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美濃爆發光電業者欲於內陸的特定農業區內申請設置漁電共生,引發地方居民反彈,痛批光電政策「四處氾濫,缺乏控管」。當地團體認為高市府並未把關保護優良農地,反淪為護航廠商,美濃區農會總幹事更質疑,本案計畫室內養殖的澳洲螯蝦在國內根本無市場價值,質疑本案是「掛羊頭賣狗肉」。
雖然農委會於昨(10/16)發布澄清稿,表示本案違背漁電政策方向,不樂見高雄市通過本案,然而學者認為問題更嚴重,指出現行法規《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下稱:容許使用辦法)對於農地設置養殖綠能設施的規定過於寬鬆、無法保障農業環境,才導致廠商異想天開,竟跑去內陸平原設置漁電共生。
特定農業區作漁電共生 地方團體憂:傷害農地農用
率先披露本案的美濃農村田野學會執行理事溫仲良表示,事件大概從兩、三個月前開始醞釀,聽聞美濃南邊有光電業者在南隆地區承攬大面積農地,用以開發漁電共生案場,計畫養殖淡水環境的澳洲螯蝦(俗稱小龍蝦)。
業者遊說的這些土地,位於優良的特定農業區,但有些地主已經脫離農業,有的土地則以家族共同持有,由於業者提供高租金、二十年長租期的保證,整合相當迅速,預計開發約二十個案場。
溫仲良表示,美濃有許多實際從事耕作的專業農以承租土地耕作為主,如果光電政策導致不斷釋出農地,將縮減實耕者可耕作範圍,而且會抬升農地的租金成本,對長期農業發展而言相當不利。
美濃在地農友也表示,「國家為了減少核能跟火力發電,所以來推綠能政策是不錯,但是綠電沒有管控好的話,實際從事農業的面積會減少,而且租金一分地喊到兩萬,一次租二十年,有些人當然會心動。但以後如果東西壞掉,或者發生賠償問題,誰要來負責?」
美濃農會:堅決反對光電、漁電開發特定農業區
美濃農會總幹事鍾清輝表示,「農會絕對反對在特定農業區開發。」他認為政府要推動光電或漁電,應基於「兩害相權取其輕」,光電目標應該放在比較不好經營的農地,而不是開發最精華的農地。
鍾清輝坦言,現在漁電共生竟然開發美濃的優良農地,而且廠商所提出要養殖的「澳洲螯蝦」(俗稱小龍蝦),在國內尚未形成市場經濟價值,讓他忍不住懷疑是「掛羊頭賣狗肉」。
鍾清輝強調,美濃是最大的農業經營專區,存在的目的就是維持農地農用,透過大面積形成農業的規模經濟。所以他堅決反對農業經營專區裡面形成破口,侵蝕農業經營專區的專業優勢。
爭議法條:特農區設漁電共生,僅須地方政府許可
農委會針對農地光電早已聲明加嚴管理,為何美濃的特定農業區優良農地,會變成零碎開發漁電共生案場的目標?主要是因為法規出現漏洞。
依據《容許使用辦法》〈附表四〉針對室內養殖場的規範,原則上不能設立在特定農業區,卻又允許「室內型循環水養殖設施」並符合「以淡水養殖原則」者,只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同意核發容許許可,業者即可開發。亦即業者想做室內型漁電共生,現行法規其實授予地方政府相當大的裁量權。
此外,室外型養殖場雖也同樣禁止在特定農業區開發,但如果是「配置循環水設施」且「民國106年6月28日之前的既存養殖池」,地方政府也是有權核發農業容許許可,並開放設置綠能設施。
溫仲良直指,本次主要責任在於高雄市政府,目前漁電共生主管機關在海洋局而非農業局,海洋局欠缺維護農地的基本觀念。作為開發案件的把關者,市府海洋局只有猛衝綠能,變成配合業者辦事,完全沒考慮到農村永續發展,實在難辭其咎。
學者:容許辦法不合時宜,應暫緩爭議案件審查
成功大學都市計畫系副教授黃偉茹指出,106年06月28日 修正《容許使用辦法》,主要目的就是為了配合國家再生能源政策,從此卻打開綠能設施侵蝕農地的大門,讓原本就受細碎化和高地價所苦的農業發展,面臨更細碎、更高價的嚴峻挑戰。
她表示,美濃擁有全台最大面積的農業經營專區,如果這次事件以高雄市府許可業者開發,儼然背叛了在地勤奮打拚的農民,更凸顯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制度的缺失,以及缺乏農業生產空間規劃的窘境。《容許使用辦法》全國農村一體適用,本就已經不合時宜,隨著114年第3階段國土功能分區圖即將上路,各地農村應規劃出各自的農業空間布局。
她呼籲農委會應引導各縣市政府完成農地利用綜合規劃,擬定全國農地利用空間策略,同時應暫緩核准此類具爭議、不符現行農業發展規劃的漁電共生案件,避免業者趁此漏洞,鯨吞蠶食農地,以確保台灣糧食自主。
漁業署:漁電共生向內陸蔓延不符政策,將進行溝通
主管漁電共生法規的漁業署副署長林國平表示,農委會澄清函已明示,漁電共生養殖場開發應符合養殖漁業政策及相關法令,台灣的農地資源非常珍貴,特定農業區應以農糧生產為主,並不鼓勵設置養殖場。
他也轉述陳吉仲主委的養殖政策,「台17線以西沿海地區及海上養殖才是養殖漁業發展方向。」因此若業者想做漁電共生,應以現行魚塭區域內,高雄出現漁電共生向內陸發展,並不符合政策方向。
林國平強調,「將向高雄市政府溝通,進一步了解市府審查的細節。」言下之意,中央盼高雄市府勿通過本案,但由於漁電共生開發審查權在地方而非中央,如果高雄市政府欲強渡關山,結局恐怕仍在未定之天。
漁電專家:業者依法申請,農委會預設立場無疑自打嘴巴
漁電共生專家、成功大學能源科技與策略研究中心管理師陳俊旭指出,在特定農業區開發室內型漁電共生案場,適法性並無疑義。依據《容許使用辦法》第28條規定,漁電共生案場屬於法定容許的農業附屬設施,業者依法可申請,只須符合條件,取得地方政府許可後並認證有生產事實,即可取得售電許可。
陳俊旭表示,即使農委會不樂見業者往內陸開發,廠商依循的法令也是農委會法規,更何況在台南東山、六甲、屏東九如都有內陸養殖場,高雄美濃絕非特例,農委會以法律制定為主,不該預設立場甚至過度干預個案。
他也提醒,業者之所以願捨沿海大面積魚塭而往內陸開發的主因,是因沿海開發成本陡升,審查規範疊床架屋、生態及鳥類保育爭議頻生,廠商基於成本考量才跑去美濃跟農民爭地。
高市府海洋局仍未發許可,等農委會函釋
針對農委會澄清稿及地方團體批評,高雄市政府海洋局承辦科長僅低調表示,本案在九月時,已向農委會及漁業署發文,希望中央針對法令部分具有疑義者,給予解釋函。
承辦科長強調,有關廠商的申請開發案均未核發許可,目前也在等農委會函釋回文,才會有進一步處理。海洋局在取得農委會對法令的解釋以前,不便對外說明。
漁電共生的開發地點如果是在海域上,那就可以理解必須有海洋局的參與管理 ; 但是如果在陸地上種電,卻由海洋局來許可,那就太荒謬,不是嗎? 難道美濃地區的土地都可以先挖成池塘,然後交由海洋局來核可如何利用嗎? 這個案子暴露了高雄縣市政府的公務員和縣市議會的腦袋有洞,不是嗎? 還是眼裡根本沒有中央政府,更沒有[國土規劃]這件事嗎?
像這樣的事件應該要由檢調單位來偵查是否有官商勾結和公務員圖利私人的事情,且調查對象要從土地買賣的雙方開始,查出買賣雙方是否明知將變更用途改作漁電共生而交易。2022.10.17深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