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想在 2050 年達到淨零排放,還有哪些未竟之路?多個環團今(19)日舉辦「台灣如何邁向淨零轉型論壇」,討論如何改善光電開發爭議,加速台灣再生能源發展與減少工業部門碳排放,讓碳排大戶更快達到淨零目標。
環保人士主張,政府若明定事前的政策環評與盡程序,將有助於減少光電開發衝突,且目前環社檢核只有地面型漁電共生要做,未來應套用到所有光電開發。
地面型光電爭議連環爆,事前評估明顯不足
台灣近年為了提升再生能源比例,光電、風電開發不斷,卻在空間、環境、農業等多項領域產生爭議,尤其大規模光電開發,在原住民土地、養殖魚塭或生態保育地等土地產生諸多衝突。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研究員許博任指出,再生能源用地範圍廣,因為土地使用而衝擊社區與環境不是台灣獨有的問題,因此必須正視大規模光電用地問題,制定治理辦法,才是台灣邁向淨零的關鍵。
許博任分析,不論是變更土地類型的「變更型」光電、或是與既有農漁地共生的「共生型」光電,目前都缺乏開發前的上位計畫,僅地面型漁電共生有環社檢核。此外目前光電開發也未規定需有整體環評規範的政策環評,或依據個案再審核的個案環評。
要讓光電設施治理回歸「正軌」,許博任表示,必須讓光電開發具有明確程序,從土地發展策略、環評規定至專區使用規範、爭端解決程序,都缺一不可,才能調解光電衝突,「程序不是萬能,但至少不要讓它本身就是問題」。
許博任強調,光電開發也應大小有別,大規模光電對社會、環境衝擊較大,應參考產業園區申設與用地管理方式加嚴管理,至於小型光電申設流程則可從簡,但政府應從《再生能源管理辦法》中杜絕業者把大案場拆分成小案場以規避管理。此外他認為,台灣應設置光電專區,並制定施工規範、專區緩衝帶等管理規範。業者也須注重光電與開發社區的嵌合,避免引爆衝突。
詹順貴:須先做政策環評,農地做光電不可變更地目
本全律師事務所所長詹順貴指出,政府若能從《政策環評法》規範光電業者在開發前必須制定環境保護相關對策,長遠來說更能減少光電開發的環境爭議,「先制定共同規範較佳,可惜我倡議時,被中央機關反對」。
詹順貴直言,光電爭議不斷,除了光電業者為了極大化效益而忽略環境衝擊,用地選址也沒有標準,業者只要自行籌設或找土地掮客合作即可,侵害在地農漁民權益,政府應設立如環社檢核等方式,在各種光電開發前更積極介入案場選址。
詹順貴表示,設立光電專區也無法保證能消弭和居民的衝突,還須考慮土地地目變更問題。他認為即使部分農地因為高度鹽化、地層下陷等因素被規劃為光電專區,也不應任意改變農業用地的地目,才能確保案場多年後到期或台灣急須維持糧食自給率時,土地能夠快速恢復農用。
曾文生:地面光電勢必成長,設法達到「X電共榮」
經濟部政務次長曾文生說明,地面型光電勢必會繼續成長,專區設置也不一定要變更地目,應設想與原本土地用途共榮的可能,「這樣能減少光電只能往鹽鹼農地移動」。他認為,設置光電專區才能有效管理光電開發,並需要確保光電開發產生的效益與資源能流入當地農、漁產業,專區設立前必須經過政策環評,減少環境衝擊。
「政策環評是社會溝通過程」,曾文生解釋,政府可以清楚向社會大眾說明光電專區整體規劃,包含饋線設計、共用管線動向等,同時與當地民眾一起討論,考量環境、土地使用、空間使用機制,達到真正的「X 電共榮」。不過他也指出,光電開發具有在地性,開發計畫要落實與在地用地所屬主管機關溝通,並需要地方政府協助提出合適的國土計畫,才有可能脫離開發爭議的泥沼。
環團:環社檢核機制應套用到所有光電開發
台灣光電開發到底要朝向變更或者共生較佳?許博任表示,設置規範才是優先事項,包含饋線與光電板放置方式、邊界帶處理、案場除役等皆需有規定,「先求有,再來精進」。他也認為農電共生衍生的爭議勢必會再發生,政府不僅要盡快找出良好的嵌合機制,也可以先套用環社至所有光電開發,再依據每種光電類型的特殊性去調整檢核方式。
雖然農電、漁電共生爭議多,詹順貴表示,國外也有成功案例,「台灣不能放棄」,不過需遏止掛羊頭賣狗肉的假光電共生再現。他指出,《電業法》可賦予經濟部制定光電開發的審查原則,從源頭規範業者的開發模式、區位,以免業者鑽環評漏洞。
曾文生則說明,比起事後環評審查,政府透過事前區位指引,找出合適光電開發、對環境與居民衝擊低的區域,能有效減少光電衝突。他也表示,各領域對光電開發有不同想像與意見,唯有合理對話,才有機會照顧各種價值觀,「我也希望與大家合作,找出政策面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