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營養午餐弊案,32校長一審有罪

2011年爆發新北市營養午餐貪瀆弊案,經兩年審理,新北市地院下午4點一審宣判,涉案38名校長(2人已過世)僅4人無罪,31位被依貪污治罪等條例,判處1年2月到10年6月徒刑,新北市思賢國小前校長賴介洪,則因洩漏採購委員名單,判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2011年新北市積穗國小驚爆營養午餐桶底部長蛆,新北地檢署主動調查,竟查出新北市國中小多位校長,長期收受廠商賄賂,讓業者順利得標。

此案被告高達78人,先後傳喚286位證人, 包含頭前國中前校長曾茂山在內的12位校長均否認犯罪,且沒有繳回犯罪所得,新北地院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判處7年4月到10年6月不等刑期,並褫奪公權;其中曾茂山刑期最重,收賄170萬,遭判處10年6月有期徒刑;其餘校長部分坦承收賄,但否認用於營養午餐採購、部分自首且繳回犯罪所得,刑期在1年到6年不等。

新北地院的判決書指出,2002年2011年間,有廠商為了得標,竟把頭腦動到營養午餐費中,以供餐費7%到8%(約3到4元)計算行賄,甚至贈送智慧型手機,一旦供餐出現問題,校長或評選委員便暗中包庇,改以比較輕的處罰,或只以口頭要求改善,讓業者下學期繼續參與評鑑。

惡劣做法讓合議庭直指「不知廉潔」,判決書中直言:「⋯⋯綜理校務,負有培育人材之教育重責,並受國家高額俸祿,應謹言慎行,以作為全校師生言行、人格之表率,竟不知廉潔自持,收受中央餐廚供餐廠商交付之賄款,其犯行危害國家百年樹人之教育基業及青少年學子之身心發展⋯⋯。」

除了32位校長被判有罪,營養午餐供應商及相關職員26人、採購委員、學務主任、總務主任8人,也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10月到7年3月不等刑期;王錦明、廖文彬、陳浩然、曾雪嬌等4位校長,則因證據不足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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