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出紕漏?為了突顯現行法規的漏洞,環團今援引「利英工礦」欲將原本露天開採申請為地下室柱法開採為例子,直指現行法規只規範礦坑口範圍,卻忽略坑道及整體地下採礦的狀況,導致礦業用地面積被嚴重低估,實際開採面積與申請面積,差距可能高達幾十倍,業者也可以因此規避環評,因此環團呼籲政府應徹底修正礦業法規和制度,才可以讓礦業發展。
業者鑽礦業法漏洞 申請面積與實際開採面積差距大
地球公民基金會今與立委高潞以用共同召開記者會,對於利英工礦的例子,地公專員潘正正指出,位於花蓮縣的利英工礦在1971年時取得礦權,不過在歷經多年的採礦後,業者於2012年指出原本核定的露天礦源採罄,於是改採「室柱」的地下開採法,一路向下探鑽,隨後在2015年才向環保署遞補「變更內容對照表」;此舉立即引起環保警覺,督察大隊也要求業者停工,並重新辦理環評。
對於利英的例子,潘正正指出,這凸顯了經濟部為了追求利益,讓業者鑽「礦業法」巧門的做法,因為礦業用地面積超過一定門檻(山坡地2公頃、一般區位5公頃)時,僅限定「採礦坑口」需要做礦業用核定,實際地下開採卻不需要的荒謬,會造成礦業用地面積被嚴重低估,而無需進入環評;實際開採面積與申請面積,可能高達數十倍差距。
因此,她呼籲政府應該儘速修正《礦業法》第四條十三款中提及礦業用地「指經核定可供礦業實際使用之『地面』」的定義,將「地面」改成「土地」,免得業者再藉此鑽文字漏洞,規避環評審查,若法規無法修正,環保署也應該修正相關政令標準。
環團批 每公頃450元礦業權費 即可大區域獨佔礦權
對於《礦業法》的修正,立法委員高潞·以用則指出,日前行政院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盼增修條文能讓原民採礦除罪化,目前全台有246個礦場,超過八成位於原民傳統領域,但《原基法》規定的「知情同意權」卻未被實踐,因此《礦業法》第31條規定,原則上許可業者可以持續展現礦權,這部分應該被刪除。
此外,《礦業法》第47條規定業者只要在銀行提取一筆錢作為補償準備金,業者就可以合法佔用他人土地,也導致了亞泥和太魯閣族42年的糾纏,這部分就該被修正,不要讓條文創造出可怕的怪獸。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謝孟羽也認為,現行還有很多開採了三、四十年的礦場都還沒環評,而《礦業法》本身就是充滿特權的法律,業者只要每年繳交每公頃450元的礦業權費,就可以取得大區域的獨佔礦權,且礦權每年生產值118億、銷售值86億,這是一筆穩賺不賠的生意,因此他也呼籲政府應該盡快修正《礦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