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去年(2020)公布第9版「童工或強迫勞動生產之貨品清單」,首度將我國遠洋漁獲列入清單,目前美國、加拿大及墨西哥明文禁止強迫勞動生產之商品進口,有機食品市佔率約全美三分之一的大型連鎖零售Whole Foods Market的CEO,近期更致函總統蔡英文,要求台灣政府對強迫勞動漁獲做出說明。
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蔡崇義調查、訪談外籍漁工後發現,台灣遠洋漁船外籍漁工確實有曾遭受薪資剋扣、工時過長、身分證件遭扣留、仲介強迫簽剝削契約等事情,監察院糾正漁業署、勞動部與外交部共三部會,要求行政院正視遠洋漁船外籍漁工的勞權。
對此,遠洋漁船業者則認為,被列入清單的僅是特定漁船漁獲,不會對外銷造成實際影響,而被勞動剝削問題僅是少數個案,不應以偏概全。農委會漁業署長張致盛表示,雖是少數案例,但人權問題必須儘速解決,漁業界應痛定思痛來改善,漁業署後續會規劃行動,包含所有遠洋漁船資訊公開、以漁工母語說明合約以及漁工實拿全部薪水。

台灣遠洋漁業規模全球第二,勞動剝削、苛扣薪資事件頻傳
台灣是遠洋漁業大國,2019年遠洋漁業產量高達56萬744公噸,佔該年漁業產值的38%。台灣遠洋漁業規模是全球第2,擁有1106艘遠洋漁船,數量僅次於中國,使用全球32個港口。遠洋漁船中約有229艘為權宜船 (FOC),指的是註冊他國、掛上他國船旗的船隻,但船東仍為台灣人,由於國籍不同、監管不易,經常被發現從事非法漁業行為、強迫勞動及人口販運。
台灣漁船上有諸多外籍漁工,可分為境外聘僱、境內聘僱,分別受《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及《勞動基準法》管理。遠洋作業漁船上外籍船員多為境外聘僱,目前人數約2萬2千人 ,因為海上作業時間長,動輒一兩年才靠港一次,且不適用《勞動基準法》,遠洋漁船如同法外孤島,勞動剝削、苛扣薪資案頻傳。
美國將台灣遠洋漁船列入強迫勞動清單,監委調查屬實
美國於美東時間2020年9月30日公布第9版「童工或強迫勞動生產之貨品清單」,首度將我國遠洋漁獲列入清單,並有4艘我國籍漁船或權宜船遭到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BP) 發出扣押令,分別為和春61號(已解除)、漁隆2號、大旺、連億興12號,被扣押意味著該船漁獲無法進入美國市場。
經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蔡崇義調查、訪談外籍漁工後發現,台灣遠洋漁船外籍漁工確實有曾遭受薪資剋扣、工時過長、身分證件遭扣留、仲介強迫簽剝削契約等事情,而台灣漁船遭CBP扣押,台灣遠洋漁業聲譽受損已非農委會漁業署單一機關能解決,必須由外交部、勞動部等相關機關進行跨部會處理。
監委實際訪問數名台灣籍或權宜船的受害外籍漁工,大旺號的菲律賓籍船員曾連續工作22小時至28小時,船上工作人數十多人,卻往往只準備五人左右的食物量,每日在船上飢餓度日,且幾乎每個漁工都曾遭台灣籍的船長、大副、二副毆打;另一名在權宜船上工作的印尼籍船員,則曾看過船長因浮球線斷掉、電擊同船漁工的胸口,直至無法行走。

遠洋漁船名譽受損恐影響出口,境外聘雇漁工勞檢能量不足,需跨部會協助
目前美國、加拿大及墨西哥明文禁止強迫勞動生產之商品進口,長年調查遠洋漁船外籍漁工勞動權益的環境正義基金會(EJF)台灣海洋專案主任邱劭琪表示,雖僅有美國將我國部分遠洋漁船列入強迫勞動清單,但該份清單也會受到其他國家的通路業者檢視,台灣遠洋漁船名譽受損恐影響出口。
邱劭琪說明,實際訪談過71名曾在62艘台灣漁船上工作過的外籍漁工,這些勞動剝削絕非個案,已是結構性的常態,而目前境外聘僱不適用《勞基法》,僅靠漁業署的國內10名訪查員、6名國外檢查員調查,檢查能量遠遠不足。
邱劭琪表示,港口的檢查員多為調查漁獲,並非針對漁工勞動狀況做調查,而漁業署在許多遠洋漁船上設有漁業觀察員,但漁業觀察員在船上勢單力薄,基於人身安全考量也難做真實記錄,「僅靠漁業署保障漁工勞動權益是不夠的。」由於漁業有其特殊性,漁工勞動權益需要跨部會整合,以南非漁事安全局為例,是以勞動主管單位為頭的跨單位工作小組分工。

業者認為受害僅是少數個案,漁業署表示必須正視問題
對於監察院調查報告,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秘書長何世杰表示,遠洋漁船確實大部分是境外聘僱,雖然勞基法不適用,但所有業者是依循國際勞工組織(ILO)C188公約,美國將我國遠洋漁獲列入列入清單,僅是少數船隻漁獲無法銷售到美國,並不影響外銷。
何世杰說明,目前監察員、民間團體訪問到的受剝削漁工僅是少數個案,且案例皆為訪談,並無實證,僅憑漁工口述無法得知個別事件前因後果,曾有漁工宣稱船東未支薪,但詢問同船漁工才知道,該漁工竊取漁獲私下販售,最後船長不究責,後續不再聘僱該漁工,而該名漁工卻向民間團體控訴船東未支薪,「無憑無據指控遠洋漁業,對我們形象傷害非常大。」
監委調查、民間團體及業者的說法有部分出入,農委會漁業署署長張致盛則坦承,檢查能量不足是事實,而調查到的受剝削外籍漁工即使只是少數個案,這些個案的勞權受到侵害的問題也要儘速解決,「漁業界必須痛定思痛,業者也必須面對這些問題。」
漁業署將增加國內檢查能量、資訊公開,勞動部願協助支援人力
對於監察委員提出的諸多問題,張致盛表示,漁業署正在研擬後續行動計畫,其中包含增加檢查能量、漁工薪資不透過仲介能實拿100%薪資以及所有資訊公開。張說明,目前要在國外增設檢查人力有一定困難,因此會先在國內港口先增設,同時委託國際驗證公司作為第三方檢查人力,補足公務單位檢查上的死角。
目前遠洋漁船必須遵守C188公約,內容詳列漁船主及漁船員責任,包含最低就業年齡、醫療檢查、 休息時間、船員清單、 薪資、膳宿保障等項目。張致盛表示,許多遭受勞動剝削漁工連受僱主是誰、漁船名字、工作地點都不知道,漁業署正在規劃,接下來會將所有遠洋漁船的資訊,例如:船名、漁獲種類等,通通公開於網站,且會要求所有船東在聘雇漁工時,必須用該名漁工的母國語言告知合約內容,並提供全程不間斷的錄影佐證。
受到監委點名的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新聞暨國會聯絡人邱冠彰回應,境外聘僱若要納入勞基法,也需要跨部會研議完整配套,否則以權宜船來說,台灣官方並無權則作出稽查,但對於本國籍漁船回到台灣上岸時的稽查,若漁業署需要人力支援,勞動部也願意協助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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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條例應該也能有立法管轄的部分吧? 不過其實就其母國或中華民國漁業海外基地或是漁船其他註冊地,可能地方層級也有相關勞動規範,比如印尼各省可以自訂最高工時、最低工資、休假等計算方式的狀況,其實(勞工或漁船設籍地、作業海域)當地法院可能也能有管轄權? 甚或相關信仰法庭?
政府出面輔導受虐外籍漁工轉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