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艘未執行「卸魚預報」的遠洋漁船遭漁業署開罰130萬引發社會關注,漁業署今(2)日召開記者會解釋,指出政府執法前已有完善宣導,且該船主近三年來皆未依規定完成卸魚預報,屬於「情節重大者」、漁業署不得已才開罰。
對此,基隆漁會總幹事陳文欽表示,卸魚預報和申報一定要做,多數漁民也都支持。但他認為卸魚預報在落實上需要有彈性,不應強制三天前就要預報,因為海上作業會遇到很多突發狀況。
漁業署則回應,遠洋漁船在公海捕魚,為了我國在國外港口檢查人員的調度,才要求遠洋漁船至少在靠岸卸魚前三日提出「卸魚預報表」。而對於特殊情況,表示會納入個案處理,強調有彈性的裁決空間。
小知識:103年起台灣遠洋漁船卸魚前需填寫「預報表」,卸魚後也要填寫「聲明書」。104年起再增加沿近海漁船亦需填寫事後的卸魚「聲明書」之規定。
漁業署:遭罰遠洋船主連續四年未進行「卸魚預報」
近期有媒體報導一名遠洋漁船船主因報表晚一天繳交遭漁業署重罰130萬,抱怨政府對於漁民的疏失不先警告、而是直接開罰。漁業署副署長王正芳表示,漁業署自民國103年9月18日起規定,遠洋漁船在國內外港口卸魚前三日應填寫「預報表」並向漁業署提出申請,而該案船主從103年法規實施至今皆未履行卸魚預報,漁業署105年11月曾向船主提醒違規事宜以及再次宣導法令內容,而船主事後也有簽署暸解規定的切結書。
但該船主去年2月至3月間在太平洋作業,再次未依規定在卸魚前三天完成預報,漁業署才會決定開罰。王指出,該船於106年3月20日完成卸魚,但3月22日才填寫報表,因此違法開罰。漁業署對於每件違規個案都會審慎看待。
歐盟對台非法漁業黃牌未除,未預報屬於重大違規
對於開罰130萬,他進一步解釋,該船因違反卸魚預報規定罰以100萬元,此外也對船長個人開罰20萬元,以及漁船因違規事實而被收回用油補貼款共7萬4831元。另一方面,原本漁業署有提供罰款金額的分期付款,但該船主近期有漁業換照需求,必須先繳清所有罰鍰,王認為船主是一時壓力過大,才會造成對漁業署的誤會。
我國自104年被歐盟列入非法漁業的黃牌警告名單內,至今尚未除名。王強調落實卸魚預報和申報是為了對漁業資源的有效管理,也是為了讓國際看到台灣打擊不法漁業的決心,「卸魚前預報是要讓政府能進行卸魚檢查,因此沒預報就屬於重大違規行為。」他說明漁業署已舉辦多場說明會宣導政令,呼籲漁業法令的進步需要漁民配合與支持。
基隆漁會:卸魚預報、申報為未來趨勢,但應有彈性
基隆漁會總幹事陳文欽表示,卸魚預報和申報是未來趨勢、一定要做,才能落實永續漁業的經營,提及95%的漁民其實都願意配合。
不過對於國內實施卸魚申報與預報的方式他有話要說,他認為遠洋漁船在海上作業會遇到很多突發狀況,氣候不穩和航道改變都可能影響抵達港口的日期,而且三天前就得做預報也不符合漁民的作業習慣,「不是不能報,是要保有彈性。」他建議,如果漁民延遲預報,但最後捕獲的漁獲與預報時內容差異不大就不該開罰,予以警告或輕罰即可,強調要讓漁民有作業彈性。
陳以親身的多年捕魚經驗指出,海上的不可抗拒因素太多,例如可能遇到颱風或是船上機械故障,都可能需要臨時靠岸。且台灣許多小漁船都是「船長兼船員」,無法每個細節都兼顧,政府在執法時應該考量便民性,「我認同一定要做卸魚報告啦,只是執行方法上要更從漁民作業需求出發。」他再次強調。
漁業署:近海遠洋管理不同,特殊情況會保有彈性
漁業署遠洋漁業組副組長王茂城表示,近海漁船離岸近、管理較為容易,因此只要在卸魚後五天內填寫「卸魚聲明書」即可。而遠洋漁船在公海捕魚,為了我國在國外港口檢查人員的調度,才要求遠洋漁船至少在靠岸卸魚前三日提出「卸魚預報表」,解釋三天時間是為了派遣人員與方便管理。
不過對於特殊情況,例如船上冷凍設備壞掉需要緊急靠岸,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卸魚預報,王表示漁業署都會列入個案處理,「都有裁決的彈性空間,不會不能理解漁民遇到的緊急狀況。」他也重申卸魚預報和申報的用意,是為了加強捕撈管理,例如稽查有無隱匿禁捕魚種、或是漁獲量回報不實。
英文看不懂怎麼辦?漁業署:中英對照
另一方面,陳文欽再指出卸魚報表都是英文版本,對於中老年漁民有閱讀困難,「還要找人來翻譯,很不便民啦!」對此,王茂城回應,是漁民誤解了,強調版本都是中英文對照、漁民絕對看得懂。
記者實際找來卸魚「預報表」和「聲明書」,確實是中文較多。不過再翻閱其餘漁船作業報表,發現多為中英對照版。若報表為全中文版本,是否能減少漁民填寫表單上的困難?王茂城則解釋,之所以採用中英文並行,是為了讓遠洋漁船在公海航行時能與他國漁船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