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案日前一審宣判無罪引發外界譁然,連日來民間掀起抵制浪潮,昨天下午消基會在司法院前提出呼籲,食藥署需透過「網魚法」建立全新檢驗標準,找出目前無法驗出,但可能對人體有害的物質。消基會並主張盡快推動「全民參審制」、「改革法官遴選方式」。
不過油脂專家對檢驗方式有不同看法,這可能會讓檢驗工作恐淪無底洞,「此案關鍵在原料使用飼料油,就現有法規,食藥署本來就有權事先認定飼料油可否做食用油,從源頭把關。」
消基會:重新建立食用油檢驗標準
何謂「網魚法」?消基會檢驗長凌永健解釋,食藥署既有的油脂標準包含黃麴毒素、重金屬、酸價和總極性化合物,但這些標準在油品經過精煉後都能符合,重點應是那些驗不到的物質,而那些驗不到但可能對人體產生危害的毒物必須藉由網魚法做深度檢驗。
「簡單來說,網魚法就是建立一套檢驗標準,讓成品油該有的物質要有,不該有的不應該被檢出。」凌永健舉例,像三酸甘油脂就是油品需含有的營養物質,如果不肖業者用假油或混摻或精煉去掉正常食用油本該含有的物質,那還能稱作油嗎?他指出,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目前有一套制度能驗出成品油必含的13項成分,食藥署可參考發展。
至於不該出現在食用油的物質,凌永健舉例,像三酸甘油脂酸敗後會產生脂肪酸、有些油氧化後會產生醛類,這些都是對人體有害的致癌物,若業者使用地溝油,也可藉由問題油品的背景調查建立食用油不該出現的物質項目,例如「辣椒素」,中國大陸的食品管制單位便是採取這樣的邏輯,未來一旦油品驗到辣椒素,便可推論業者摻有地溝油。
食藥署:網魚法恐讓檢驗無止盡 源頭把關比較實際
對此,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兼任講師陳俊成直言,這個方法恐讓檢驗淪為無底洞,「因為你永遠無法完全了解飼料油究竟汙染到什麼毒物,與其把所有毒物搞清楚,倒不如趕快將目前已知食用油脂經高溫加工可能產生的致癌毒物列進檢驗項目,像苯駢芘、多環芳香烴、三單氯丙二醇脂類、環氧丙醇脂類等,較為實際。」
對於消基會提出的「網魚法」一說,食藥署食品組長潘志寬抨擊,食安問題是一條從農場到餐桌的食物鏈,原料如果不符合食品本質,末段檢驗再多也沒用,「你怎麼知道它的有毒物質在你檢驗範圍之外呢?」
潘志寬強調,頂新油品來源的越南大幸福油廠只產飼料油,其來源早就脫離食藥署的管制範圍,早被《食安法》認定為非法,怎麼可能再透過末段檢驗來證明,食品是程序認定,不是本質認定,難道已被申報為廢棄物的豬肉可以再回到食品產業鏈嗎?
食藥署因為油品風暴,在去年10月31日全面實施油品分流管理,進口油脂分成食用油、飼料油、工業油三類,潘志寬說,過往頂新出具公證行報告來通關受到質疑,因此去年油品分流管理後,食藥署在邊境管制上一律只認定官方衛生單位的證明,藉此剔除非食用油原料流入國內的油品產業鏈中。
不願具名的油脂專家也說,油品安全不能只站在檢驗端來看,源頭若有問題,自詡進步國家的台灣就必須做好來源控管,像頂新案進口飼料油,就油品界來看只能說品質不好,能不能供人食用需由官方認定,而現有食安法上,食藥署本來就有權事先認定飼料油可否做食用油,因此落實源頭管理才是重點。
消基會:推動「全民參審」避免法官自由心證
消基會昨天下午前往司法院陳情還有一項主張就是盡快推動「全民參審制」、「改革法官遴選方式」。
消基會董事長陸雲指出,同樣是黑心油事件,去年嘉義地方法院判定永成油脂的有罪判決理由摘要就指出:「我國之食品安全管理,非僅於食品製造、加工、成品階段加以規範,其供作食品製造、加工之原料,同屬食品安全管理之一環,兩者相銜,缺一不可」、「倘有業者逕將該類原料、廢棄物製造、加工為食品,縱能符合食品製造、加工甚至成品之規範標準,仍屬違法」、「以非食用油脂名義自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豬油,規避我國法令對食品之查驗,尤徵未經我國食品管制檢驗,自不能供人食用」等。
陸雲表示,由此可見類似食品安全事件,不同地方法院的立場見解差異甚大,因此我國司法需盡快推動參審制,來促使法官心證和鑑定結果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對此,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高涌誠表示贊同,不過司法權的建立本身具有少數對抗多數的特性,法官的角色是站在法理上提出見解和判決,因此無論是推動像美國的陪審制或是德國、日本等國的參審制,人民參與審判和職業法官恐產生的偏見必須維持在一個平衡狀態,這樣的制度才能讓司法往正向的道路運作,不至於讓判決淪為全民公審。
1個源頭衍生N個產品,不好好管管那1個源頭卻要去檢驗那N個產品?,檢驗只是抽查性質不是萬靈藥,若搞成什麼東西都要驗才能吃真的是很可悲,未知物有辦法驗嗎? 這樣做只是虛耗人力與金錢,肥了檢驗公司與儀器商,既然源頭管理才是良策,那政府機關為何不好好做好管理?還是因為一個花錢費力但是好做,一個省錢但不好做,所以選擇好做的那個? 不知其他先進國家在這方面作法為何? 難道只是靠每樣都驗來確保食品安全? 還是用源頭管理? 相關措施與背景如何? 希望上下游能多分享類似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