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漁電共生政策上路五年,屢被詬病「只種電不養魚」。日前審計部指出,「已發電」的漁電案場高達七成「有電無魚」,但農業部反駁,認為「有取得綠能容許」的「合格案場」中,實際違規比例僅有 12%。兩者數字差距,貌似不同部會之爭,卻意外揭開我國能源政策漏洞。
過去五年,能源署無視農業法規,放任業者「還沒養魚就可送電」,讓漁電案場成了套利變現的五鬼搬運遊戲,開發商賺完工程款與銀行融資離開,案場留給銀行與投資人,養魚僅成妝點。《上下游》估算,漁電共生牽涉兩萬公頃沿海魚塭,如何處置眼前違規送電的爭議案場,將影響其他上千場投資漁電共生案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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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七成無養魚,農業部:無照發電者不應列入計算
審計部針對 113 年決算審查報告指出,各縣市已完工併網(向台電輸電)漁電案場 393 件,農業部門卻僅查核 122 件,而其中待改善及廢止 85 件,不合格率將近七成。
但農業部發文澄清,認為「393」這個數字是以「試運轉」名義與台電「併聯」的案場,但是其中有 117個室內型漁電案場,並未取得「第二階段綠能容許」,亦即,非農政法規認定的「合法案場」。農業部主張, 這117 場不該列入計算,實際上「合法已營運」案場應為「276 」件。
漁業署表示,針對這276 件合法案場,已查核 174 件,其中「廢止農業容許」件數為 35 場,僅佔 12%。另有 57 件被列為「待改善」,但主因是養殖現況與經營計劃書不同,或者案場配置不符計畫,因此「待改善」案場不代表沒有養殖事實。
漁業署雖希望藉由法規定義及修改數字,降低外界疑慮,但根據漁業署提供數字,「廢除容許與待改善案件」總加也有92件,佔比 52.8%。亦即,即使是農業部認定「合乎法規」的案場,也有超過半數未能達標,其餘未查核案場是否具有合格養殖實績亦仍待釐清。對此,《上下游》向漁業署求證,副署長陳建佑僅回覆:「尊重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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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電共生不能說的秘密:不養魚就可以發電
農業部與審計部的「數字差異」,意外揭開我國綠能政策嚴重的法規漏洞──許多室內漁電案場儘管不符合農業部法規規範,卻能直接併網向台電售電。為什麼會發生這樣的亂象?
事實上,十年前的「農業設施設置綠能」,即出現類似的血淚教訓。2014 至2015 年,台灣爆發大量養菇場、溫室「假種田真種電」的造假事件,上百場被廢止容許或者輔導觀察。2017 年起,為防堵嚴重的舞弊現象,農業部門修法,要求「一次施工,兩階段容許審查」(註),業者必需在「驗證養殖事實及經營計畫」之後,拿到「第二階段綠能容許」,才有資格取得電業執照,具備「正式」售電資格。
到了2020年,政府為加速推動綠能,經濟部能源署罔顧法規,向漁電廠商開了「小門」,只要完成第一階段、鋪上太陽能板後,即可以「試營運」為名義,向台電併網輸電,從此種下「有電無魚」的惡果。
經過農業部門多次反映,經濟部才於今年(2025)3 月同意,室內型漁電得回歸農政法規,必須取得「二階綠能容許」才能與台電併網。然而過往已併聯發電,上百件面積數百公頃漁電案場,卻已成漏網之魚,無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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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電共生潛規則:開發商賺融資工程款,投資方成冤大頭
針對業者「偷跑」亂象,能源署「開後門」固然需要檢討,但根據《上下游》掌握,偷跑的業者雖然可以輸電,但仍須取得第二階段容許後,才能拿到正式電業執照,屆時台電才會將「偷跑期」的電費一併結帳。業者理應儘速養魚才能真正拿到錢,為何反其道而行?
《上下游》調查,現有大部分的漁電開發商屬於「光電統包開發 EPC廠商」(Engineering 設計、Procurement 採購、Construction 施工),只要案場蓋完併聯發電後,開發商就可以跟投資方或銀行取得資金,亦即,對開發商來說,真正的獲利是在融資跟工程款。
在開發建設完畢之後,漁電共生案場則歸屬於投資方,「售電收益」屬於「案場經營公司」,以及持有股份的投資人,因此能否獲得電費收入,對開發者而言並非優先目標。事實上,許多國內、外投資人不清楚漁電共生規則,遲遲等不到案場通過查核,不僅無法取得售電利潤,法規加嚴後回本遙遙無期。不少外資法人發現漁電共生是一個充滿風險的投資,已紛紛將資金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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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賺錢,養魚賠錢,業者無心投入
除了開發模式造成亂象,「漁電共生」政策光憑理論與實驗就斷定可行,低估光電板下現場養殖的困難度,也是漁電難以推展的原因之一。
漁電共生是一個複合體,以投資收益角度來看,光電部分可以獲得穩健收入,但是養殖具高度專業性,也有許多設備投資及育成率技術門檻,對開發商跟投資方而言,水產養殖是異業挑戰充滿風險,若真要投入養殖,對投資方並不划算,導致許多案場以光電收益為主,水產養殖則淪為形式。
農業部長陳駿季於今年 3 月於立院回覆立委質詢台泥告漁民案時坦言,多數案場委託「專業養殖公司」來代養,而這些代養公司也多半屬於「形式化」的養殖,不會認真追求養殖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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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容許未養魚,卻已開始輸電,誰該負責處理?
根據審計部與農業部漁業署提出的數字落差,可知「已送電卻沒取得容許」的漁電共生案場至少有 117件,面積高達數百公頃,該如何處理這些偷跑業者?漁業署副署長陳建佑表示,農政單位僅能針對綠能容許進行准駁,至於沒有執照就已輸電的問題,則是能源署的權責。
對此,能源署光電組組長廖士煒向《上下游》表示,併聯案場準確數字需跟台電取得資料,以向農業部門比對,至於已發電的「偷跑業者」是否該先拆除併聯,等有養殖實績驗證通過再來輸電?廖士煒回應,農業部門有農業容許准駁權責,大可撤銷案場農業設施容許。
然而,「偷跑業者」以「試營運」併聯輸電,確實也未取得電業執照,成為農業及電業法令的三不管地帶。根據 9月8日能源署發佈的新聞稿,能源署稱問題出在「兩部會法令不同」,已邀地方政府研議新規範,日後室內漁電「業者須具養殖事實併取得綠能容許後,方得辦理併聯發電」,室外型(地面型)應在併網後六個月以養殖實績證明文件,始准電業執照。
地方政府:查核能量不足,但已併聯案場不養殖就開罰
能源署作為能源主管機關,但不願為偷跑併聯的案場負責,而主管農業「綠能容許法規」的漁業署則稱「併聯非其權責」,那麼漁電案場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又如何看待這些問題?
嘉義縣是養殖第二大縣市,縣內漁電共生公告面積近 5 千公頃。嘉義縣漁業科科長張建成對《上下游》表示,目前嘉義縣漁電共生申辦的案場共 477 場,其中地面型 260 場,室內型養殖案場 217 場, 目前已併聯輸電案場數有89案,取得第二階段「綠能容許」的案場只有 16 件。粗略概算可知,八成以上併聯案場屬於違規輸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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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建成表示,針對查核結果,除要求廠商盡快啟動養殖經營事實,同時也會開罰。以今年完成的 48 場查核為例,其中 12 場養殖事實未達標,要求廠商限期改善,另有 5 場違規嚴重,縣府採廢止容許,還有 17 場僅取得一階容許就已送電、且需改善,縣府只能依法移請地政機關,依區域計畫法違規使用開罰。
至於經常被詬病的查核進度遲緩問題,張建成解釋,地方政府確實需要人力補充查核能量,除了現有案場需要查核外,還有許多案場仍在陸續完工,目前也在跟中央申請人力,提高查核力道。
只重能源不重視養殖,導致漁電政策、光電業者、漁民三輸局面
中華民國養殖協會執行長侯彥隆認為,審計部的報告恰好點出早期遊戲規則簡陋,法規漏洞百出,政府應嚴格要求業者認真投入養殖,否則就撤銷容許,甚至中斷融資管道,不該讓投機業者拿到土地發電獲利,不但不養殖,還壓迫到真正依賴養殖維生的人。
侯彥隆表示,漁電共生本來是一個具有理想的政策,傳統養殖戶 30 年來技術停滯,本可透過光電收入,吸引資金創造革新契機,可惜早期投入的投資方不懂養殖,取得的土地水土條件不佳,即使找來專業養殖公司代養,成績也乏善可陳。他透露,有業者因為無法掌握遊戲規則,現在難以通過查核,「怪政府把他們騙到了絕望的境界」。
回歸問題源頭,在政策以綠能優先為前提下,能源署作為能源需求方,也是電業主管機關,只求取得土地發電,一路坐視業者違規,至今不願對政策疏失負責,一紙審計部報告,暴露政府職能失衡、政策設計不當,導致政府、業者、農漁業三輸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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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包括室內型漁電共生在內的農業設施附屬綠能(屋頂型農電共生),雖可以在取得「第一階段設施容許」後建設設施並同時鋪設太陽能屋頂,但必須在「驗證養殖事實及經營計畫」後,拿到「第二階段綠能容許」,才「正式」具備售電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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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養魚就好,要看漁場的營業額,要有實際的營運,才能避免假養魚真種電的狀況。同時,要避免經營公司轉讓,留下爛攤子給外資公司或其他投資人,顯示長期認真經營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