農地,大多會在上方鋪好土,下方掩埋營建剩餘土石方或廢棄物。(照片提供/林政翰)

環團:應訂定專法,全國統一標準

林政翰表示,在欠缺專法、各地僅以自治條例規範的情況下,不肖業者就會往自治條例較為鬆散的地方違法傾倒到農地。目前國土署推行的 GPS 結合電子聯單的管理,環團皆表示贊成,面對土方去化壓力,國土署已經邁出很重要的一步,但也絕對不可以後退。

苗栗縣環境保護協會理事長陳祺忠表示,在執行面遇到的最大問題是,「怎麼確認土石方業者分類確實?」他在地方參與環評,經常遇到黑道威脅,既沒有嚴格執行和有效遏止亂象的法源,一般民眾和地方承辦人員難以招架,中央有必要推動專法,「只有你們有權力對不肖業者開刀。」

環團與立委呼籲,應儘早建立專法,遏止土方亂象。(攝影/莊彙翌)

環團:政府應推動「土方銀行」,成為好的公有資源

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表示,長期來看,營建剩餘土石方以專法管理至為重要,全國用統一標準,避免各地方自治條例標準不一。

他也建議,政府推動成立「土方銀行」,當農民有填土需求時,可直接向政府申請,由政府免費提供經檢測合格、適合耕作的乾淨土壤,並由政府統一運送至農地;其土壤來源,可能是河川疏濬的土壤,或是綠地開發剩下的乾淨土壤,這些土方經政府篩分儲存後,成為銀行的「存款」,提供農民使用。

土砂礫石國有化倡議者鄭元毓表示,土石方可逐漸邁向公有化,應將國家的砂石視為公有資源,並建立公有土資場,統一管理分類及流向,可協助遏止市場喊價、哄抬房價的問題,在源頭起到總量管制的作用。

國土署:《廢清法》修正草案將送立院,未鬆口是否制訂專法

面對推動專法的呼籲,曾勝鋒僅提到 2025 年 5 月已預告《廢棄物清理法》(下稱「《廢清法》」)修正草案,目前還在審核,往後會依循《廢清法》授權訂定管理辦法,並盡快與環境部合作,把草案推到立法院,從土方處理方案提升到管理辦法的位階,預計下個會期會討論。不過,環團認為,專法能夠更全面的管理土方問題,但曾勝鋒仍未鬆口是否制定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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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2021 年,時任立委陳椒華與民間推動,農業部立法頒布「農發條例施行細則2-1條」,明訂:「為從事農業使用而有填土需要者,其填土土質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不適合種植農作物之物質。」

然而,在「2-1條」草案公告階段,內政部發文給農業部主張,營建剩餘土石方篩分後的B3(粉土)、B4(黏土)等,應可進入農地進行土地改良,希望農業部放寬規定,允許B3、B4、B6可進入農地,但遭農業部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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