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漁民告贏交通部,拿回彰化外海風場航道捕魚權,能源轉型與人權重要案例

彰化外海是台灣重要的近岸漁場,也是商船航道,但政府未經整體規劃,將整個海域劃設為風場範圍,影響船隻航行。2021 年,交通部公告,禁止漁民在該航道內捕魚航行,要穿越海域也得先通報,剝奪漁民權益。

為捍衛生存空間,漁民對交通部提起行政訴訟,今 (15) 日高等行政法院撤銷交通部禁令,漁船可自由通行捕魚,贏得遲來正義。訴訟律師黃馨雯指出,離岸風電的發展,不能忽視程序正義與公正轉型原則,這起判決將成為我國能源轉型與法治實踐的重要案例。

風機讓漁船在彰化外海作業空間受限。(攝影/許震唐,上下游資料照)

禁航、強制通報全數撤銷,漁民終獲全面勝訴

彰化外海長年來支撐著中部地區數千名漁民的生計,但為發展綠能,該片海域幾乎全數被劃設為風場區域。交通部航港局以維護航行安全為由,公告《彰化風場航道航行指南》,明文規定,漁船不得於航道內進行捕撈作業、不得橫向穿越航道,若需通過航道東西兩側的緩衝區必須事先通報,否則將處以 10 萬元至 50 萬元罰鍰。

種種措施不僅限制漁民作業的自由,更侵害漁民在海上謀生的權利,其中 201 位漁民陸續委任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下稱「漁環中心」)協助提起訴願,要求撤銷禁令。

歷經多年抗爭與訴訟,漁民終於在行政訴訟中獲得全面勝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 (15) 日做出判決,以「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撤銷彰化風場航道關於禁航及強制報到的限制,漁民終於取回進出海域、自由捕魚的基本權利。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交通部需撤消禁令,漁民與律師團高舉「勝訴」海報慶祝。(照片提供/漁環中心)

法院:行政機關沒有法律依據,不應禁止

律師顏士程指出,當初交通部因為未事先在插滿風機的彰化外海,幫商船及風場工作船保留航道,因此緊急劃設,還援引國際海事相關規範,表示禁止漁船進入,是有航行安全上的考量。

不過律師團翻閱國際法規發現,交通部所謂國際慣用的「分道通航制」、「避碰規則」、「狹窄水道」等條件,都沒有禁止漁船通行。「我們認為,交通部只是朝著對離岸風機有利的方向去劃設航道而已。」

黃馨雯指出,儘管主管機關交通部強調,航道設立是為了維護船隻航行安全,但法院認為,若要限制人民基本權利,必須有法律明文依據,行政機關不得僅憑公告與內規即實施禁止措施,此為「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同時,政府若有維安需求,可透過更合比例的手段達成目的,而非以過度限制方式干預漁民行動。

通報制度違反比例原則,國際並無類似規定

法院撤銷的另一項關鍵,則是針對漁船所設的「強制事前通報制度」。根據原規定,漁船若需進入彰化風場航道,必須事先通報航港局與船舶交通服務中心(VTS),獲得同意後方可通行。但對於每日需根據天候、潮汐與魚況靈活調整航程的漁民而言,這樣的程序幾乎無法配合,也直接影響實際作業與安全。

黃馨雯指出,目前多數國家已普遍使用 AIS(自動識別系統)或其他定位技術,即可有效掌握船隻動態,確保航道安全,無須層層通報與核准。

彰化漁民表示,近岸遠岸都是風場,中間再劃航道,彰化漁民已退無可退。(漁民提供)

彰化漁民:「我們只是想活下去,不是要對抗誰」

「真的很開心啦,我們是小蝦米對抗大鯨魚,對抗的是政府耶。」從事漁業多年的彰化漁民黃超群語氣激動又略帶欣慰。他坦言,在提起訴願與訴訟的這幾年間,從未真正想過會勝訴,但有漁環中心的協助、以及律師團隊一路的鼓勵,讓他們這群基層漁民有了持續抗爭的力量。

黃超群表示,漁民的訴求很簡單,就是「要一條生路」。過去交通部航港局要求漁船穿越風場航道前必須先通報訊號台、等候放行,否則可能遭罰。這樣的規定,對以天候與潮汐為依歸、常常需要臨機應變的漁民來說,根本無法執行。「哪個漁民會在海上等放行?油錢很貴,捕魚要趕時間,等就是損失。」

他指出,從一開始的公告、到劃設航道與限制作業區域,漁民從未被正式諮詢,「只看到公告而已」 。他認為,離岸風電已經占去了漁民大片捕撈海域,政府還想限制航行、增加申請流程,等於是雙重剝奪。

「我們從來不反對風電,我們只是想要繼續捕魚。」這場訴訟勝利對他而言,不只是個案結果,更是一個指引,「公平正義還是站在我們漁民這邊,我們還是有希望的。」

雲林漁民:「不是不支持綠能,是想要合理的作法」

「航港局那麼專業的單位,怎麼會做這麼大的蠢事?一劃就是九海浬的航道,還限定漁船不能走,這根本就是瞎搞。」雲林漁民李平順回憶當初得知航道劃設消息的錯愕。

他直言,按交通部的說法,航道是為了航行安全,結果卻只開放商船、貨船通行,反而排除每天生活在海上的漁船,「他們到底知不知道自己在幹嘛?是住在深山裡面、沒看過海嗎?」

李平順指出,風電建設雖掛名為綠能發展,但在實際執行上卻常犧牲農漁民權益、破壞原本的海域利用秩序。「國外其實已經有很多文獻開始質疑風機的效益,沒大家想得那麼好。我們還得冒風險穿越風場去捕魚,政府到底有沒有評估過?」

雲林漁民曾向政府訴願,認為漁民再三退讓,已無路可退。(攝影/林吉洋)

本案為法學實務上的重要案例

黃馨雯表示,這是交通部首度針對離岸風電設施所劃設的風場航道,牽涉層面廣泛,法院最終判決撤銷交通部限制,也形同再次重申法治國原則在新興政策上的適用範圍,不僅在「航務行政」上具指標性,更涉及我國能源轉型過程中的漁民生存議題,黃馨雯認為是「淨零排放下的公正轉型」的重要案例。

黃馨雯也強調,判決結果凸顯一個重要原則:即便在推動再生能源與大型建設時,仍應謹守人權保障,否則轉型將難以稱為「公正」。

面對全球能源轉型與淨零排放的趨勢,如何在開發與生計之間尋求平衡,成為當前行政與司法必須共同面對的新課題。黃馨雯提醒,開發案對漁民生計、漁業永續與海洋生態的衝擊不容忽視,相關主管機關,包括航港局、經濟部、環境部與農業部,都應正面回應並提出保障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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