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本月2日公告新訂《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後年7月1日起,添加果蔬汁含量10%以上的包裝飲料,應於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原汁含有率;未達10%者,應標示「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或等同意義字樣,或直接標示其原汁含有率。
至於「未添加果蔬汁,但提供果蔬風味」包裝飲料,包裝標明果蔬圖示(樣)或果蔬名稱者,應標示「無果(蔬)汁」;品名含果蔬名稱者,應於品名中標示「口味」、「風味」。
長期推動蔬果汁標示的董氏基金會食品營養組主任許惠玉,對前述新的標示規則予以肯定,但認為,不含原汁的飲料,標示「風味」、「口味」等字樣,應和品名一樣大。此外,原汁含量不到一成,不能用真實的蔬果圖片。
許惠玉說,董氏基金會一年前曾做過調查,發現有六成以上消費者,看到外包裝有蔬果圖案,會誤以為果汁含量很高,尤其小孩更容易被誤導;若換掉圖片,比例則降低到一成,希望主管機關能再改進相關規定。
衛生福利部表示,《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是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所擬, 將從民國104年7月1日生效。
這項標示規定,是規範在產品外包裝標示果蔬名稱或標明果蔬圖示(樣)的包裝飲料。除了前述標示原汁含有率或「僅有風味但根本不含任何原汁」的標示規定外,果蔬汁總含量10%以上的綜合果蔬汁飲料,品名標示應揭露全部果蔬名稱,其名稱應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標示;品名未揭露全部果蔬名稱,應標示「綜合果汁」、「混合果汁」或等同意義字樣
原汁含有率、「無果(蔬)汁」、「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或等同意義字樣,其字體、顏色,應與底色明顯不同,字體大小應依國家標準CNS 2377號原汁含有率標示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