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剩餘土石方 8 年暴增 75%,土方大量流往中南部農地魚塭違法填埋。農委會 2021 年修法,禁止土方入農地,但 2026 年 1 月內政部突然宣布,土方可以「農地改良」名義回填,並獲農業部「局部同意」。外界警告,這將讓棄土黑金產業鏈更難遏止,非法轉合法。土壤學者表示,回填土可能帶來重金屬、病原與地力崩壞,代價將由整個社會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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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景氣,剩餘土石方暴增,合法去化成本飆高,中南部遍地淪為棄土場
「營建剩餘土石方」指的是營建工程因拆屋或建造所產生的副產品(註1),近年營造業景氣佳,營建剩餘土石方產生量由 2016 年約 2481 多萬方,至2024年已有 4354 多萬方,足足增加 75%。
在營建剩餘土石方產生量中,北部佔比6成,由於多數分類困難、去化管道有限,加上土資場收費成本飆高,因此大量流往中南部農田魚塭違法填埋,連光電開發案場也淪為回填去處。不只造成農地環境惡化,更產生對合法業者不公平競爭,然而因暴利誘人,形成官方難以防堵的暗黑產業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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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修法,農發條例禁止營建土方入農地
農地回填管理為地方自治項目,但因地方政府人力預算有限,廢棄物流向控管不足,過往農委會曾多次以解釋函通令縣市政府,解釋回填農地標準(註2),但成效不彰。2021 年,時任立委陳椒華與看守台灣協會及台南社大等環團推動,促成《農發條例施行細則》在 2021 年修法,正式將函釋內容寫入法條,以利各方明確農地填土規範。
農業部在 2021 年 11 月 23 日頒布《農發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明訂:「為從事農業使用而有填土需要者,其填土土質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不適合種植農作物之物質。」換言之,營建剩餘土石方不論分類,「一律禁止進入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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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1 月,內政部宣佈營建土方可入農地,農業部:有條件允許
儘管法源禁止營建剩餘土方進入農田,但因為土方處理費用高漲,去化渠道管理鬆散,各地仍有違法回填亂象,去(2025)年美濃大峽谷事件引發全國震撼,在強大輿論壓力下,主管營建土方去化的內政部國土署,自今年 1 月1 日實施「營建剩餘土石方全流向管理政策」,以電子聯單取代紙本,全面強制載運車輛加裝 GPS 定位追蹤,避免造假逃避監管。
該項政策引發建商與土方業者強烈反彈,要求提出緩衝期並提出配套措施,國土署因此在 1 月 14 日宣布,增加台北港、台中港、高雄港等填海造陸做為去化點,並簡化土石方運送流程,同時宣布,各縣市農地、低窪地得以「農地改良」收受營建剩餘土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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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此番宣告,形同直接推翻 2021 年《農發條例施行細則》第 2-1條「營建剩餘土石方不得回填農地」的規定,且獲得農業部「有條件同意」。農業部永續資源利用司副司長黃新達表示,營建剩餘土石方中經過篩分的壤土,不能含混凝土、磚、瓦、且具有合法土資場來源、經合法申請作「土壤改良使用」,才能進入農地裡面。
黃新達強調,農業部仍舊堅持農發條例施行細則 2-1 的精神,實際執行面將由農村發展與水土保持署,輔導各縣市政府制定相關申請辦法。
| 條文/作為 | 規定內容 |
| 2021 年 8 月 27 日農發條例施行細則草案於行政院公報發布 | 前條農業用地為從事農業使用而有填土需要者,其填土土質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不適合種植農作物之物質。 |
| 2021 年內政部 9 月 9 日發文 | 建議農委會修正施行細則 2-1,禁止回填農地之營建剩餘土石方內容,應排除篩分過後之B3(粉土)、B4(黏土)及B6(含水淤泥)類土石方。 |
| 2021 年農委會 9 月 23 日回文 | 基於農地與食安議題具高度關聯性,及防堵不肖業者傾倒營建剩餘土石方,或以農地改良為名填埋農地,本修正草案條文內容仍予維持。 |
| 2026 年 1 月 14 日內政部宣布 | 內政部國土署記者會宣布,農地改良可做為營建剩餘土石方最終去處。 |
| 2026 年農業部放寬 | 有條件同意,經過合法土資場篩分之後的壤土可申請農地改良,回填於農地。 |
| 地方政府實際作法 | 大部分縣市政府有農地回填辦法,但部分縣市(如嘉義縣)則無。審查稽核人力有限,亂象數十年未解。 |
營建剩餘土方得否回填農地?2021 年農委會曾斷然拒絕
事實上,國土署已非第一次要求農業部放寬營建土石方進入農地標準。2021 年農委會明文禁止「所有」營建剩餘土方進入農地後,當時內政部發函(註3)給農委會,主張經土資場篩分後的土方類別(B3 粉土、B4 黏土、B6 淤泥)「應屬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或為農地改良所需」,亦即應可以進入農地。(註4)
營建署認為,現行土方回填農地已形成供需關係,如果農委會認定全部皆不適農作,將影響現有土方去化機制。
然而,2021 年農委會對營建署的主張悍然拒絕,考量有太多魚目混珠夾帶廢棄物,甚至是有毒爐渣利用合法回填掩護,回函(註 5)直言,修法是為「防堵不肖業者傾倒營建剩餘土石方,或收容處理場為去化各類土方目的,以農地改良之名填埋農地。」函文內亦說明,農地與食安議題具高度關聯性,農地填土應採高標準管理,以符合大眾對食安及良好生產環境之期待。
當時農委會站在農地保護立場,堅持修法條文仍予維持原文,以法規明文規定,才能避免地方政府與外界誤解法規,產生管理風險。 對照如今做為,宛如自失立場。然而實際上以農地作為去化營建剩餘土石方的最終場所,恐怕連農業部內的農地主管單位也無法樂觀。

農地主管機關:輔導各縣市政府建立審查機制後,才會放行回填
面對爭議,負責農地管理的農村發展與水土保持署農村規劃組組長蔡秀婉表示,營建剩餘土石方去化主要還是在國土署控管的去化點,所謂的「農地改良」可回填的作法,一定是改善農耕環境作為,並限於低漥地及合法申請,且回填高度也不得高於鄰近農地,也不能影響灌排水。
蔡秀婉表示,多數縣市政府都有自己的自治條例與相關審查辦法,不過記者反問,過往數十年亂象已證明地方政府在執行農地管理上力上顯然有限,例如嘉義縣的農地回填辦法管制規則,早在2018 年就被縣議會自行廢止,至今仍未恢復,如有違法填埋情事,僅能由環保局事後稽查,幾乎不具管理可能。
對於地方審核與稽查的力度,蔡秀琬強調,農業部會進行輔導,縣市政府須先建立審查制度,依循才會放行。然而記者再次追問之下,她也委婉表示:「農地能夠去化(營建剩餘土石方)的量能,實際上相當有限。」(文未完,請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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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註 1:扣除掉第一類垃圾,第二類建材、舊家具、玻璃窗框等「營建廢棄物」,其餘土石、磚瓦混凝土塊一律稱為「營建剩餘土石方」。營建剩餘土方經合法土資場回收、加工,從砂土磚瓦可分類為「B1-B7」類別,屬於「可再生利用資源」,常用於瓦窯燒製、混拌進入混凝土或營建填土當中。
註2:農地禁填營建土石方的規定並非近期修法才出現,過去十餘年來因農地亂倒廢土層出不窮,農委會多次以解釋函通令縣市政府,農業用地應作 農業使用,農業用地填土應為作農業使用之目的,土質應為適合種植農 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 棄物或其他有害物質。
註 3:營建署在 9 月 9 日發函農委會(內授營工務字第 1100814731 號)表示,經土資場篩分後的土方類別(B3粉土、B4黏土)「應屬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或為農地改良所需」。
註 4:營建署舉出「桃園市申請農業用地改良作業要點第七點」、「 嘉義縣農業用地填土管制規則第三條」(已廢止)、「屏東縣申請 農業用地整地審查作業要點第八點」等法規,說明地方政府實質上容許經土資場加工(篩分)出場土方回填農地,農委會禁令,將使地方做法與法令牴觸。建議農委會應將禁令排除B3(粉土)、B4(黏土)及B6(含水淤泥)類土方,以符合「實務需求」。
註 5:農企字第1100237850號,農委會回復內政部,農地與食安議題具高度關聯性,近年農地遭填廢棄物、營建土方、焚化底渣等,造成土壤及地下水重金屬污染事件,引發農產品安全疑慮,故農地填土應採高標準管理,以符合大眾對食安及良好生產環境之期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