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修法02》環評加嚴,是綠能遲來正義,或矯枉過正?正反意見解析

(續前文)11 月15日,台灣通過「光電三法」修正案,針對光電開發加嚴環評範圍,更直接劃設禁限建範圍,對對台灣光電發展具有劃時代的影響。針對修法結果。民間團體也分為贊同與反對不同陣營,本文統整正反意見,並採訪學者評論修法內容,提出解析。(閱讀修法內容點選這裡

馬頭山屬於山崩地滑的地質敏感區,卻同樣無須環評。(攝影/林吉洋)

贊同方民團:政府職能失衡無力阻攔開發,藉立法暫緩

台灣森林城市協會、苗栗縣環境保護協會、監督施政聯盟及彰化環盟等20餘個環境團體及地方自救會等團體,為本次修法連署團體。森林城市協會理事長莊傑任是積極串聯修法的聯署團體之一,並參與遊說民眾黨團。

莊傑任表示,各方都期待修法加嚴,但是環境部配合上級能源政策,行政院面對修法態度消極,才讓在野黨有採取激進手段修法。他有收到外界對這次修法的不同意見,他強調:「我們對目前的版本也不滿意,但是大型光電開發必須接受環評、國土山林海岸必須保護,這絕對是社會共識。」

監督施政聯盟執行長許心欣認為,過去法規過於簡陋,光電肆意進入環境與社區,民怨四起,地方政府只能透過行政手段暫緩開發,廠商再找民代疏通,致使弊端叢生。這次修法加嚴環評、設置禁止區,就是要讓「公務人員有機會說不」,讓法令作為行政機關依據,才有機會暫緩光電暴衝的亂象。

彰化環盟研究員林政翰表示,設置禁建區跟彰化海岸的光電開發亂象有直接關係,彰化崙尾東潮間帶生態被覆蓋數百公頃浮動光電,濁水溪出海口及彰化海岸濕地仍有大量的廠商覬覦,若沒有較嚴格的設置禁建範圍,對整體棲地環境將是一大威脅,也會排擠生態發展空間。

彰濱工業區崙尾東國內最大水面型光電區位,興建於崙尾東潮間帶,總體規模逼近600MW,然而開發卻毋須環評審查。(攝影/林吉洋)

批評方民團:光電加嚴「矯枉過正」

然而民間也有不同聲音,長期倡議能源轉型的六家環團,包括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及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等,在立法通過後聯名發出聲明表示,這次修法禁建包括地質敏感區、國家風景區、國家公園,涵蓋範圍過大,不應全部禁建。

環境規劃協會執行長陳郁屏表示,雲嘉南風景區內若有漁民希望自主開發漁電共生,將強制納入環評,首先受到衝擊。又如太魯閣國家公園著名的「黑暗部落」大同大禮,未與電力系統連結而有自建社區光電系統之必要,這些偏遠社區雖然仍可申設小型光電,但因修法必須環評加重成本與難度。

陳郁屏直言,禁建區都有相對主管機關與在地社區,不經徵詢利害關係人而直接禁建,其過程跟劃設光電優先開發區同樣都不尊重在地意願,可能傷害到應優先受惠光電發展的脆弱族群,更打擊嘗試發展綠能的社區成員。

地球公民副執行長黃斐悅表示,她也支持環評加嚴限縮光電開發,但現行修法粗糙,例如僅單獨把行政命令位階的「光電環評認定」提高到母法,其他更強度開發卻停在子法,如此修法邏輯削弱環評制度正當性,應重新討論。

黃斐悅表示,環評實際上只能處理一部份案場,大部份進入環評的開發案還是有條件通過。真正的問題還是在導引光電發展進入適當區位的問題,這個需要經濟部、農業部與內政部三方合作,產出一套流程才有可能解決。她希望社會關注光電問題,不該全部放在環評,也要理解部會合作的問題。

本案爭議:立院「接管」光電環評、修法方式過於草率

本次修法最大爭議在於,光電環評範圍由原本行政命令位階《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下稱認定標準),單獨提升進入母法《環評法》第五條,直接由立法院訂定。

按照過往程序,應由立法院「制訂環評法原則」,授權環境部以「行政命令」制訂哪些開發行為細節須送環評,但是外界要求加嚴光電環評已久,環境部修法卻未回應民間期待,導致立法院直接接管,直接於母法明定光電開發應納入環評的各種條件。

黃偉茹是成功大學都市計畫學系教授,也是能源公正轉型監督小組發起人,她坦言期待修法讓光電設置更加嚴謹,但本次修法確實存在疑慮。單獨將光電提升法律位階並設置禁止區,甚至在許多法內特別明訂,會讓人誤以為光電發影響甚至高過核能,在野黨修法作為難免引人有政治聯想,而非理性修法。

其次她認為光電真正造成的環境影響,存在於其光電類型(屋頂、水面及地面)、開發規模及區位選擇之間的複雜關係,國外的規劃經驗會就區域特性而置定不同程序,不該一概而論。整體而言她認為相關立法應審慎評估,目前的修法方式過於草率粗暴。

本案爭議:屋頂型光電不受修法所限,室內漁電存在疑慮卻反成漏網之魚

批評者也指出,本次修法詭異之處在於,屋頂光電及附屬設施光電完全不受本次修法影響,形成獨厚室內型漁電業者,這恐怕讓養殖專業者詬病的室內型漁電共生更加浮濫發展。

在雲嘉南彰化沿海,有許多養殖區正因為大量開發的室內型漁電共生,導致養殖環境破碎化,形成與傳統露天養殖業者形成互相干擾,尤其室內漁電的養殖實績長期遭外界質疑,審計部更直言批評,已完工併網的漁電案場竟有七成未具養殖實績,形成先送電再養殖的「綠能優先」弊端。

國土生態立法推動者、海洋大學及中山大學榮譽講座教授邱文彥指出,大量的小面積室內型漁電共生,分散式的在海岸環境中開發,造成海岸生態環境的破碎化。尤其是漢寶養殖區與彰化海岸濕地,是台灣最大規模一大片的沿海大面積濕地環境,現在傳出有業者計畫在漢寶地區開發室內漁電,應盡快補救。

嘉義布袋、義竹的室內型漁電案廠,造成養殖區破碎化發展,與傳統露天養殖形成相互干擾。(攝影林吉洋)

學者點評:邱文彥:綠能倉促上路,基礎研究不足,禁建或加嚴環評只是治標

邱文彥也認為,從七月丹娜絲颱風導致水面型光電受災,再到彰濱內海潮間帶水面光電,疑似因潮汐拉扯電纜引發火災事故,這是一種警訊,顯示綠能設施在台灣海岸及環境適應的基礎科學研究不足。綠能政策的根本問題在於倉促上路,如今以環評加嚴或設置禁建區保護,僅能說是「治標不治本」。

邱文彥認為國家公園署有責任將彰化海岸濕地納入國家重要濕地行列。應該明確透過現有法令,將海岸線指定為國家濕地或漁業資源復育區,讓敏感的海岸環境具有法律保護身分。

丹娜絲災後受損的光電板棄置於鄉間台糖農地,引發民眾攔路抗爭。(攝影林吉洋)

社區電廠推動者:嚴控地面型才能撥亂反正,讓能源轉型重回公民運動

本次修法加嚴環評,部分環團與經濟部指出,將扼殺社區微電網或自發自用的農漁用戶,對於這種說法,然而民間公民發電推手卻有不同看法。

李易昆是新北市庶民社區發電合作社前理事主席,他強調對於在野黨以人數優勢突襲修法,他不能同意,但是對於修法結果,他抱持肯定態度。他說目前政策著重衝刺發電量,台灣很小所以只能往山上跟海邊大規模開發,這種作法違背社會正義也不符環境永續,更偏離綠色能源理想。

他表示,若非丹娜絲颱風,民眾可能不會意識到水面型太陽能系統這麼脆弱,正是因為環境社會檢核作用不足,才會走向環評修法。他也贊同禁建區,大型太陽能不該進入國家風景區或地質敏感區,即便技術上沒有問題,也必須優先維持生態多樣性。

毀損光電板玻璃危險且處理棘手(圖片提供/台南社區大學環境小組研究員晁瑞光)

100平方公尺免環評,對社區微電網已經足夠

李易昆表示,修法後保留100平方公尺及屋頂型的光電設置面積無須環評,100平方公尺至少可設置25kw,一天發電可達70度,就社區微電網或自發自用系統而言,規模已經非常足夠。他也指出,自發自用系統真正侷限與成本門檻是儲能設備,而非光電板設置面積。如果建置者要考量售電獲益,那就不是自發自用,自該接受環評審查。

他也批評,現在光電政策不鼓勵自發自用,因為地面型案場可以快速回本,導致廠商搶先開發案廠躉售賣電,政府應該輔導廠商開發小型的光電板、逆變器跟儲能設備,日本房屋雖小但微型自用系統十分普及,只有參與才能讓民眾有感,重建整個社會對綠色能源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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