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保法》修正 促進狩獵或保障原住民?

前(14)日立法院一讀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案,未來「非營利自用」的原住民狩獵行為將可合法,不再限縮於傳統文化、祭儀兩種活動中,而基於非營利自用取得的部分物種也可選擇「備查」毋須先取得主管機關「核准」。

修法引起強烈爭議,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批評,不僅真非法盜獵和交易行徑可透過「非營利自用」充當保護傘;農委會認為可能促進未經申請的狩獵行為。

原住民青年陣線成員Savungaz Valincinan(撒豐安)認為,修法是將《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精神在《野保法》中再次強調,以解決過往諸法扞格、判刑的情形;至於是否為非法者開闢合法理由,她強調「脫離部落公約、祭儀、文化的狩獵行為,無論原漢,都不在保護範圍。」

14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針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做出一讀修正決議【以下劃底線部分,為本次修法新增內容】:

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及非營利自用之必要】,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及第1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限制。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省略)

修法背景與擦槍走火的一讀

之所以有本次修法,直接導火線為去(2015)年底台東布農族人Talum(漢名王光祿)為照顧高齡生病母親,進入山林打獵,遭檢察官以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簡稱《槍砲管制條例》)和《野保法》起訴,判刑3年半定讞。

此案引起輿論譁然,原住民、人權團體亦紛紛聲援而進入非常上訴階段,同時也讓大選後的新國會以「民意」為主,在立法端尋求解套方案。

但原本法條還在討論階段,修正條文的用字各方意見未磨合,卻在國民黨原住民立委孔文吉的推動下,最後以「新增用字」直接一讀通過,引發保育團體和原住民團體一夕對立,也將狩獵行為立刻推到「野生動物保育」和「尊重傳統文化」兩方價值的「二選一」困境中。

爭端一:「非營利、自用」如何定義?

增修條文認定,只要原住民基於「非營利且自行使用」的目的,便可進行狩獵。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簡稱動社)認為,「自用」定義太過模糊,分享、轉移、贈送是否也屬「自用」?而這也可能造成原住民狩獵後,以「自用」為表、「交易」為裏,再輔以貨車、冷凍庫的集團化、商業化經營,讓盜獵集團合法化,更架空《野保法》的立法精神。

原住民青年陣線成員Savungaz Valincinan(撒豐安)則表示,狩獵乃原住民的文化,而其具體面向便是部落公約,必須符合傳統自用、分享、禁忌等文化面向的規範;反之,脫離部落公約、毫無禁忌進行狩獵行為的「獵人」,無論原住民或漢人,都不在修增條文的保障範圍內,「所以新條文不會因為原住民、非營利自用而成為非法的保護傘。」

時代力量立法委員Kawlo Iyun Pacidal(高潞‧以用‧巴魕剌)則說,其實條文還有新增「必要」兩字,因此單純從修正條文而言,狩獵行為必須同時滿足「必要性」,因此盜獵集團便不滿足必要性的條件。

爭端二:改採備查制 促進狩獵或保障原住民?

新修條文另一爭議,則在於過去狩獵需經主管機關核准,新增條文則加上【或備查】動社擔心「或備查」3字可能促進未經申請的狩獵行為。

目前要入山打獵,除須具備原住民身分外,還須依照農委會林務局《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進行事前申請和事後報告,農委會主委陳志清亦在議會場上表示,即便新法修正,入山狩獵仍要依《管理辦法》申請。

但《管理辦法》對原住民而言則相當困難,扣除事後報告外,事前申請必須交代預計狩獵物種、數量,Savungaz Valincinan說狩獵行為實際上充滿不確定性,在文化意涵中獵物更是祖靈賜與的禮物,因此事前交代顯然有其困難,只是政府基於管理方便而規定的條文;相對的,採取總量管制,即規定一年允許狩獵的物種數量則較為合理。

同時,目前狩獵行為依獵人、獵場、獵物、工具四元素來看,又散落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簡稱《原民法》)、《野保法》、《槍砲管制條例》中。

Savungaz Valincinan說,後兩部法條雖有針對原住民持槍狩獵給予保障,但都採「事前申請制」,過往也曾發生過卑南族舉行獵祭時,因部分族人是長年在外地工作,「難得偶爾回部落,沒有被列在文件上。」結果遭逮捕、送檢,祭典更因此中止,重創部落氣氛之餘,更讓族人留下國家管制凌駕原民部落文化之上,且手段粗暴的印象,改查「備查制」較能減少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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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人物非新聞當事人(圖片提供/原民台)

爭端三:另立新法能否解決爭端?

也由於狩獵行為分散各處,因此長期以來亦有另立《狩獵法》來統籌各方、解決爭端的聲音。動社執行長朱增宏表示,並不反對基於文化、祭儀出發的「狩獵需求」,只是需要受到政府管理,無論是另立《狩獵法》或依現有法規來處理都可以。只是目前修法方向,不僅讓「商業行為」可蒙混狩獵需求中,且「或備查」3字更讓弱化《管制辦法》中的管理成效。

Savungaz Valincinan認為,另立專法是一個方向,但必須符合《原基法》第19條、保障原住民在原住民區域可從事非營利的狩獵行為精神。而現在《野保法》的修改,只是更加強化《原基法》第19條的精神,「但對於整體狩獵文化的保障,只靠現在修法,仍然是不夠的。」

林政人員嘆節節敗退,原民會認要抄非法山產店

對於修法,林務局表示,尊重立法院一讀的決議,但條文必須等三讀完成後才能進一步討論《管制辦法》的修訂方向。

不過熟悉相關事務的人員低調表示,其實現行討論的專法、修法方向和《管制辦法》的事前報備困境等,在訂立《管制辦法》時就已討論過。尤其是像由部落會議通過、提出狩獵需求,多數皆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否決,認為有執行困難。

該名人員亦表示,其實林務局了解部落的困境,他認為採取事後報告、總量管制的方式也非不可行,更細緻的作法是在由部落、鄉公所一同進行登錄,讓狩獵活動也能成為科學調查、統計的手段,只是這樣的工作是在部落內部夠團結、有組織,以及「誠實申報」的前提之下。

而新修增的「非營利自用」是否能和實際的「交易」行為作出明確切割?他認為「真的很難說。」但他較傾向悲觀看法。

原住民族委員會則表示,爭端關鍵在於如何將非法盜獵團體從原住民傳統狩獵文化中剔除,只是寫成法律條文、用字時各方意見不同,這部份則得到《管制辦法》進行實質討論;而能有效處理非法盜獵的情況,原民會認為應以查緝非法盜獵山產店為主,並非單從管理獵人的角度出發。

錯愕修法成就立委選票?《管制辦法》修訂和二讀成關鍵

其實動保團體及原住民團體均同意「狩獵需求」須被滿足、合法化,而且後續《管制辦法》連帶修訂的過程也須凝聚雙方共識,只是兩造對於《野保法》修增條文帶來的影響評估不同;Kawlo Iyun Pacidal也認為,這次修法過程的確缺乏彼此凝聚共識的時間和過程。

Kawlo Iyun Pacidal透露,原本與原住民立委孔文吉協調時,「說好了先擱置爭議,但怎麼先過了《野保法》?」也讓衝突忽然升高,孔文吉國會辦公室助理孔垂崢表示,5個月內將召開《管制辦法》修訂的附帶決議,將討論是以正面表列(可以)或負面表列(不可以)的方式把「備查」的物種做出明確公告。

朱增宏則對《野保法》未來持悲觀看法,認為除非二讀更改,不然母法方向既定,《管制辦法》的修訂請動保團體參與只是「聊備一格」、流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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