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十公頃的山頭被削成平地,村民吃飯配沙,全村水源頭就在工程邊緣——這不是電影,而是高雄大樹區和山里民眾面對的真實場景。該區地形陡峭,坡度超過 30% 的比例超過 5 成,居民擔心山洪土石流隨時發生,要求停工。
本案為自來水公司招標,廠商取得光電開發權。因綠能開發過往免環評,欠缺影響評估,加上自來水公司以「裝置容量高、分潤回饋金比率高」為招標標準,此舉是完成行政院「6.5G 達標計畫」,執行衝高發電量責任,變相鼓勵業者削山填谷。整起案件凸顯國家制度設計缺失,導致民眾、廠商、公共安全三輸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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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現場勘察:削山填土進逼村落,畫面驚人
高雄市大樹區全境都是山坡地,以玉荷包、鳳梨及水源優良而聞名。和山村村莊北側有一處地形隱密的山谷,占地 51 公頃,2022年,自來水公司為資產活化並配合能源政策,將土地租給廠商開發光電,取得分潤。
《上下游》記者實地踏查發現,開發案範圍十分廣闊,其中三面都是陡坡的封閉山谷地形,只有往南一面朝向和山里村落稍微平坦。廠商把山頭剷平後,將土方回填到窪地,植被幾乎被砍伐殆盡,重型工程車輛通行倚賴連結村莊的產業道路,現場黃沙滾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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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山里簡易自來水管理委員會主委吳清和表示,當初廠商只有在召開說明會的前一晚廣播,說明會草草完成,大部分人並不清楚工程內容,直到看見整座山砍光、窪地填平,大家才開始擔心。
本案在高雄市議員吳利成於議會質詢後,再度成為焦點,市長陳其邁答覆,該案屬於中央核准,但業者違反水保法,市府已要求暫緩施工。


廠商:合法開發亦取得居民同意,派系不合淪為肉票
本案開發商是台中的電子設備業者「聰明的家」,公司管理人員強調,本案是合法開發,也召開說明會,履行回饋金承諾,第二期工程已申請變更水保設計,絕非濫墾濫伐。
該管理人員表示,開工以來,村民屢次阻擋工程,三不五時就檢舉,導致工程暫停。說明會事先協商好發電營運後每年給村子 50 萬元回饋金,但開工第一年村長就說要「收驚費」,一戶 2000 元,原本和山村只有 300 戶,這三年來,和山村戶數年年增加,她暗諷「不知道是不是吃好道相報」。
「連什麼端午、重陽節、社區發展協會志工旅遊,竟然連媽祖出巡都來請款,給太少還會被退回。」她無奈地說,「要不是我們頭已經洗下去,不然這個里這麼難搞,我們也不想投資。」
面對議會質詢,她反駁,「本案經層層審查,這年頭濫墾濫伐早就被抓了」。業者直言,爭議的根本原因是村莊派系內鬥,「我們應付這一派,也要安撫另一派」,只要派系不開心就來修理業者,「把廠商當肉包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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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後山不保才知大事不妙,少數反對派堅決不領回饋金
面對業者批評地方阻撓施工、需索無度,和山里長吳順治說明,和山里沒有自來水,只能靠地下水取水充當簡易自來水,但是工程開發已經逼近取水口,且廠商為填平窪地需要土方,連最接近村落的山頭都要剷平,村民只好阻擋施工。
吳順治補充,業者施工範圍已超過約定範圍。施工大車每日數百輛,民眾抱怨不斷,里長幫忙廠商安撫村民創造雙贏,「一戶 2000 塊收驚費,並不為過吧?」
和山寺是和山里信仰中心,寺廟管理委員會主委吳清泰說,廠商開發前承諾不影響村莊,但現在在水源頭鑿井取水,以後村莊沒水怎麼辦?而整座山被夷平,「萬一下暴雨導致山洪,這又算誰的?」
然而,也並非所有人都同意開發,和山里社區發展協會前理事長陳秋銘表示,村落裡也有一部分人持反對立場,不願意為少許利益出賣家鄉,但無奈本案是既定政策,還是被強行通過。反對派至今仍不願領取廠商每年發放的回饋金,家中都有通知領取單為證,拒絕被收買,堅持反對到底。
都不得再開發,廠商被迫變更水土保持設計。(攝影林吉洋).jpg)
高低落差極大的51公頃山坡地,為何採超高強度開發?
在居民、業者各執一詞之下,記者調閱本案開發資料,能源署核准開發裝置容量規模高達 70 MW,整個山區 51 公頃範圍,推估需要 46 公頃土地用於設置光電(註1),但開發範圍在四級坡(坡度30%~40%)以上逼近 53%,地形相當險峻,因此廠商必須剷平山頭、填平窪地,讓山谷形成緩坡才有足夠面積鋪設太陽能板。
為何本區會設計如此高強度的開發容量?由於開發土地屬於台灣自來水公司(以下簡稱「台水」),為國有土地,根據國產署的〈國有非公用土地設置太陽光電標租案投標須知〉,其中第二十項規定以「投標設置裝置容量(kWp)x 回饋金比率(百分比)(%)之值」最高者得標。
也就是說,不管土地條件,只要廠商投標的裝置容量越高,分潤給標租機關的回饋金比率越高,就能夠在競標中勝出。依照〈招標須知〉第八點,台水公司從售電收入中收取一定比例為回饋金,以最低 3% 計算,收入最少在 1260 萬元以上,卻是以山坡地及村莊承擔土石流風險作為代價。
開發容量大,對業者獲利也有幫助,根據業界推估,本案開發成本高達數十億元,但獲利也很驚人。若依照核准最大容量建置 70 MW 光電案場,按照 1MW 年發電年營收 600 萬元推論,一年營收可達 4 億 2 千萬元。(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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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衝刺綠能,賦予70 MW 超大裝置開發量
本案採高強度開發,除廠商、台水公司主觀以獲利導向提高之外,還必須考量當時政策背景。
依據開發資料記載,本案屬於行政院制定「109 年太陽光電 6.5 GW 達標計畫」之一環,並屬於「能源及水資源部門中之再生能源設施」。時任行政院長蘇貞昌院長欲以 2019 至2020 兩年時間,達成 6.5 GW 短期綠能開發目標,賦予各部會責任額,要求在兩年時間內釋出土地,衝刺太陽能發量。
自來水公司為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極有可能在上級與政策達標壓力下,釋出 51 公頃山坡地,並由能源署核准其 70 MW 的最大開發量,讓廠商啟動這個浩大的山坡地開挖工程,雖然開發內容由業者自行提案,然而政府藉由開發完成政策目標,故也成為本案利益相關人。
記者向台水公司高雄第七區處請求核實上述內容,發言人徐副處長表示,本案台水公司僅為地主,開發內容由得標廠商自行提出,不過對於記者提問本案屬於「6.5 GW 達標計畫」肩負政策目標與開發責任,他並未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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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災專家:依水土保持專業考量,應盡量減少剷平山頭
究竟本案是否有危及水土保持的公共安全?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水土保持科許股長表示,廠商確實有土方堆置違規,但並未嚴重到勒令停工,目前廠商亦提出變更水土保持設計,正進行審查。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副教授單信瑜表示,本案既然已通過水土保持審查,若有足夠的分析設計審核並且在施工過程都符合計畫內容所述,在技術跟程序合法性上應該沒有爭議。
但如同居民的擔憂,就他而言也希望盡量不該削平山頭,更不該大幅度改變地形地貌。因為光電板底下是裸露的地面。一旦雨水沖刷,而植生被剷除,都會增加水土保持的挑戰。
環保人士:政策制度惹禍,應追究政府責任
長期關注光電發展與環境議題的環保人士陳祺忠認為,政府追求快速綠能發展,卻沒有政策配套,直到 2024 年 7 月,環境部才將山坡地開發設置光電納入環評,政府需對今日困境負起最大責任。
對於民眾開發前同意開發並接受廠商回饋方案,實際施工後又反悔,陳祺忠認為,指責村民貪圖小利前,應理解能源政策在國家主導下,把所有選項都導向開發,廠商雖有舉辦公開說明會,但民眾並未有足夠知識與工具來辨別利害關係,導致弱勢地區民眾只能被動妥協。
陳祺忠表示,本案暴露早期光電政策制度不健全、審查程序過於寬鬆,公眾應追究政策制定者與執行官員責任。
延伸閱讀:
註 1:按現在面板發電效率提升,1公頃約可換算為 1.5MW 裝置容量,
註 2:業者表示,受山坡地地形限制,實際開發總量目前僅有 45MW。但根據現場工程人員表示,目前還存在地方抗爭,村民要求退縮減少開挖山頭面積,最後實際能開發多少,未完工前無法準確估算。
台灣有綠電?搞笑,砍樹救綠電,平礁堡救綠電,哪一個是玩環保的。
“說明會事先協商好發電營運後每年給村子五十萬回饋金,結果開工第一年村長就說要「收驚費」,一戶兩千元,原本和山村只有三百戶,這三年來,和山村戶數年年增加,她暗諷「不知道是不是吃好道相報」”
現在就當有500戶了,每戶2000就一百萬,村子回饋金五十萬,請問營業後每年賺多少?
第一點: 環境影響評估是需要的
我拿最近美國的例子
https://www.wsj.com/opinion/supreme-court-nepa-utah-railroad-environment-surface-transportation-board-brett-kavanaugh-5e937532?mod=mhp
最高法院批准根據《國家環境政策法》進行建設
法官一致裁定,禁止長達 3,600 頁的環境評估和無休止的訴訟。
「《國家環境政策法》案件中司法審查的核心原則是尊重,」卡瓦諾大法官表示。 “根據《國家環境政策法》,機構的唯一義務是準備一份充分的報告。”他補充道,負責監管擬議項目的監管機構“比法院更有能力評估哪些事實與機構自身的決定相關。”
卡瓦諾法官補充道,《國家環境政策法》並未要求地面運輸委員會研究「與88英里鐵路線的建設和運營在時間或地點上分離的上游或下游項目」。不同的項目確實存在差異。此外,各機構無需「分析其不具備監管權的項目的影響」。
這是對司法微觀管理的譴責。大法官索尼婭·索托馬約爾在一份代表最高法院三位自由派的協同意見書中,透過不同的推理得出了同樣的結論。 「根據《國家環境政策法》,各機構必須考慮其決策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她說。鐵路委員會“正確地認定”,其猶他州鐵路線的審批程序不能合法地考慮上游的石油鑽井平台和下游的煉油廠。
該法重回正軌將意義重大。該法律旨在確保環境問題在聯邦決策中不被忽視,但訴訟和事後諸葛亮的法官卻將其變成了繁瑣的程序。由於擔心訴訟,各機構開展研究,試圖解決所有可能出現的反對意見,這就是為什麼猶他州鐵路審查長達3600頁的原因。所有這些都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延誤和不確定性。
「這反過來意味著鐵路、機場、風力渦輪機、輸電線路、水壩、住宅開發、高速公路、橋樑、地鐵、體育場、競技場、資料中心等等將越來越少,成本也越來越高,」卡瓦諾大法官說。 「這也意味著就業機會減少,因為新項目難以及時融資和建設。」
第二點, 居民正當利益是要求安全(包括水質和山崩風險), 而不是要求金錢進私人口袋。
環境修復
水土保持:
要求開發單位實施水土保持計畫(如植樹、攔砂壩),減少山坡地平整造成的土石流風險。
水質保護:
在高屏溪上游設置水質監測站,定期檢測開發對水源的影響。若發現污染,立即要求業者採取淨化措施(如沉澱池)。
生態復育:
要求業者進行生態補償,例如在非開發區種植原生樹種,恢復當地生態系統。
可以簽署合約, 開發商出錢授權給居民代表, 由居民代表全權負責環境修復, 而反對派負責監督, 有問題就檢舉居民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