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電共生政策可能將重大改變,《上下游》獨家掌握,官方正研擬「漁歸漁、電歸電」的漁電脫鉤制度,光電業者只要依照政府規範設計案場,即可在魚塭設置光電,無須承擔養殖經營責任。相較於原本「漁電共生」政策,堪稱「史詩級轉彎」。
農業部強調,因光電業者不具養殖專業,導致漁電發展停滯不前,新制是務實推動的合宜規範。漁民則批評,草案嚴重向光電利益傾斜、犧牲養殖漁業,全國養殖協會表示,並未被徵詢意見。國土學者則擔憂,新制將改寫「農地農用」原則,恐難以管理其他農地違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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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往漁電共生政策,漁電需共存
為推動綠能,政府於 2020 年推動「漁電共生」,開放西南沿海魚塭設置光電板,利用部分養殖面積來發電,漁業產量不得少於原本七成,當時政府宣稱不會影響漁業運作、且能兼顧發電,還能藉由光電商投資帶動養殖升級,達到漁、電共榮共存的目標。
但「漁電共生」政策上路後,爭議不斷,審計部報告指出,「已發電」的漁電案場高達七成「有電無魚」。因多數案場設計不適合養殖,導致漁民被迫離場,甚至爆發漁民因無法養殖,遭台泥公司求償上億,國內最大規模的漁電共生企業─誠新綠能,因光電板下未達漁業養殖要求,無法取得發電許可,爆發財務危機,據傳欠款高達 10 億元。
為減少爭議,政府於2025年推出「漁電共生2.0」,開放由養殖協會或農漁會擔任漁電共生合約「第四方」,協助土地整合及養殖技術輔導,希望導正「有電無漁」亂象。
然而,光電業對「漁電共生」加嚴管理十分反彈,更有外商指控光電投資環境惡化,建言漁電共生應「漁歸漁、電歸電」,不該強制業者承擔養殖責任。去年(2025)10月,監察院發布調查報告,亦納入業者建言,要求行政院督導部會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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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草案:漁歸漁、電歸電,開發商設置光電後免養殖
到了今(2026)年3月,官方態度大幅轉彎,轉往「漁歸漁、電歸電」政策方向。官方證實,漁電共生新制草案確由漁業署、能源署、光電公協會研擬中,且也有與養殖團體討論,新制草案改採「漁業經營」與「光電經營」分離。
第一階段由漁業署研訂漁電設計指引,提出案場標準設計模式。第二階段,地方政府受理「容許使用」申請後,導入光電公協會進行實地審查,再由地方政府進行容許複審。
第三階段為經營階段:案場魚塭經營權無償出讓,提供漁業署、養殖協會媒合,提供漁青進場經營。養殖案場比照一般魚塭經營管理,光電業者無須負責漁業養殖經營。
簡而言之,漁電共生走向「漁電脫鉤」,光電業者依規範設置即可,不再負養殖經營責任,即可取得發電收益,至於養殖經營、投資與風險則落在漁業署、養協、漁青或養殖戶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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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協會:未被徵詢意見,草案大幅限縮漁業空間
漁業署表示,草案皆有找漁業團體進場討論。記者向中華民國養殖漁業發展協會求證,執行長侯彥隆表示:「養協並未被徵詢。」他指出,現行草案與去年提出、納入養協輔導機制的「漁電共生 2.0」內容顯有不同。去年討論的概念是「養協輔導」,現在草案卻要養協負責「養殖事實」,養協無法承擔此責任。
侯彥隆表示,魚塭設置光電一定會改變現狀、限縮養殖空間,然而新制調整卻未徵詢養殖協會,令人遺憾。他支持綠色能源與永續目標,但質疑漁電共生為何變成「養殖漁民吃虧」。他表示依草案,能源業者只須依漁業署規範指引設置光電後,養殖經營與能源業者無關,漁業署須自行為養殖事實背書。
神農獎漁民:漁電共生失本義,政策失敗無人負責,漁民不願陪同演出
第 34 屆神農獎漁民、同時身兼嘉義縣養殖發展協會執行長的陳泓碩表示,當初漁電共生說服漁業界的理由,包括「光電租金可補貼漁民收益」、「利用漁電共生提升養殖環境」等,如今實際發展走偏,漁業署提出的新制草案,形同把責任轉嫁給漁民。
陳泓碩批評,草案中的案場設計、審查都有光電業者參與,卻讓養協放到最後承擔養殖經營責任;他也質疑光電公協會審查漁電案場的專業性與代表性。養協沒有審查與決定權,卻要承擔責任,「漁民何必再陪演這場戲?」
他說,漁電共生本意良好,但業者興建案場以光電效益主導,與養殖功能衝突,養殖者難以經營;能源業者轉而找學者專家成立養殖公司,也無法解決案場難以養殖的事實,後來發現有撤照危機才想到養殖協會,甚至乾脆不演了,直接要求由養協承擔,「不就證明漁電共生模式失敗」。
他建議,能源業若要使用魚塭種電,應直接回到土地變更模式,或以建蔽率 40% 集中一區讓電商設置,讓養殖與發電兩不為難。他直言,漁電共生政策自 2019 年至今形同鬧劇一場,許多養殖戶當年被地主解約,產業傷害無人負責;即便中央若強行通過草案,地方絕對會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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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漁:漁電案場設計須考量實際操作,否則免費魚塭也無人敢進場
一位養殖科系畢業、曾投入漁電共生案場負責養殖、如今已退出的漁業青年小張(匿名)表示,「漁歸漁、電歸電」有利開發商,但若光電業者不願承擔養殖經營責任,就不該使用農漁用地。他以自身經驗指出,剛開始進入案場養殖時,光電業者說法樂觀,但工程啟動後為節省成本而妥協,導致後續養殖不易,最後只好退場。
小張指出,縱然官方確保案場設計保留養殖操作空間,這確實能提升養殖可行性。但養殖仍須因地制宜,更須在案場設計之初就納入實際養殖者意見;否則即便魚塭免費提供,也無人敢進場,因為養殖投資大、風險高,租金僅占一小部分。

國土學者:草案撼動農地農用原則,漁、電脫鉤恐失信於民
成功大學都市計畫學系教授黃偉茹、亦為學界公正轉型監督小組發起人之一表示,漁電共生要求漁業經營為主體,所以才強調「以漁為本、光電加值」;若新制草案推動漁電分離,能源業者只要付租金給地主就不再負責養殖經營,「不就是打臉過去政策?」這是她對草案的最大質疑。
她指出,「漁電共生」之所以可容許光電板設置於魚塭,必須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27 條「結合農業經營」原則,通過審查認定具有農(漁)業經營事實,才能取得容許;第29條也在確保農業經營須與綠能設施結合。若新制導向「漁歸漁、電歸電」,光電設置的合理性將難以回應外界質疑。
黃偉茹表示,若一刀切斷、漁電脫鉤,養殖協會與漁民沒有公權力,地方政府也難以審查、管理業者,可能加重地方負面情緒。更甚者,農業部作為農地主管機關,漁電共生若為光電設施限縮「農地農用」原則,將更難管理其他農地違規使用亂象。
她也反問:「漁歸漁、電歸電,那漁業有加值嗎?漁村跟在地有受益嗎?」她指出,地主收益未必代表漁民受益;若沒有正面社會影響,光電只是拿走土地,對振興地區發展沒有幫助,沒有產業提升、沒有吸引就業人口回鄉,農漁業土地將更像商品,加速偏鄉凋零,未必符合國土永續指標。
黃偉茹強調,制度設計仍須回應「以漁為本、光電加值」本意,協助建立電廠與漁民、漁村的夥伴關係,才能走得長遠。(文未完,請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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