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修法01》光電免環評時代終結,地質敏感區、國家級風景區禁建光電

台灣 2016 年啟動能源轉型以來,光電開發除非位於國家重要濕地,否則完全免經過環評審查,引發多項毀山毀林種電,或潮間帶種電等大面積開發爭議。儘管2025年 1 月,有局部地區需經環評,但被認為範圍過於狹隘,難以保護環境。

在民眾黨提案及國民黨支持下,以人數優勢強行修法,加嚴環評標準及增設禁建區的光電三法,包括《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稱)、《發展觀光條例》、《地質法》等三修正案,通過三讀。本次修法除加嚴環評範圍,更直接劃設禁限建範圍。

本次修法為 2020 年農委會宣布限縮兩公頃以下變更種電大門以後,光電產業第二次遭受重大挫折。除了經濟部聲明遺憾、產業界發表悲觀看法外,民間團體也分裂為贊同、反對兩大陣營。

本次修法,對台灣光電發展具有劃時代的影響,為何綠能發展 9 年,至今才修法加嚴環評?本次修法有哪些正反意見?哪些開發案未來會加嚴管理?地方小型綠能開發是否會因此受限?《上下游》兩文深入分析,閱讀下文點選這裡。

高雄和山里削山砍樹案件,修法前無須環評。(攝影/林吉洋)

光電三法修了什麼?涵蓋範圍廣、加嚴環評、劃設禁建區

解析本次三讀通過的修法內容,有四項最為突出重點:

(1)光電環評範圍由原本行政命令位階《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下稱認定標準),單獨提升進入母法《環評法》第五條,直接由立法院訂定。形同立院直接接管光電開發環評認定標準,打破立法與行政分界。

(2)擴大環評適用範圍,除原訂範圍外,擴大到為只要在國家風景區、環境敏感區、國家公園範圍內開發光電,皆須環評,但屋頂型、建物附屬設施及100平方公尺以下自發自用系統則不受限。

(3)山坡地設置光電環評門檻,由現行20MW或15公頃以上,加嚴到10MW或5公頃以上,並增加制定水面型光電10MW或5公頃以上應實施環評。

(4)首次劃設光電禁建區,透過修正發展觀光條例及地質法部分條文,包括國家級風景區、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建設光電、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禁止設置地面型或水面型光電,但未達 100平方公尺及屋頂型自發自用,不在此限。

嘉義滯洪池水面光電,未來需要環評(攝影林吉洋)

哪些開發會加嚴管理?類似高雄馬頭山開發案即需納入環評

過去許多爭議性的光電開發,未來類似開發將納入環評審查,讓光電案多了一層環評審查把關,也讓過去經常看到的地方說明會衍伸的圍廠抗爭情形,可以進入環評會議內,由專家審查並開放公民參與正式納入意見。

舉例而言,高雄旗山、內門交界的馬頭山地區,原本被廠商計畫開發55公頃,因為位於活動斷層帶,且部分位於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若在修法後,因其地質敏感可能被迫部分禁建,而且其餘部分因仍位於地質敏感區,縮小的部分也必須送交環評審查。

馬頭山屬於山崩地滑的地質敏感區,未來需要環評。(攝影林吉洋)

另一處如彰濱工業區崙尾東潮間帶的大面積水面型光電開發,覆蓋潮間帶600公頃過去無環評審查,彰化海岸線、潮間帶範圍及濁水溪河口,也發生多有光電商插旗提出開發計畫,類似計畫均無須送交環評。未來新法實施後,這些在河口、海岸及潮間帶的光電計畫也將須送環評審查。

在屏東的石頭營或屏鵝公路,以及高雄大樹和山里引發爭議的超大面積山坡地削山種電,在新法實施後,也因為山坡地範圍超過5公頃範圍,而必須送交環評審查。

七股鹽山國有鹽灘地,是黑面琵鷺度冬重要棲地,開發超過數百公頃卻同樣無須環評。(上下游資料照)

哪些未被納入環評?室內漁電成漏網之魚

本次修法對象為地面型光電,屋頂光電及附屬設施光電完全不受本次修法影響,亦即豬舍、雞舍及溫室屋頂架設光電無須環評,室內型漁電亦無須環評。

綠能推動9年,過往光電環評規範如何?

本次修法起因可分短期與長期因素。短期是回應今年 7 月丹娜絲颱風重創嘉南地區的水面型光電設施、造成 12.5 萬片水面型光電損毀,產生大量廢棄物棄置農地引發輿論抨擊。也包括大樹和山光電案削山種電,烏山頭水庫設置水面型光電是否影響水質及水利設施運作的種種爭議。

長期因素來看,自2016年啟動能源轉型以來,光電開發幾乎免環評,環境部早期主張,光電營運不會產生空污、水污及廢棄物,因此將光電環評範圍限於重要濕地。但光電開發實際導致潮間帶受損、毀山毀林種電等多項爭議,外界多次呼籲光電應納入環評。

2023年3月15日,13 位環評委員聯名要求應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擴大光電環評範圍。當時提案的環評委員朱信聯提到,230公頃潮間帶設置光電不用環評,相對 10~20MW就應辦理環評,顯不符比例原則。而農地設置光電,案場涉及光害、污染、生態及廢棄物多項層面,由單一部會審查也不合理,在環評委員及輿論壓力下,環境部表示將「蒐集意見」研商。

到了2024 年3月,環境部蒐集一年意見之後,修法進度仍原地踏步。直到 2024年 7月環境部預告修法,山坡地15公頃以上或 20 MW以及部分環境敏感區開發光電需環評,但被批評過於寬鬆,難以遏制對生態及生活環境衝擊。

在野黨修法強攻,民間積極遊說、環境部緊急啟動二次修法為時已晚

在第一次光電環評加嚴上路後半年內,陸續爆發高雄和山光電案及佳冬海上光電站瓦解,社會大眾對綠電開發更加反彈,要求光電開發納管的呼聲也越來越高。

8 月 29 日,民眾黨擬具本修法草案,在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提議「逕付二讀」並召開黨團協商,示意本次修法立案極可能快速成案,環境部才恍然大悟,緊急在 10 月 17 日宣布,會再次就光電環評制度展開研議,但實際為時已晚。

10 月 27 日,由台灣森林城市協會、苗栗縣環境保護協會、監督施政聯盟及彰化環盟等20餘個環境團體及地方自救會等團體,提出「訂禁建區」及「加嚴環評」等兩大要求,但政院無意修改認定標準。後連署團體透過遊說拜訪,獲得民眾黨黨團納入本次修法。

倡議修法團體在10月27日到行政院要求修改子法認定標準,但行政院仍不為所動。(監督施政聯盟提供)

光電七大公協會:能源轉型淪為政治鬥爭祭品

光電產業七大公協會在修法後發出嚴正聲明,反對能源轉型成為政治角力祭品,聲明指出修正案將使環境低度影響的光電系統面對比火力發電、核電及石化業更嚴苛的審查障礙。在多方意見未充分納入情況下修法,恐導致執行標準不一、行政量能過載,最終不利環境保護與能源轉型。

聲明指出,大量案場恐被迫進入漫長程序,綠電新增量勢必放緩,企業買不到綠電,或被迫承擔高成本綠電,危及我國科技及出口產業競爭力。聲明也提到,光電業35萬從業人員,卻因少數負面個案遭受池魚之殃,不但懲罰守法者,也無助改善生態管理。最後產業界表示願支持環境保護,也願意遵循新制,但期盼政府制定明確可行配套,維持能源轉型與競爭力正面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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