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大豆、玉米要進行基改、非基改貨號分流之外,食藥署昨(26)日公告輸入食品F01規定新增64個項目,甜玉米、油菜、油菜子、甜菜等輸入食品都將依照基改、非基改,分門編列貨號,從貨號開始,管理基改、非基改食品流向。
雖然黃豆已在2014年建立基改、非基改貨號分流,但立委蔡培慧日前召開記者會,要求將進口黃豆按照食品級、飼料級進行貨號分流,專門編列「食品級非基因改造黃豆」、「食品級榨油用基因改造黃豆」、「飼料級基因改造黃豆」、「飼料級非基因改造黃豆」貨號。
此外,蔡培慧要求食藥署進一步規定,「直接食用的黃豆」必須為「食品級非基改黃豆」,「限制食品級基改黃豆」僅供榨油使用,禁止「飼料級黃豆」作任何食用用途。對此,藥署食品組組長潘志寬表示,依法經合法進口檢驗的黃豆,無論是否基改都是可以食用,仍需依法行事。
國人多半吃進口基改豆
黃豆按照國際規格分級可分為一、二、三、四級,而要二級以上的黃豆才能進口到台灣。
所謂食品級黃豆主要是袋裝非基改黃豆,在美國分級為一級豆;而一般我們所吃的黃豆,幾乎九成是散裝進口的基改總豆,除了用在榨油、飼料之外,也會從中篩選出較圓潤、較大顆的「選豆」,做為豆漿、豆腐常用的原料,這些總豆在美國分級為二級豆。
專家學者:飼料級黃豆不安全 應與食用級黃豆貨號清楚分流
「玉米都已經做到飼料、食用分列貨號了,但黃豆卻還沒。」蔡培慧表示,台灣與日本一樣,常直接食用豆腐、豆干、豆漿、醬油等黃豆製品,但不同的是,日本已將進口黃豆進行源頭分流管理,且所有食用級黃豆不僅專門供食用,還必須是非基改黃豆。
台大農藝學系榮譽教授郭華仁也指出,現在台灣每年從油料、飼料用黃豆選出二十多萬公噸直接食用,「但這樣的總豆經過三、四週的船期,存放在高溫、多濕的環境,又噴抑菌劑,品質實在不堪人類直接食用。」
此外,郭華仁更指出,「基改黃豆也有嘉磷塞殘留量偏高的風險。」前年食藥署抽驗進口黃豆嘉磷塞殘留量時發現,有一半黃豆檢出嘉磷塞殘留量超過0.2ppm,「我們進口黃豆嘉磷塞允許值是10ppm,從標準看是合格的。」但國內生產毛豆的嘉磷塞允許值是0.2ppm,「以這樣的標準看,有一半的飼料豆是不可以進口的。」確實有必要將食用豆、飼料豆在海關做清楚的分流。
「黃豆是台灣日常主食,食用食品級黃豆不應該是少數人的特權。」主婦聯盟生產消費合作社理事黃淑德表示,食品級黃豆本來就是用在做醬油、納豆、豆腐等製品,食用豆不僅是品種單一豆,也沒有添加防腐劑、抗氧化劑、防蟲防潮等藥物。
「現在台灣向美國大量進口黃豆,又做動物飼料、又做榨油,一豆多用。」黃淑德表示,黃豆做為台灣主食之一,做食品的和做榨油、做飼料的黃豆貨號應該要分開,「他的貨號分流應該要很清楚。」
業者:願意朝非基改方向努力,但需要緩衝期
台灣省豆腐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理事長蘇漢城表示,過去豆製品加工以基改黃豆為主,但這幾年消費意識抬頭,非基改黃豆使用量也在慢慢增長,「我們願意朝基改、非基改分流繼續努力。」
「『非基改黃豆』是台灣豆腐產業的努力目標。」蘇漢城表示,食品級黃豆所製成的豆漿、豆腐不論是食品安全、品質還是風味上都更勝一籌,「但我們需要很長一段時間的緩衝期!」
中華民國豆腐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詹武雄也表示,目前只有營養午餐要求全面使用「食品級非基改黃豆」,至於便當工廠則沒有強制規定,但要清楚標示基改、非基改。
詹武雄指出,若要規定「直接食用的黃豆」必須為「食品級非基改黃豆」.便當工廠恐難負荷成本,「若便當漲價,消費者願意買單嗎?」
「食品業者會考量成本、市場需求後,評估要選擇基改或是非基改。」詹武雄表示,目前已經有將基改、非基改的貨號分流,只要標示清楚,消費者自己也會評估,「或許有人願意掏錢買非基改,也或許有人覺得基改產品也可以,應該讓消費者自由選擇。」
食藥署:黃豆食品、飼料貨號分流需協調
但黃豆真的能像玉米一樣,分成「飼料級」、「食品級」嗎?F01規定中所指的玉米並非一般常吃的甜玉米,而是一般做為飼料、玉米油、玉米澱粉加工用途的硬玉米,幾乎不會拿來直接食用;但黃豆則主要用在榨油、加工成豆製品,只有榨油完的豆粕,或品質不夠好的黃豆才會淘汰作為飼料,兩者運用途徑不盡相同。
關務署副署長謝鈴媛表示,「技術上可以做到食品、飼料級黃豆編列貨號分流。」但重點是後端的貨品認定、發證,還是要由食藥署、農委會等食品、飼料的貨品主管機關討論是否有需要發證、編碼,若確定要增列貨號,關務署確實可以協助執行。
食藥署主秘陳信誠也表示,區分貨號在技術上可行,目前玉米進口貨號已分流,但因飼料貨號涉及農委會權責,需要農委會共同規劃、討論。
食藥署食品組組長潘志寬則表示,依法經合法進口檢驗的黃豆,無論是否基改都是可以食用,仍需依法行事,如需修改需要更高層研議。
蔡培慧表示,目前想出來的「食品級非基因改造黃豆」、「食品級榨油用基因改造黃豆」、「飼料級基因改造黃豆」、「飼料級非基因改造黃豆」只是粗略構想,也可以只列「食品級」、不列「飼料級」,「一個月內請農委會、食藥署、關務署等單位共同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