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前文)為保護農地與食安,農發條例規定「營建剩餘土方」不得入農地,但內政部近日宣布,土方可用「農地改良」名義回填農地,農業部稱將輔導地方建立審查機制「有條件放行」。外界指出,在地方政治壓力與稽查人力不足之下,制度根本難以落實,且違法商機龐大卻罪責輕微,當政府開門讓土方進入農村,將導致土壤地力崩壞,並產生重金屬等污染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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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椒華:「合法掩護非法」、「無害稀釋有害」
營建剩餘土方長年違規進入農地,過往無法可規範,2021 年,時任立委陳椒華與看守台灣協會及台南社大等環團推動,促成《農發條例施行細則》修法,農業部明訂,營建剩餘土石方「一律禁止進入農地」。
5 年後,內政部逕自宣布,農地可為營建剩餘土石方去化管道之一,修法推手陳椒華相當不以為然。她表示,當年正是因為非法回填農地的事件層出不窮,而農委會函釋地方要求管理,因非法律手段因此成效不彰,為保護民眾食安及生產環境之健全,故要求填土規範勢必從嚴。
陳椒華批評,問題不在於「土地改良」,而是地方上太多「以合法掩護非法」的亂象,地方環保單位往往視營建剩餘土石方為「可利用產品」、「無害」資源,實際上土方業者跟廢棄物業者卻是一體兩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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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人士:違規回填營建土方罪責輕微,容易成為犯罪投機之處
其中一個關鍵,在於罰則過輕。如果是「營建廢棄物」違規回填農地,環保單位可以依照「廢棄物清理法」除了命令行為人清除外,還包括刑事責任。但若回填的是「營建剩餘土石方」,罪責輕微,就往往容易成為不法分子投機取巧之處。
吳文城由雲林地檢署主檢察官轉任律師,他指出,農地違法填埋案件必須先由環保單位認定是否為廢棄物,若認定回填土為廢棄物,則會產生刑責「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如果判定回填的是營建剩餘土石方,則會由行政機關依照《區域計畫法》裁罰並勒令恢復原狀,但通常行為人宣告倒閉或地主無力恢復,土地清理就會變得遙遙無期。
環保團體:土方業多有民代背景,地方農政單位難以把關
台南社區大學環境小組長年調查違法填埋造成土壤的重金屬危害問題,小組召集人黃煥彰表示,依照「農發條例施行細則 2-1」,營建剩餘土石方不得進入農地,如今內政部卻說要開放,農業部也不敢反對,根本是「法制上的倒退」。
黃煥彰表示,真正乾淨的土方,例如地基挖掘挖出來的原生土壤,當然不會產生危害,但實際上營建廢土進入土資場,再怎麼經過破碎、篩分,仍然難以做到篩分出適合回填農地的乾淨好土。
核心關鍵在於,許多土資場經常「掛羊頭賣狗肉」,一旦同意「土地改良」模式,可以回填營建剩餘土石方,極可能先以「好土」申請再利用,取得許可之後,再用「不好的土」去回填,黃煥彰表示,「這種案例實在太多」。
他表示,許多土資場、土方業背後都有民代背景,在地方政治生態下,縣市政府農業機關很難把關。他強調「國家要堅守原則,農地不被汙染是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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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學者:土壤具有生命,農地用以生產糧食,隨意填土將危害國人食物安全
到底營建剩餘土石方可否以土壤改良方式回填到農地?國內土壤權威、台大農化系名譽教授陳尊賢表示:「土壤是有生命的東西,隨便填土可能會造成感染病毒或重金屬污染。」
他語重心長指出,營建剩餘土石方的有機性與生物多樣性,無法與農地土壤相比,就連一般業界認為好土的「建案開挖地下室深層土或者疏濬土」,陳尊賢也認為未必是好土。
「農業用地跟建地不同,建地的地基可以追求穩固而回填土石方,但是農地絕對不能隨便填土,也不能隨意運出土壤。」他更強調,「農地的特殊性在於它含有豐富的有機質,生產糧食提供人類生命所需,因此必須以法律嚴加保護。」
「深層土即使不含混凝土跟建材雜質,也因長期欠缺空氣接觸而缺乏微生物,不該用於回填農地,一旦發生危害,將影響整個地區的糧食生產安全。」而疏濬土方由於孔隙密度不同,即便較無危害,然而也會影響土壤的透水性。「粉土、底泥排水不良,下雨之後植物一樣會窒息死亡。」他更強調,如果在此時鬆綁,「絕對是農地遭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