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上週連兩天審查《遠洋漁業條例》,但包含重大違規的罰則、漁業資源使用費等爭議條文,都沒有決議,直接送交黨團協商。距台灣遭歐盟發黃牌已有7個月,修法還卡在非法捕魚要罰多少錢,罰則是否過高等爭議。在一片漁民反彈聲浪中,有遠洋業者跳出來說:「我不怕罰,只擔心屆時政府罰不下去。」究竟原因為何?《上下游》特別專訪該位業者,以下為業者口述,上下游記者整理報導。
進入公海就要守法 扣船損失上億起跳
我們經營遠洋漁業已有20、30年,老實說我不太擔心農委會之後怎麼罰,因為我們經營遠洋的,進入公海以及合作國的經濟海域本來就要遵守相關規範,不然若被扣船,一次損失都是上億元起跳,付出的代價太高,根本不敢違法。
我們有經營魷釣漁船,船隻噸數約1000噸,一艘船造價就要3到5億元。台灣和英屬福克蘭群島有簽訂合作,每年2月15日到6月15日是該海域開放捕撈魷魚的時間,每天抓多少量都要跟福克蘭申報,福克蘭政府也會做資源調查,如果當年捕撈量過大,通常5月15日就會喊停。
今年福克蘭經濟海域的魷魚沒有往年豐富,但我們不可能跑到隔壁的阿根廷海域捕撈,因為台灣沒有跟阿根廷合作,冒險進犯不是被開槍擊沉,就是被通緝。
像今年中國大陸的遠洋漁船屢屢進犯阿根廷海域,3月就有一艘名為「魯煙遠漁10號」的中國漁船被擊沉,另有一艘「華利8號」雖僥倖沒被阿根廷抓到,但阿根廷發出全球通緝,最後「華利8號」經過麻六甲海峽被扣押,4、5億的船沒了,近千萬元的漁獲被沒入,漁業執照也被吊銷了,「是全部都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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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長期魚獲紀錄不實惹惱歐盟
魷釣漁船是如此,圍網漁船要非法捕魚更困難,因為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規定,每艘圍網漁船都得配一位區域觀察員,所以圍網若違法,觀察員就先開罰了。
至於延繩釣每個地方管理不一,有的嚴格、有的寬鬆,像高雄區漁會很早就跟國際海洋委員會接觸,高雄區漁會所轄的遠洋鮪延繩釣每天都要申報漁獲量,就連捕撈地點也要填寫,相較之下,東港區漁會管理鬆散,幾乎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歐盟觀察台灣很久,這次會發黃牌是因為台灣長期漁獲紀錄不實,而違規問題就在100噸以下的小釣船身上,農委會須看清楚問題癥結點。這些小釣船本來經營近海漁業,隨著近海資源枯竭,政府開放讓他們也能跑遠洋,卻沒輔導他們要申報漁獲量,就像以前不用寫功課,現在突然要求每天都得交作業一樣,漁民過去沒有那樣的習慣,現在當然很反彈。
除重罰 應有小罰配套逐步輔導
所以我認為除了重罰外,政府還要有「小罰」的配套,例如漁獲申報不實的比例可以分層次,比較輕的就小罰,逐步約束漁船守法,否則一下子重罰「判死刑」,我不認為到時候執法單位真的罰得下去,台灣立法一直有個狀況,就是立法很嚴、執法很寬,遠洋漁業條例的罰則若沒有更細緻的配套,屆時可能會淪為空談。
而且制定小罰的配套可以讓船東有跟船長、漁民約法三章的空間,因為很多時候是船東要求不准非法捕魚,但船長可能會鋌而走險違法,最後船被扣押、執照被吊銷,損失最大的是船東,若有小罰,船東就能透過簽約約束船長和漁民的行為。
罰則不應分噸位 都要遵守國際規範
此外,我覺得非法捕魚的罰則不應分噸位,國際間沒有在分大、小船,只要是「行為」違法就是算在台灣頭上,因此無論大小船出去,本來都應該遵守國際規範,國際間也多是處以漁獲的不法利得5到8倍做罰金,沒有在分船的噸位大小。
這次《遠洋漁業條例》擬定未來要收取「漁業資源使用費」,我覺得是可以收的,只要規則要公平,不能有大小眼之分,就像燃料費加多少、繳多少一樣,或許從漁獲量來制定會是比較公平的方法。
站在商業利益的角度,像我們這種遠洋大船的業者也想永續啊!畢竟造船成本就要好幾億,能出去捕魚當然是好好捕,希望能賺得長遠,反之小船造船可能幾百萬,出去捕個幾趟可能就回本了,這才是政府需要積極管理、輔導的區塊。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