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電共生看上美濃優良農地,法規出漏洞?在地農民團體批浮濫開發,農委會表態反對

高雄美濃爆發光電業者欲於內陸的特定農業區內申請設置漁電共生,引發地方居民反彈,痛批光電政策「四處氾濫,缺乏控管」。當地團體認為高市府並未把關保護優良農地,反淪為護航廠商,美濃區農會總幹事更質疑,本案計畫室內養殖的澳洲螯蝦在國內根本無市場價值,質疑本案是「掛羊頭賣狗肉」。

雖然農委會於昨(10/16)發布澄清稿,表示本案違背漁電政策方向,不樂見高雄市通過本案,然而學者認為問題更嚴重,指出現行法規《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下稱:容許使用辦法)對於農地設置養殖綠能設施的規定過於寬鬆、無法保障農業環境,才導致廠商異想天開,竟跑去內陸平原設置漁電共生。

美濃是全國最大的農業生產專業區,形成獨特的競爭優勢。(攝影/連偉志)

特定農業區作漁電共生 地方團體憂:傷害農地農用

率先披露本案的美濃農村田野學會執行理事溫仲良表示,事件大概從兩、三個月前開始醞釀,聽聞美濃南邊有光電業者在南隆地區承攬大面積農地,用以開發漁電共生案場,計畫養殖淡水環境的澳洲螯蝦(俗稱小龍蝦)。

業者遊說的這些土地,位於優良的特定農業區,但有些地主已經脫離農業,有的土地則以家族共同持有,由於業者提供高租金、二十年長租期的保證,整合相當迅速,預計開發約二十個案場。

溫仲良表示,美濃有許多實際從事耕作的專業農以承租土地耕作為主,如果光電政策導致不斷釋出農地,將縮減實耕者可耕作範圍,而且會抬升農地的租金成本,對長期農業發展而言相當不利。

美濃在地農友也表示,「國家為了減少核能跟火力發電,所以來推綠能政策是不錯,但是綠電沒有管控好的話,實際從事農業的面積會減少,而且租金一分地喊到兩萬,一次租二十年,有些人當然會心動。但以後如果東西壞掉,或者發生賠償問題,誰要來負責?」

農地光電造成農業環境衰退與地景衝擊,先前就被美濃在地團體強烈反對(攝影/林吉洋)

美濃農會:堅決反對光電、漁電開發特定農業區

美濃農會總幹事鍾清輝表示,「農會絕對反對在特定農業區開發。」他認為政府要推動光電或漁電,應基於「兩害相權取其輕」,光電目標應該放在比較不好經營的農地,而不是開發最精華的農地。

鍾清輝坦言,現在漁電共生竟然開發美濃的優良農地,而且廠商所提出要養殖的「澳洲螯蝦」(俗稱小龍蝦),在國內尚未形成市場經濟價值,讓他忍不住懷疑是「掛羊頭賣狗肉」。

鍾清輝強調,美濃是最大的農業經營專區,存在的目的就是維持農地農用,透過大面積形成農業的規模經濟。所以他堅決反對農業經營專區裡面形成破口,侵蝕農業經營專區的專業優勢。

爭議法條:特農區設漁電共生,僅須地方政府許可

農委會針對農地光電早已聲明加嚴管理,為何美濃的特定農業區優良農地,會變成零碎開發漁電共生案場的目標?主要是因為法規出現漏洞。

依據《容許使用辦法》〈附表四〉針對室內養殖場的規範,原則上不能設立在特定農業區,卻又允許「室內型循環水養殖設施」並符合「以淡水養殖原則」者,只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同意核發容許許可,業者即可開發。亦即業者想做室內型漁電共生,現行法規其實授予地方政府相當大的裁量權。

此外,室外型養殖場雖也同樣禁止在特定農業區開發,但如果是「配置循環水設施」且「民國106年6月28日之前的既存養殖池」,地方政府也是有權核發農業容許許可,並開放設置綠能設施。

溫仲良直指,本次主要責任在於高雄市政府,目前漁電共生主管機關在海洋局而非農業局,海洋局欠缺維護農地的基本觀念。作為開發案件的把關者,市府海洋局只有猛衝綠能,變成配合業者辦事,完全沒考慮到農村永續發展,實在難辭其咎。

現行法規下,特農區不能蓋光電,卻得以設置漁電共生(攝影/林吉洋)

學者:容許辦法不合時宜,應暫緩爭議案件審查

成功大學都市計畫系副教授黃偉茹指出,106年06月28日 修正《容許使用辦法》,主要目的就是為了配合國家再生能源政策,從此卻打開綠能設施侵蝕農地的大門,讓原本就受細碎化和高地價所苦的農業發展,面臨更細碎、更高價的嚴峻挑戰。

她表示,美濃擁有全台最大面積的農業經營專區,如果這次事件以高雄市府許可業者開發,儼然背叛了在地勤奮打拚的農民,更凸顯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制度的缺失,以及缺乏農業生產空間規劃的窘境。《容許使用辦法》全國農村一體適用,本就已經不合時宜,隨著114年第3階段國土功能分區圖即將上路,各地農村應規劃出各自的農業空間布局。

她呼籲農委會應引導各縣市政府完成農地利用綜合規劃,擬定全國農地利用空間策略,同時應暫緩核准此類具爭議、不符現行農業發展規劃的漁電共生案件,避免業者趁此漏洞,鯨吞蠶食農地,以確保台灣糧食自主。

漁業署:漁電共生向內陸蔓延不符政策,將進行溝通

主管漁電共生法規的漁業署副署長林國平表示,農委會澄清函已明示,漁電共生養殖場開發應符合養殖漁業政策及相關法令,台灣的農地資源非常珍貴,特定農業區應以農糧生產為主,並不鼓勵設置養殖場。

他也轉述陳吉仲主委的養殖政策,「台17線以西沿海地區及海上養殖才是養殖漁業發展方向。」因此若業者想做漁電共生,應以現行魚塭區域內,高雄出現漁電共生向內陸發展,並不符合政策方向。

林國平強調,「將向高雄市政府溝通,進一步了解市府審查的細節。」言下之意,中央盼高雄市府勿通過本案,但由於漁電共生開發審查權在地方而非中央,如果高雄市政府欲強渡關山,結局恐怕仍在未定之天。

漁電共生往內陸發展,看上高雄美濃特定農業區。(攝影/李慧宜)

漁電專家:業者依法申請,農委會預設立場無疑自打嘴巴

漁電共生專家、成功大學能源科技與策略研究中心管理師陳俊旭指出,在特定農業區開發室內型漁電共生案場,適法性並無疑義。依據《容許使用辦法》第28條規定,漁電共生案場屬於法定容許的農業附屬設施,業者依法可申請,只須符合條件,取得地方政府許可後並認證有生產事實,即可取得售電許可。

陳俊旭表示,即使農委會不樂見業者往內陸開發,廠商依循的法令也是農委會法規,更何況在台南東山、六甲、屏東九如都有內陸養殖場,高雄美濃絕非特例,農委會以法律制定為主,不該預設立場甚至過度干預個案。

他也提醒,業者之所以願捨沿海大面積魚塭而往內陸開發的主因,是因沿海開發成本陡升,審查規範疊床架屋、生態及鳥類保育爭議頻生,廠商基於成本考量才跑去美濃跟農民爭地。

高市府海洋局仍未發許可,等農委會函釋

針對農委會澄清稿及地方團體批評,高雄市政府海洋局承辦科長僅低調表示,本案在九月時,已向農委會及漁業署發文,希望中央針對法令部分具有疑義者,給予解釋函。

承辦科長強調,有關廠商的申請開發案均未核發許可,目前也在等農委會函釋回文,才會有進一步處理。海洋局在取得農委會對法令的解釋以前,不便對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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