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八億獎勵「自願性休漁」提案一讀通過,佔漁業署年預算1/5,遭質疑真休漁或變相補助?

因應漁獲量減少,漁業署從民國91年以來進行「自願性休漁」,只要一年出海90天以上,休漁120天以上,每艘漁船可領取9,600元至30萬8,000元不等補助,但因申請門檻過低,被抨擊無實質休漁意義,監察院調查,認為效果不彰,對沿近海漁業資源復育沒有助益,淪為變相補助,要求農委會檢討成效。

但近日立委提案再加碼補貼,將每艘漁船最低補助金大幅提昇至5萬元,並依噸數加碼補貼,以一艘CT2漁船(10─20噸)為例,現行休漁補貼可領21,500元,未來若通過立法,一年可領取7萬元補貼,連漁民都大呼「真是卯死啊!」(台語「賺死了」)

該案於今年四月提案,迅速一讀通過,本週三將進入委員會討論,假若正式立法,根據漁業署估計,需提撥8億經費支應,目前漁業署整年預算僅有38億,亦即將有1/5的預算用以該項補貼,是否真能達到休漁、讓海洋生息的目標?或是變相補助、排擠其他預算?引發各界關注。

圖片來源/上下游資料照

立委提案,休漁獎勵金每船5萬起跳,佔漁業署預算1/5

根據立法委員楊曜等22人提案,擬「漁業法第五十九條之一及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為鼓勵漁民自願性休漁,只要一年出海90天以上,休漁120天以上,單一漁船、舢舨與漁筏自願性休漁獎勵金提高至每年5萬元,且再依據漁船噸數計算,每噸加發2000元,但單一漁船每年自願性休漁獎勵金上限為30萬元。

漁業署漁政組組長施俊毅解釋,自民國91年起漁船原油補貼從28%調降至14%,而將其餘用油補貼款,轉為休漁獎勵金。休漁獎勵金可分為「自願性休漁」跟「指定性休漁」。指定性休漁意指,針對某種魚類,當該漁獲物資源匱乏時,協調漁船某段期間休漁不出港捕魚,像是產卵期、成長期等。但因為指定性休漁所需經費高,加上漁民參與意願低,已經十幾年沒辦過。

自願性休漁則指,沒規定特定時段出港捕魚或在港休漁,只要在港天數滿120天、出港滿90天,即可申請自願性休漁獎勵金。施指出,依照漁法、漁船噸位不同,獎勵金也不同,最低一年可領到9,600元,而最高可領到308,000元。如果超過126噸以上,總噸位乘上300,再加上8000元,以1000噸來說,即可領到308,000元,目前休漁獎勵金每年提撥將近兩億預算。

若按照立委提案試算,未來每艘漁船補助最低金額為5萬元,最高30萬元,漁業署估算一年必須花費近8億元,但漁業署一年預算卻不到40億元,等於提案通過後,自願性休漁獎勵預算將佔漁業署預算五分之一。

船長:獎勵金純粹給漁民補助,不會因此減少捕魚

自願休漁獎勵金是否能達到休漁目的?經營CT2(10─20噸)漁船的吳姓船長指出,自己一年平均出海日數突破100天,休漁時間本來也就超過120天,「那個規定基本上就是給漁民補助,對休漁沒什麼多大意義,」吳表示,現在很多兼職漁民,晚上出海報個關就進來,去補那個休漁的趟數,「這是政府的遊戲規則,很多人就照著這樣玩」。

按照目前自願性休漁獎勵金制度,一年領的休漁補助為21,500元,若按照立委提案草案試算,吳驚呼,「這樣一艘船就可以領6、7萬,當漁民真好,真是卯死啊(台語)!」

蘇澳區漁會總幹事陳春生表示,僅規定出港、在港天數而給補貼沒用,門檻低就變成普遍性,「每個人都有,通通都有奬,這樣普及化不對。」有些根本沒去抓魚,沒實際從事漁業,就出港繞幾天,不出港時候就領補助。

而經營CTS(0─5噸)漁船的陳姓船長表示,按照目前自願性休漁獎勵金規定,一年可領9,000元,但若按照立委提案方案計算,可領到52,000元。「休漁補貼並沒有真正少出海。」陳指出,有很多漁船,是買了好多船,甚至10幾條船,跟做買賣一樣,實際有作業沒幾艘,就領各種補助。

圖片來源/上下游資料照

「自願性休漁」是否能保育海洋資源?專家環團:效果不彰

中研院研究員邵廣昭指出,現行自願性休漁制度,「長期下來外界認為成效不彰。」沒有限制特定期間休漁,由漁船自行決定休漁時間,利用本來就不抓魚的時間休漁,達到自願性休漁獎勵金的出港、在港天數限制,「這樣就比較沒辦法達到效果,反而變補貼,效果打折。」如果改採強制性休漁,大家都一樣期間休漁,成效會比較好,「但政府不敢做,怕漁民反彈。」

如何看待立委提案增加自願性休漁獎勵金?邵回應,增加休漁獎勵金不是壞事,但是要用在哪是重點,應該要補貼到真正能少抓魚的政策上。邵廣昭以中國的強制性休漁政策為例,固定一段期間禁漁,能夠讓海洋生物喘口氣。

海域保護及監測協會執行長王幸男也表示,目前自願性休漁期是120天,應該增加休漁至半年,「休漁真正目的是保護海洋資源,但現在制度沒辦法做到。」王指出,中國六月到九月完全休漁,幾乎看不到漁船,台灣早就應該全面休漁,把自願性休漁補貼轉換到全面休漁補貼,並且應該徹底執行漁民身份檢驗,不然一些娛樂用漁船也能申請補助。

船長:一年要花八億,不如把刺網、底拖網管好

吳姓船長表示,如果真的要達到「海洋休養生息」的目的,指定性休漁才有實質意義,在總量管制的前提下休漁,「政府沒有做總量管制,標準在那裡都不知道,現在是在『沒有魚』的時候休漁,沒有意義。」例如說花蓮規定6─8月捕撈魩仔魚要休漁,「但那時候本來就沒有魚,休的很好笑,在沒有魚的時候休漁再來領補助。」

陳姓船長坦言,補助當然越多越好,但是「講到休漁補助跟海洋保育的關係,我覺得,小魚要放回去,大魚才抓,流刺網、底拖網要管制。去年去高雄看蚵仔寮港,看到一籃一籃的小白鯧魚,拖網上來,像50塊硬幣一樣的大小,拿去當魚飼料,若等牠長大起來多值得?現在底拖卻全部抓抓上來。還有流刺網覆蓋魚礁,魚都不敢過去,這些最該管制。」

陳、吳兩位船長同聲表示,如果政府一年要花八億,不如把流刺網跟底拖網收購起來,「把漁場維護好,比給漁民補助好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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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立委:海洋保育需考慮漁民生計

既然外界均認為自願性獎勵金政策對保育資源成效不彰,為何立委提案增加獎勵金金額?「海洋保育是上位政策,但須考慮漁民生計。」提案立委楊曜指出,台灣這幾年劃定禁漁區、禁漁期、捕撈漁船限制等,這些措施雖然維持海洋資源,但也讓漁民收入減少,「保育同時也要對漁民有相對獎勵措施。」漁船雇用漁工,「又不能因為某段期間不出海,就不付薪水。」漁民負擔高,必須給予適當補貼。「現在補貼少,126噸以下最高才五、六萬。」

針對自願性休漁政策被外界詬病「成效不彰」,楊解釋,海洋保育無法從休漁補貼得到直接效果,應透過劃設禁漁區、禁漁期、捕撈方式去限制,休漁補貼是為了讓漁業永續發展,漁民無法出海時,有一定補貼。

至於每年提撥近八億預算在自願性休漁獎勵金是否太多?楊認為,從中央總預算來看,八億並不多,佔漁業署總預算近五分之一,是因為台灣投入漁業總預算太少。

漁業署:至少一年有120天不出海,可以維護海洋資源

對於外界頻頻指出自願性休漁獎勵金成效不彰,施俊毅解釋,實際成效難估算,因為漁民自願休漁期是否剛好是產卵期、成長期不一定;但至少一年有120天不出海捕撈,這還是能夠維護海洋資源。

台灣漁船總共兩萬多艘,目前領取自願性休漁獎勵金漁船即有一萬艘,是否門檻過低?施回應,還是有漁船無法達到門檻,至於是否達成實質休漁目標?在港休漁時間大於出港捕魚時間長,「這就是鼓勵他們,真正漁汛期可以出去捕撈,但平常不是魚期就不要出海捕魚,減少作業天數。」

針對漁業署說法,吳姓船長表示,以自己小船來說,東海岸風浪特別大,浪超過一米以上就不出海,一年頂多也就是出海90趟,其他時間因天候等因素本來就無法出海捕魚,一年本就有超過120天以上不能出海,與休漁獎勵無關。

漁業署:「指定性休漁」較有實質成效,但成本高

施也指出,若以成效來看,「指定性休漁一定會比自願性休漁好,這點可以確認。」但問題出在指定性休漁成本高,經費來源是重點。

施表示,台灣指定性休漁獎勵僅有一個案例,為屏東枋寮地區魩魚(吻仔魚)苗,每年六月到九月期間,不能捕撈魩魚苗,民國96年有27艘漁船參加,撥出3,352,000元預算;民國97年19艘漁船參加,撥出2,432,000元預算,但當時在枋寮地區僅推行兩年指定性休漁,之後便停止。

施解釋,一方面因為經費問題,計算費用包括漁船沒作業的損失、成本等;加上漁民意願低,「指定性休漁是我指定某段時間內不能出海捕魚,且不管漁船噸位多少都不能出海,不然有的漁船去、有的漁船沒去,就無法達到資源保育目標,因此必須達成全體同意不能出海。」所以困難度高。

即使經費困難加上漁民參與意願低,但施仍認為,「指定性休漁才是主要推的目標。」透過指定休漁日期,在想要復育資源的期間,包括產卵期、成長期,讓漁民不要捕撈,對資源永續才有真正幫助,未來也會爭取經費,繼續推動,「現在主要拖網船比較有爭議,再來也想推限定某期間不能出港,就依照時間、船噸位數給金額。」

如何實現「指定性休漁」?

外界普遍認為指定性休漁補貼才是未來該走的方向,就連提案立委楊曜也認為,指定性休漁確實想像上比較能夠落實休漁目的。問題實務上,「洄游性魚類冬天才來,小管(鎖管)夏天才來,那你規定什麼時候休漁?」加上指定性休漁補貼高,需要一定經費來源,「修法裡面原本想寫指定性休漁,但因為預算問題,決定先處理自願性休漁,先考量漁業永續發展、漁民生計。」但並不反對指定性休漁,只是要慢慢推、從長計議。

不過,一旦將自願性休漁補貼入法,每年將撥固定預算,往後又該如何執行指定性休漁獎勵?楊回應,如果未來指定性休漁有完整方案,「自願性休漁獎勵制度就會被檢討,立法後一樣可以修法,只要可以兼顧海洋保育跟漁業發展,我們都會支持。」

對於立委提案增加自願性休漁獎勵金,海龍王愛地球協會執行長林愛龍指出,如果立委真的想同時幫助「以漁業維生」的漁民、又想促進漁業產業提升、又希望達到海洋保育三贏,那麼應明確框出一筆費用,例如每年10億元的預算,授權漁業署,依據海洋資源狀況與年度施政重點,進行適當的強制休漁補貼,尤其是依據《漁業法》第44條所公告的禁漁期的指定休漁、且其休漁連續30日以上,幫助母魚產卵及小魚長大,讓真正以海為生的漁民賺到更多的錢,「否則,只是在浪費人民納稅錢,又沒有幫助到漁業發展。」

延伸閱讀:監察院休漁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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