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鼓勵造林,過去 20 年政府提出獎勵政策,卻造成「砍大樹種小樹」,且缺乏林業發展配套機制。林保署昨(18)日宣佈修正方案,參與造林須經審查通過,六年內若確實妥善照顧,每公頃可領 55 萬─ 60 萬不等的獎勵金,同時可搭配發展多項林下經濟,促進森林產業。
新法也放寬可申請造林地區,除了山坡地外,包括檳榔園、廢耕地、老化竹林、露營場的超限利用山坡地等都可申請,林保暑表示,也歡迎碳匯、ESG等需求的民間企業參與合作。
過往獎勵造林爭議多,未監督林木生長品質
台灣的國土約六成被森林覆蓋,林木資源豐沛,林業卻未能正常發展。早年天然林被過度砍伐,人工林產業停滯不前。1991 年,政府宣告禁伐天然林後,林業政策正式由經濟使用(林業)轉向林地保育, 1996 年政府開啟「全民造林運動」,平地、農地、山坡地都紛紛投入造林。
地球公民基金會董事長李根政指出,自 1997 年至 2004 年,「全民造林」政策耗費國庫超過 200 億元,當獎勵期限屆滿後,造林地主可申請砍除,之後再造林或進行農耕和畜牧,反將造成水土流失。
2008 年,政府制訂《獎勵輔導造林辦法》,造林滿 20 年可領取 60 萬獎勵金,目前已在山坡地造林 5707公頃。但外界批評 20 年期程過長,獎勵金不敷造林成本、土地利用缺乏彈性、產業配套措施不足,最為人詬病的是必需砍伐次生林木,造成「砍大樹、種小樹」的爭議。
農業部長陳駿季表示,過去獎勵造林只看存活率、不看林木生長品質,許多平地造林雖然成林,但樹長得不好,導致造林成效不彰,對林業發展也沒有助力,因此需大幅調整獎勵造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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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年可領取獎勵金55─60萬,經濟林、生態林分流輔導
新方案採取「分流輔導造林」,依目標區分為「生產林」、「非生產林」,生產林可做經濟使用(砍伐);非生產林則作為生態保育用,讓不砍伐者申請。生產林可申請之樹種包括:台灣杉、台灣肖楠、台灣相思樹、台灣櫸、牛樟、樟樹等;非生產性樹種,則涵蓋原生樹種或歸化樹種,但不包括果樹、特用作物或入侵植物。
針對獎勵金部分,過去造林需滿 20 年才可領取每公頃 60 萬元,新法只要 6 年即可領取獎勵金,但獎勵機制改為堆疊式,增加獎勵金種類與組合方式,依造林成果表現逐年審核。
符合規定發給造林獎勵金 50 萬元 / 6年,第 1 年 20 萬、第 2 至 6 年間每年 5 萬,第 6 年依造林類型並符合規定者,可再加發每公頃成林獎勵金 5 萬元,或結構用材獎勵金 5 萬元,木材生產林每公頃 6 年最高可領取 60 萬元;非木材生產林每公頃 6 年最高領取 55 萬元。
邊際農地、超限林地都可參與
林保暑署長林華慶表示,過去獎勵範圍僅限山坡地,反而限縮造林效益,未來包含檳榔園、廢耕地、老化竹林、露營區超限利用山坡地、以及有外來入侵種的土地等,但為保障糧食生產安全,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山坡地及平地)一般農業區(平地)。
林保署表示,後續審查與監測會更透明,包含羅列造林必要條件、申辦流程及審查標準,增訂獎勵類型與指定樹種,並強化檢查、廢止及資源管理機制,且依據林農經營計畫書審查及輔導,如次生林,或申請造林面積大於5公頃以上者召開小組審查,每年由林農繳交造林成果評估表配合政府派員檢核。

新法是否能遏止亂象?
新的《獎勵輔導造林辦法》如何避免「砍大樹種小樹」的亂象?林保署造林生產組副組長楊欣佳回應,想參與者的申請計劃會由小組審查、評估,若林相不佳、水土保持有疑慮,便有造林需求,確保生態價值跟林木價值。
未來造林6年到期、領到獎勵金後,如何防止樹木被砍除?楊欣佳說明,的確無法限制造林者砍除樹木,但若砍伐後,不得再重複申請造林計畫,杜絕「砍樹申請補助」。
原民立委建議:林下經濟納入國產中草藥材
對於新政策,許多林業界人士表示贊成,花蓮縣水璉林業運銷合作社理事主席吳茂坤認為,早期獎勵造林政策要求砍原有林再種樹,讓林農非常困惑,新的政策包含短中長期林木的使用及獎勵,更符合市況,也避免 20 年後樹木無法處理的困境。
地球公民基金會董事長李根政表示,過往砍大樹種小樹明顯是錯誤的方式,本次新政策將生產林、非生產林分流,也與過往的國土生態綠網政策結合,能有效化解保育和林業的衝突。但他提醒,新政策不一定完美,轉型過程要保留容錯的可能性。
民進黨立委陳瑩表示,比起被動性的禁伐補償,林保署推動獎勵造林,後續若能結合森林碳匯及林下經濟,會讓林業、原住民部落更加活絡。此外,林下經濟不應再侷限於段木香菇、林下養蜂,不妨盤點國內中草藥需求,結合林下經濟栽培,減少台灣對中國中藥材的依賴。
農業部:林下經濟項目將陸續開放
對於原住民提議增加林下經濟項目,陳駿季回應,他也認為林下經濟品項「開得太慢」,會督促林業署加速開放品項,只要是需光性較低、病蟲害較少、有經濟需求的植物都可評估。林華慶補充,最快下個月便會公布五個新的林下經濟作物項目,其中之一為月桃。

舊制參與者如何轉換?
針對已經參與過往造林政策者,新法提供轉換方案,原核定造林第 1 至 6 年者,應申請變更為新制,獲取最佳利益;原核定第 7 至 20 年者,可自願選擇終止造林並免返還已領取之獎勵金,或選擇舊制持續至20 年結束。
至於現行政策中,年限已到期的造林樹該如何處理?林華慶回應,目前國內林業發展趨勢為「全株利用」,針對林相不佳者可適度疏伐,做成純露、精油、生質顆粒等,且隨著林業發展出積層材技術,不見得需要大材積才能作為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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