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娜絲颱風造成 13.5 萬片、約 2800 公噸光電板受損,環境部雖表示 9 成均可回收使用,然而許多光電板嚴重扭曲變形,仍將採取破碎或熱熔處理,產生大量廢棄物。此外光電案場為「串並聯模組」,只要其中一片損毀,整個模組便發電中斷,風災至今仍未復電。民團呼籲,政府需建立回收 SOP,並強化光電板設施的結構安全設計,提升綠能防災韌性。

光電板如被散彈掃射,玻璃破碎鋒利危險
今(10)日,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針對光電防災韌性召開記者會,台南社區大學環境小組研究員晁瑞光,實地走訪北門、七股現場指出,受災光電案場猶如被散彈擊中,有些光電板被吹來的貨櫃、屋瓦打到落地、落水,甚至散落在漁塭和道路上。
晁瑞光表示,光電板四散後,處理更加費時費力,加上有廠商蓋完案場後便轉售,目前經營者可能是第二手、第三手業者,當業者不願積極處理時,留在原地的破損光電板便成了環境問題。而因數量龐大,如何處理、運輸人手及量能、儲藏空間和處理速度都讓人頭痛。
晁瑞光分析,光電板的材質包含金屬及玻璃,鋁條等金屬類材質的回收價格高,處理不是問題,但玻璃則相對棘手,尤其玻璃破碎會變得相當鋒利,他勘查時當場被割得滿手血,即使穿了鞋子,腳仍被割傷,處理人員的人身安全、作業安全難以兼顧。

受災光電案場,至今未能復電
此次受災光電案場,發電效率也嚴重受影響,晁瑞光表示,因為成排的光電板為串並聯模組,其中一片破損,整個模組便發電中斷,而各案場的破損面積大小、損毀情形不同,災後至今超過兩個月,仍然未能復原,凸顯電網脆弱。

光電板回收若循傳統破碎,恐造成二次污染
苗栗縣環境保護協會理事長陳祺忠,親自向光電廠商聯繫後發現,儘管環境部不斷強調,回收光電板會妥善回收、高質化處理,但因全國處理量能有限,短時間難以消化內,只好堆置農地。陳祺忠表示,受損光電板屬於事業廢棄物,應找工業用地堆置,而非農地。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研究員林政翰認為,環境部並未針對光電板制訂處理規範或指引,環境部部長彭啟明也曾目睹業者將損毀光電板就地破碎。林政翰表示,破碎光電板既然是事業廢棄物,應制定相關防護措施,例如:地面要先鋪防護做隔絕,上層的覆蓋物材質要求、周遭的隔離方式,以及破碎時的人員裝備,防止接觸或吸入。
針對光電板後續處理,陳祺忠認為,高質化處理光電板的儀器相對精密度高,但若光電板因災情而嚴重扭曲變形時,難走高質化處理,反而會循傳統做法,例如:破碎或熱熔,將產生大量廢棄物。
陳祺忠認為,環境部應如實告知國人不同做法的處理數量,且環境部和經濟部應攜手,針對再生能源案場,建立受災後的緊急處理 SOP。

光電板回收處理費用過低
除了本次受災的光電板回收議題,水資源聯盟針對光電板20年退役的回收機制,也提出多項檢討建議。
依據現行規定,光電板的回收處理,比照資源回收制度,光電商必需先繳費作為資源回收基金,由政府負責日後光電板退役處理,目前費用為每瓩 1000 元,均分為 10 年支付。但苗栗縣環境保護協會理事長陳祺忠指出,該費用過低,無法反應真實成本。
他實際詢問光電業者,高質化回收處理的行情落在每公斤 25 至 30 元,等於每瓩的處理費為 1953 至 2343 元,建議回收處理的基金費率應作調整,否則基金將嚴重不足。
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補充,他曾參與諮詢會議,建議政府將費率訂為每瓩 2000 元,但卻未受到採納。
謝和霖表示,政府預期光電板壽命長達 20 年,但制度上路不到五年,極端氣候便造成光電板毀損,儘管損毀數量僅佔全國光電板 4%,但這五年來,人力成本節節上揚,目前光電板的回收處理費用約漲了 1 至 2 倍,先前收到的處理基金根本無法支應,「此次颱風是上天的警告」。他認為,台灣應適度調漲電價,以反映發電的真實成本。

經濟部:將提高抗風規範
對於民間團體的擔憂和建議,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副署長林健三回應,目前業界實際的光電板回收量能為每月 1700 公噸至 1800 公噸,儘管無法短時間立即處理完畢,但預估 90%以上的光電模組可回收再利用。不過此次大規模風災出乎預期,也凸顯出,光電板的回收量能、技術需要提升。
林健三表示,環境部正推動《廢清法》修法,將光電板、風機葉片等納入「公告應回收事業廢棄物」,由建造業者全程負責回收與清理,預計今年送交行政院、立法院審議。
能源署再生能源推廣組副組長顏為緒則說明,能源署將強化再生能源設施的結構安全,針對小型屋頂案場,抗風規範會從 2400 帕提高至 5400 帕,並要求需結構技師簽證,且案場完工併網後,每2年應至少實施 1 次檢驗及維護工作,確保光電板能 20 年安全運轉。
針對大型地面案場,能源署另將修正「電業登記規則」,將要求 20 MW以上的光電案場申請核(換)發發電業執照時,應檢附「輸電線路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既設案場則每 2 年須更新提報災防計畫送經濟部核定。防災計畫須包含電源線災防規劃、案場防災措施、廢棄物暫置規劃及光電模組回收計畫等。
經濟部也表示,能源署會同電業審查委員,針對全國水面型光電案場(共31案)完成電業查驗,並要求 2個月內完成改善。
能源署:回收處理費率還需研議
針對光電板需繳交的 20 年回收基金費用是否調整,顏為緒表示,費用起初設置目的為「正常使用 20 年後的回收處理費」,至於光電案場營運 20 年間的維護費用,仍需由業者自行負擔,而若受災案場設置未滿 10 年,無論是否更新模組,都仍必須支付回收處理費。
顏為緒強調,目前受損案場「並未動用基金」,但後續是否提高費率,則要與環境部研議、交由費率審議會決定,但經濟部會先預告修正,回收處理費用將從 10 年分次繳納,改為建置後一次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