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計畫於名間鄉興建焚化爐,引發地方與環團強烈反彈。昨(28)日立委陳昭姿、名間鄉反焚化爐自救會及多個民間團體召開記者會,指出本案選址不當,將污染地下水造成空污,環評書亦有多項重大瑕疵。因焚化爐預定開發地為中央撥用土地,將屆一年期限,民團呼籲中央應依法收回土地,不應助長具有爭議的不當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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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點一:聯外道路未備齊,環團控縣府違法硬闖
本案緣起於南投縣政府規劃在民間鄉興建大型焚化爐,居民質疑,落塵擴散將污染當地數千公頃茶區、果園,且會威脅地下水庫安全。因本案開發單位南投縣政府同時身兼環評單位,公正性亦受外界質疑。
監督施政聯盟召集人陳椒華指出,開發單位的環評書件中,聯外道路規劃存在「重大瑕疵」。她表示,依據《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 26 條規定,「基地聯絡道路,應至少有獨立兩條通往聯外道路,其中一條其路寬至少 8 公尺以上,另一條可為緊急通路且寬度須能容納消防車之通行」,但是環評資料只看到提出一條主要聯外道路,明顯不符規定。
目前焚化爐預定地的主要道路為新民巷,依規定應至少拓寬 8 米,目前只有 2 米,且這條道路行經濁水溪堤防,屬於防汛道路,也沒有取得主管機關─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下稱「四河分署」)的同意函;而次要道路行經外埔巷,寬度也不足以讓消防車通行,且需徵收私人土地,同樣未取得地主同意。
陳椒華表示,「我們認為南投縣環保局明知有這條路,故意不登載。」恐有違反《環評法》20 條的嫌疑,「甚至足以成為提告縣府的關鍵。」
應拓寬-8-米,卻未取得管理機關和地主同意。(圖片來源/陳椒華).jpg)
水利署證實,道路拓寬接管程序未完成
四河分署副分署長賴朝鵬證實,南投縣政府曾在 2025 年4 月來函表示,要拓寬新民段路寬到 8 米,四河分署雖函付同意接管,但 5 月舉辦會勘後,因涉及擴寬工程與土地徵收,縣府會勘後便無下文,因此接管程序也尚未完成。
也就是說,南投縣府根本沒有相關配套,就匆匆走環評,周邊路段居民的權益誰來顧?陳椒華指出,如果沒有符合《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未來就會因違反《環評法》第 14 條而遭廢止;縣府應先提出聯外道路的同意許可,包括地主及管理機關同意函,在未取得前,應停止 30 日將召開的範疇界定會議,勿再推動環評程序。
爭議二:國產署撥用國家土地給南投縣府,程序充滿瑕疵
除了道路爭議,國有土地的撥用程序更引爆激烈辯論。本案預定地為國有財產署(下稱「國財署」)撥用給南投縣政府,民團認為,撥用程序罔顧法律規定,更侵犯農民權益。
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表示,該預定地仍是特定農業區,依《國有財產法》(下稱「《國財法》」)第 38 條,應待環評及土地分區變更通過後,縣府才能申請撥用。然而,縣府卻在去年2月就提出申請,國財署更在一個月後火速同意,完全不顧法律規定。

國財署公用財產組副組長張翠芳回應,本案是依據《促參法》辦理,此為特別法,效力優於《國財法》的一般規定。但謝和霖反駁,《促參法》相關條文與《國財法》第 38 條並無關係,國產署此舉是曲解法條,根本是「先上車後補票」,中央先允許撥用土地給地方,再讓地方補辦變更土地使用,不顧《國財法》第 38 條規定,違反程序正義,變相協助地方政府偷跑。
這場法律爭議,更直接衝擊在地農民。家族承租國有農地超過一甲子的賴女士在記者會上陳情,她家三代耕作的土地,2025 年 3 月 28 日遭國財署一紙公文片面終止租約,理由是土地已撥給南投縣府興建焚化爐。而總統賴清德近期宣布重啟公地放領,原本是美事一樁,她卻因國產署以「1976 年後才承租」的說法而被排除資格,讓她無法接受,「同樣是向政府租地,這樣硬拗能服人嗎?」
爭議三:威脅地下水庫、緊鄰校園、空污恐滯留
民團指出,程序瑕疵背後,存在選址不當的根本問題。預定地不僅是優良農地,其正下方更是「名竹盆地」豐沛的地下水庫及補注敏感區。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理事吳麗慧警告,一旦焚化爐廢水外排,將污染濁水溪周邊的農業與養殖業。
此外,焚化爐預定地距離新民國小僅 800 公尺,立委陳昭姿質疑,身兼開發與審查單位的南投縣環保局,在一階環評書中竟對新民國小隻字未提,似有刻意遺漏之嫌。自救會成員陳秋娟也表示,依地形與氣象資料,焚化爐排放的污染物將因風速過低而滯留名間鄉,無法越過八卦山,首當其衝的就是在地茶產業與新民國小的師生。
陳昭姿表示,如果南投縣府執意召開二階環評範疇界定會議,依法應該要由專家、學者,以及環團自救會一起討論訂定最適合的調查範疇(註1)。此外,縣府發出的開會通知限制民眾 3 分鐘發言,「根本不應該,且有違法嫌疑。」範疇界定需要有真正討論,才能夠符合公民參與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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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團:中央應撤銷土地撥用,不要和地方「狼狽為奸」
針對撥用程序的合法性,謝和霖指出,在民團舉發其違法事實後,國財署去年底更與縣府以半要脅半誘惑的方式告知承租農民,其農地租約自動失效,同意拿補償金者可繼續耕種 2 年,不同意拿補償金者立即停止種植,「決定一錯再錯」,還無視《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規定:「未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不得終止租約」,何況其土地撥用決定是違法的?
他認為,國財署「務必撤銷這項撥用」,不要再和民團打行政訴訟錯下去,「不然只是彰顯本案是中央和地方狼狽為奸」。
民團:國有土地撥用一年未開發,應撤回撥用
除了撥用程序瑕疵之外,民團亦指出,根據行政院令,核准撥用後一年內須依計畫使用,本次撥用時限將於今年 3 月滿一年,國財署應發函停止撥用。
對此,張翠芳表示,尊重南投縣府的執行狀況,若本案沒有辦法繼續執行,國財署也會責成縣府辦理廢止撥用。
針對賴女士的租約爭議,張翠芳表示,該承租戶在國財署底下是晚於 1976 年,已有請南投縣府發文函詢,然而南投縣府表示更早的租約只到 1976 年,不符合此次公地放領條件,後續會按照南投縣府的有償撥用價款提供補償。

環境部:範疇界定會議屬於南投縣府權責
面對民團要求停止會議的呼籲,環境部表示,是否召開會議屬南投縣府權責,範疇界定會議非審查性質,目的主要是透過民間代表、專家、學者、委員、機關之間的討論,去處理後續環境報告如何撰寫,包括替代方案、調查項目、頻率、時間,所以決定是否開會,是尊重縣府權責。
另外,針對限制發言的爭議,環境部已有發文要求更正,縣府已補發開會通知,刪除限制發言的規定。
針對多項爭議,南投縣府受邀說明,卻無人列席,聯外道路與土地撥用的 2 大程序瑕疵依然懸而未決,將成為各方激烈交鋒的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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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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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0 條,主管機關應於公開說明會後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及居民代表界定評估範疇。前項範疇界定之事項如下:一、確認可行之替代方案。二、確認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項目;決定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之方法。三、其他有關執行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之事項。
因此,範疇界定會議並非審查會議,目的是要決定二階環評的評估項目和替代方案,要求調查的嚴謹度也較一階來得更高,環團認為,不應該在爭議未解決時貿然進入範疇界定會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