贏回討海人尊嚴,檢方控漁民向風電商「詐欺取財」法院判無罪,認證能源署官員「喬事」

近五年前的一個凌晨,近百名警察湧入雲林台子港、三條崙、台西蚊港等漁民家中搜查,拘提 20 多位漁民,更有多位漁民遭上銬逮捕。檢方提告漁民向綠能廠商「組織犯罪、詐欺取財」,經歷四年餘庭訊,許多漁民不堪頻繁出庭被迫認罪協商;不過李平順、林清池與賴品彥等三人不願屈服,堅持訴訟證明清白。

今年父親節前夕,李平順等三人獲得無罪判決,這不僅是遲來的正義,更暴露出廠商強硬施工、以訴訟壓迫漁民,政府官員為掩飾政策過失與追求綠能發展,不惜違背官箴,寫下台灣綠能發展史血淚一頁。(判決書全文點此下載,本案大事記見文末)

雲林漁民李平順與林清池拒絕認罪,歷經4年半纏訟,終獲判無罪。(攝影/林吉洋)

判決書:檢方所提證據薄弱

本案爭議在於,開發商與漁民在海上發生衝突,能源局介入協商後,開發商與漁民草草和解了事,事後卻提告遭詐欺,由檢方向漁民提起訴訟

根據法院判決書記載,開發商達德於 2021 年以海巡署提供的「出入港紀錄與雷達航跡圖」,認定漁民並未在風機工作船作業時出港放網(亦即,未造成漁民損失),卻向達德公司請求損失賠償,檢方以此認定,漁民「覬覦告訴人允能公司龐大之商業收益,並看準告訴人若延遲施工將面臨巨額損失之壓力」,因而具有「詐欺取財之犯意」(判決書 p.3)。

然而,判決書當中寫道,海巡安檢所記錄的漁船出入港登記為「人為謄打記錄」,可能存在誤載、漏繕情況(判決書 p.42);其次,作為證據的「航跡圖」,法官對照完李平順出示紀錄──漁船實際出港航行必須繞經蚵田的地形地貌後,認為雷達航跡圖存在不合理,作為指控漁民「謊稱絞網」,其「準確性似有疑慮」(判決書 p.44)。

(判決書 p.44)

法官質疑:粗糙賠償疑似為弭平漁民抗爭,難認定為詐欺取財

法官指出疑點,開發商並不在乎漁具損壞確切數額,協商的真正目的,更像只要是漁民漁具可能是因風場開發造成損失,告訴人允能公司「就願意給付以解決漁民抗爭問題,以利快速復工,故帶有公關行為之意義?」(判決書 p.36)

基於證據力薄弱,再加上開發商似乎有意為之的公關行為,難以認定這是詐欺取財案,法院最終判決漁民無罪。

2020 年 7 月 20 日,達德公司派代表在台子港大廟天台宮與漁民協商,邀請漁民盡數申報漁具損失卻未詳細查核,雙方簽字和解賠償後,卻反目提告遭詐欺。(攝影/林吉洋)

法院認證,能源局官員協調廠商付錢

由於開發商與漁民海上衝突過程,曾由時任經濟部能源局(現能源署)副局長李君禮介入協調,法院為了認定政府介入協商的角色,傳喚李君禮作證,才讓本案背後離岸風電政策問題與犧牲漁民權益的作法,責任更加明晰。

判決書指出,開發商達德「已知」漁民申報損失只是「大概數量」或漁民主觀認知,與事實未必完全相同,仍同意悉數賠償,一部分原因可歸咎於官方介入結果。

當時主持協調的李君禮建議開發商代表,「你要加一點 サービス(日語優惠、招待)」,更稱如果走完法律程序,賠償金額更高就依照法律,如果程序走完金額降低,仍應依協商金額走,並在協調會後一週內就該匯款給漁民。(判決書 p.31-32)

根據出庭漁民轉述,當法官得知李君禮當年協調要求廠商「不論多報,少報要補足」,形同要廠商花錢了事,能源官員如此喬事態度,也令法官搖頭,當庭訓斥有違文官倫理。

判決書載明,達德知悉漁民登記損失並未詳實查證,在能源署官員協調下同意照此賠償。 p.31

能源署出面「喬事」,凸顯離岸風場開發政策程序嚴重缺失

為何政府官員會積極介入調解漁民與開發商的民事糾紛?除為儘速完成綠能開發達標,也因能源機關在離岸風場開發政策程序設計時,產生嚴重缺失。

回到 2020 年初,離岸風電即將在雲林外海開發,政府制定一套程序,只要開發商與「漁會」達成「漁業補償協定」,就認定廠商取得「漁民」同意,漁業署就可發給主管機關同意函。

然而雲林區漁會有各種樣態漁民,包含陸地養殖魚塭、沿岸內海養蚵,以及外海捕撈作業的漁民,離岸風電設置在外海,對內海與陸地養殖漁民影響不大,但這兩個群體佔雲林船籍絕大多數、約 1000 條船。真正衝擊最大的外海捕撈作業漁民僅佔不足 100 艘船,漁會卻以簡單的「多數決」通過漁業補償內容,不論作業形式,每條船補償均一,也逕自與廠商達成協議。

外海捕撈漁民認為離岸風場可避開漁場,綠能不該拿漁民捕魚權交換,且不滿漁會選擇犧牲少數海上捕撈漁民,憤而退出協議,依然維持漁場作業,以至於當離岸風電工作船進入漁場後,雙方在海上爆發絞網衝突(漁船下網被毀損),並衍伸為海上抗爭,成為日後訴訟的引爆火信。

能源局規劃離岸風電開發程序中,漁業同意權簡化為漁會同意,而漁會則因威權遺緒與實際漁民相距甚遠,導致離岸風電溝通淪為補償金議價。學者批評此舉,無異於犧牲原先在同一海域維持生計的漁民之海洋近用權,也讓再生能源開發政策簡化為粗暴的土地及海洋掠取。

2020年年中的海上衝突,不少青年漁民為捍衛世代傳承的漁場,挺身阻擋工作船前進遭到起訴強制罪,最後被迫以認罪協商求得脫身。(攝影/林吉洋)

漁民從受害者成為「組織犯罪」

2020 年 2 月的這場海事糾紛,在官員介入協調後本暫時落幕,漁民為團結捍衛工作權,在同年 9 月成立「雲林近沿海作業漁船協進會」,同時間,政府為加速綠能發展,法務部在 7月 30 日成立「打擊妨害綠能產業發展犯罪聯繫平台」,藉以杜絕公務員、民意代表及黑道藉機勒索施工廠商。

2020 年 11 月,允能風場因工程進度嚴重落後,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請求環境部准許業者變更環評承諾,以便其在冬季候鳥遷徙季節繼續於海上施工,但開發商達德多次明確要求漁民切勿出席環評,李平順卻堅持出席環評發聲,導致雙方再次衝突。

就在這場衝突的 3 個月後,2021 年 2 月,警方以詐欺、強制等罪名拘提漁民,檢方並在 2021 年 10 月正式起訴。漁民此時也才得知,儘管能源公司在與漁民達成協議後,卻向警方報案「遭受詐欺」,根據漁民說法,一開始檢方還引導漁民指證李平順為唆使首腦,意圖羅織入罪十分明顯。

雲林漁民率先發難的抗爭者李平順,在警方拘提行動中遭指為組織犯罪首謀。(攝影/林吉洋)

環境權基金會:檢警體系被誤導,司法淪為企業壓制抗爭者工具

全程提供漁民法律扶助服務的環境權保障基金會「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主任鍾瀚樞指出,允能風場提出的訴訟,是國際上典型的「反公眾參與策略訴訟」(Strategic Lawsuits Against Public Participation,簡稱「SLAPP 訴訟」),是企業常見的手段,利用訴訟消耗批評者與抗爭者,藉此箝制反對者或阻批評者在行政程序上繼續發表意見。

鍾瀚樞推論,允能風場提出冬季施工計畫變更被駁回,不久便發生大規模拘提漁民事件,兩事件有高度關連。他指出,李平順出席環評前遭多次警告「勿出席」,廠商勸阻無效後隨即告發漁民,誤導檢察體系將本案朝向「妨害綠能」重大犯罪偵辦,並在事後廣發媒體,以「綠能蟑螂」大作文章,讓漁民陷入訴訟消耗,藉此壓制漁民出席任何有關風場的環評或審查程序。

(中)環境權保障基金會所屬漁民權益與環境永續中心主任鍾瀚樞,陪伴漁民面對訴訟。(攝影/林吉洋)

司法不公?律師:辦案力道過大,蒐證應更細緻

律師陳建三在本案擔任李平順辯護人,全程參與四年餘的法院審理程序,他認為開發商在絞網糾紛後與漁民達成和解,卻在和解書中留下但書,若查證漁民損失資料造假,將保留追訴權,這般作法較為罕見。

陳建三表示,漁民成立「近沿海作業漁船協進會」,並非犯罪組織,但檢警一開始以「組織犯罪」名義,或許是為「師出有名」,但搜索力道過大。

針對記者提問「檢方有無被誤導或刻意擴大辦案規格」,陳建三認為每個漁民賠償金額只有幾萬元,以詐欺而言犯罪所得實屬偏低,但許多漁民因不堪法院頻繁傳喚出庭,在法官規勸下,選擇以認罪協商跟廠商和解,最後是因為李平順等三人堅持,法院審理細節,才發現檢方提出的證據與其主張有問題,最終以此抗爭漁民獲得一審無罪判決。

綠能政策簡陋,能源署凌駕其它部會,拒絕媒體監督

綜上所述,本案起因於綠能政策倉促、離岸風電開發程序簡陋,加上司法單位無視漁民陳抗事出有因,僅在打擊「妨害綠能犯罪」的大旗下,以超過比例原則的規格,偵辦抗爭離岸風電之漁民,讓漁民承受莫須有的罪名與訴訟折磨。

《上下游》多年調查發現,能源機關為求綠能快速達標,諸多行事已偏離原有權力限制,更因為綠能粗糙的開發過程與社會、環境諸多衝突,能源公司不惜直接行賄議會,致使綠能形象崩壞。學者邱文彥曾指出,離岸風電涉及跨部會整合海洋事務,卻由三級機關能源署指導其他國家部會行事,能源開發目的將凌駕各部會法律,造成政府職能失衡。

能源署不僅在政策設計失當,亦拒絕提供完整資訊並迴避媒體監督。2021 年漁民遭起訴後,《上下游》曾聯繫時任能源局副局長兼發言人李君禮。李回覆,辦案是針對「有無涉及詐欺進行調查」,跟開發商與漁民的協商結果毫無關係,「法律也不容行政機關來指點方向。」

2024 年,得知李君禮因此案被要求出庭作證,《上下游》曾聯繫李本人,但李未接聽也未回覆訊息。李君禮作為能源機關發言人,此後更悍然無視《上下游》提問與聯繫,包含其它重大綠能爭議,屢次「已讀不回」,拒絕媒體監督的強橫態度,由此可見。

NGO:檢方上訴浪費司法資源,能源署亦未能記取教訓

據悉,雲林地檢署在收到判決書後,仍決定繼續上訴,在本文截稿前尚未回覆其上訴理由。而漁權中心主任鍾瀚樞則認為,法官判決理由已充分說明本案非組織犯罪、詐欺取財,不該繼續浪費司法資源。

鍾瀚樞並表示,告發漁民詐欺的是達德公司,接手允能風場的天豐公司應該積極主張撤回告訴,讓爭議到此為主。但天豐未積極表達,讓檢方繼續上訴,造成漁民持續遭纏訟,結果令人遺憾。

鍾瀚樞亦認為,能源署作為離岸風電政策主責機關,卻僅扮演招標單位、未能制訂完善作法,導致各種開發糾紛出現。經歷本案後,民間倡議,選商機制應納入環境與社會評分條款,重視利害關係人的溝通與對話,但能源署仍以最低價標與國產化作為最終選商標準,似乎未能記取教訓,將導致類似問題可能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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