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8件健康食品僅三成通過人體試驗,動物無辜成實驗品,動社呼籲修改規定

宣稱具「保健功效」的「健康食品」究竟是否需要通過「人體試驗」?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今(29)召開記者會指出,國內298件健康食品僅有三成經過人體試驗、證實功效,其餘七成產品則只立基於動物實驗結果,便聲稱其具有保健功效,甚至衛福部也未要求保健食品安全性試驗、保健功效試驗實驗室須符合「藥物非臨床試驗優良操作規範(簡稱GLP)」。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副執行長陳玉敏質疑,僅通過動物實驗的保健食品何以證明其功效確實對人體有用?實驗室若未要求符合GLP規範,又要如何證實其試驗方法有效?「沒必要的動物實驗就是動物虐待,不嚴謹的動物實驗設計不僅對動物不利,更可能造成人體傷害。」

攝影/賴郁薇

十萬隻動物因安全、保健功效試驗而淘汰

據該會估計,從1999年《健康食品法》上路以來,至少有十萬隻動物因「安全性試驗」、「保健功效試驗」,甚至申請許可失敗、規格不符、實驗失敗而淘汰。

故台灣動物社會研究社呼籲衛福部修改《健康食品保健功效評估方法》,將「功效評估」的動物實驗全數改為「人體實驗」,以增進動物、人類福祉。

按目前國內現行健康食品試驗、審查規範來看,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表示,國內健康食品須通過「成分試驗」、「最終產品試驗」兩階段審查。而在第一階段成分試驗審查時,若該成分已有歐美試驗報告,便可直接納入審查,若未具備,廠商才須進一步以「動物實驗」或「人體試驗」提出保健功效試驗結果。

林金富強調,保健食品屬於「食品」範疇,「這些都是可以吃的食品,只是要鑑定有無保健功效。」

對此,陳玉敏質疑,「動物跟人體有些微生理系統落差,」未經過人體試驗的健康食品何以宣稱其功效對人體有效。

攝影/賴郁薇

動社:應以人體試驗證實功效

對照歐盟、美國保健食品成分須經過「人體試驗」,方能列入「健康宣稱(Health Calim)」;國內保健食品成分試驗卻有但書,未具備歐美國家試驗文獻的成分得由廠商自行提交動物試驗或人體試驗報告進行審查,而食藥署「鼓勵」業者採取人體試驗。

「但不該『鼓勵』廠商做人體試驗,而是應該『要求』廠商做。」台灣動物社會研究社執行長朱增宏直指,既然是食品,本就是對人體無害,以人體試驗加以證實功效才最直接,「希望政府可以往這方向,否則政府太不負責任。」

今出席記者會的民進黨籍立委林淑芬也指出,目前看來,最大問題在於《健康食品法》法規太寬鬆,其實驗方法、嚴謹度、實驗品質、審查過程也並未做到「資訊公開、透明」。

林認為,食藥署應該重新檢視管理法規,進一步輔導保健食品產業規範與國際接軌,審查資訊也應對外公開,才能保障消費者知情權。

(右)立委林淑芬(左)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副執行長陳玉敏(攝影/賴郁薇)

食藥署:參考國際標準再研議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社呼籲食藥署,修改《健康食品保健功效評估方法》,廢除各項「功效評估」的動物實驗,而改以「人體試驗」,以確保功效確實有效,且實驗小白鼠不會因動物實驗而受苦;安全性試驗也應優先採用「非活體動物」替代方案。

針對台灣動物社會研究社呼籲,林金富僅回應,食藥署不承諾修改雙軌制,但有聽到外界聲音,會參考國際標準再行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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