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視法規漏洞、杜絕人口販運!」「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今(25)日至舉辦「防制人口販運國際工作坊」的公務人力發展中心門口前召開記者會,對台灣屢次爆發漁工受虐、薪資苛扣、勞動條件不佳等問題進行抗議。
「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表示,政府長期忽視遠洋漁業的勞權剝削,卻舉辦國際研討會商議如何杜絕人口販運問題、十分諷刺。要求政府從體制上改革,廢除境外聘僱,無論遠洋、近海之外籍漁工一律納入勞基法保障,同時簽署《國際勞動組織漁撈公約》,以及投入足夠人力進行漁船勞動檢查、建立漁工申訴管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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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漁船「福甡11號」勞動環境惡劣,被扣留南非
日前聯合國旗下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sation,簡稱ILO)在官網發布,台灣漁船「福甡11號」因違反《國際勞動組織漁撈公約》(即C188號公約)於5月被扣留在南非開普敦之消息,指出該船勞動環境惡劣、漁工缺乏合約保障等問題,引發各界關注。
然而台灣外籍漁工問題未解,內政部移民署卻在今明兩天舉辦「防制人口販運國際工作坊」,邀集國內外學者專家一同研議如何杜絕人口販運。
對此,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施逸翔表示,政府不知檢討、也沒有正視發生在我國的人口販運現象,僅以「設備問題」粉飾太平,甚至認為國內已落實對移工的保護,「但自C188號公約2017年11月生效以來,第一艘因違反公約而被扣留的船隻就是台灣漁船,十分諷刺!」施重申「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提出的七點訴求(如備註),強調漁工權益需要立即改善。
台灣漁工聘僱用剝削,「政府到底做了什麼?」
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秘書長李麗華指出,本月初由美國發布的「2018 年人口販運報告」(2018 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中,雖持續將台灣評為第一級,但也明確點出漁船上仍存在外籍漁工受虐、薪資苛扣和飲食不足等不人道對待,報告中更直指台灣政府長期對移工人權侵害事件採過於寬鬆之處置。「(被評為第一級)台灣政府沾沾自喜、覺得自己滿分了,其實這只是最基本的。」強調漁工剝削問題一直都在。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移工服務暨庇護中心主任汪英達進一步解釋,現行的聘僱方式讓許多移工從一開始就被迫繳交高額仲介費,使漁工每月受到債務束縛、甚至得用高額利息償還,而法規中無法自由轉換工作或雇主也是對勞工權益的不合理對待,此外,仲介和雇主也常對移工進行肢體和口頭暴力,這些都讓漁工身心俱疲。
汪英達憤慨指出,儘管勞工部三令五申規定仲介和雇主不能扣留移工證件,但很多移工來台後還是會被仲介拿走最基本的護照和居留證,直批台灣法律無法發揮效力,「我們問了好多漁工、都是這樣!台灣68萬外籍移工大部分根本都是人口販運的被害人!」質問「政府到底做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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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團:「政府寧可花錢開研討會,不願檢視移工問題」
此外,環境正義基金會主任邱紹琪表示,遠洋漁工無法受《勞基法》保障,比陸地移工遭到更嚴重的剝削,而台灣目前法規與國際標準仍有落差,無法有效防止漁工遭人口販運,例如台灣仲介往往向移工收取高額仲介費,這在C188號公約中都是被禁止的,呼籲政府應全盤檢討法律漏洞,加快腳步、將相關國際公約內國法化,才能真正避免漁工繼續受害。
針對目前境外聘僱法規之漏洞,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秘書長陳秀蓮指出,隱瞞重要資訊、忽視債務約束、漠視證件扣留,這些都是99%的外籍移工遇到的狀況,但政府卻始終認為法規已經十分完善、也沒有改善意願。
陳表示,現行的境外聘僱漁工之相關辦法無法有效杜絕人口剝削,反而是在塑造人口販運的環境,直批政府「寧可花大錢開漂亮研討會,不願好好檢視移工問題。」要求政府從制度面全盤檢視,不要每次發生問題都當成個案處理、方便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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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台灣漁船並未違法
對此,漁業署副署長林國平回應,我國遠洋漁船進入他國管轄海域必須遵守該國之法律,但與我國在南非辦事處的人員確認後,初步認定台灣漁船並未涉及任何違法事項。至於為何未違法卻被南非扣留船隻,林表示已派人了解、正在溝通中。不過李麗華認為,若我方確實沒有違規情形,應主動向ILO解釋、要求撤下公告,但政府至今沒有任何行動。
對於南非是否有權檢查外國漁船?林國平解釋,根據「港口國管制」,當我方漁船航經他國沿海時,對方有權依據航行考量實施檢查,並無不法。
至於外海漁工能否一併納入《勞基法》保障,林則表示目前有技術上的困難、還需要時間溝通,但強調維護漁工權益一直都是跨部會持續在努力的目標。
備註:
「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提出之七點訴求:
一、廢除境外聘僱,所有在台外籍漁工納入勞基法保障,外籍漁工不分遠洋、近海,一律由勞動部管理。
二、主動簽署國際勞工組織188號漁業工作公約(ILO C 188),並將其國內法化。
三、投入足夠資源,提高近海及遠洋漁船勞動檢查頻率以及正確性,若有發現人口販運案件也應及時處理,嚴厲懲處。
四、提高人口販運定罪及起訴率,加強司法及執法單位相關教育。
五、提出一套有效的漁工申訴管道(特指漁船於海上作業期間的緊急申訴)。
六、針對上述五項承諾提出時程表。
七、定期與相關 NGO 會面,檢視承諾事項並交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