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漁業重罰!金昌6號捕殺黑鯊罰1140萬,國際注目福甡11號罰375萬,收回執照5個月

台灣漁船福甡11號被指控違反捕撈禁捕魚種、割鰭棄身,及虐待外籍漁工、工資不足等問題。漁業署今(4)日公佈調查結果,證實該艘漁船涉及未詳實回報漁獲資料、未經許可僱用非我國籍船員、工資不足、工時過長、提前解約等情形,總共開罰375萬元,及收回該船漁業執照5個月。其中針對未給予外籍漁工法定薪資450美元,單獨罰鍰25萬元,並收照三個月,為國內對此項違規首次開罰。

而先前金昌6號違法捕撈平滑白眼鮫(黑鯊)及汙斑白眼鮫(花鯊)確認屬實,開罰船主、船長共1,140萬元罰鍰,並收回漁業執照6個月及船長漁船船員手冊6個月。

查獲之漁獲經DNA比對確認為禁捕黑鯊(圖片提供/漁業署)

漁業署:二次調查後,發現福甡11號確實違法

環境正義基金會先前訪談福甡11號船上的外籍漁工,指出船上有嚴重人權剝削及非法捕魚情形,船員控訴「根本是地獄船,猶如奴隸。」而外界也質疑該艘漁船因違反《國際勞動組織漁撈公約》(即C188號公約)而被留置南非。

對此,漁業署遠洋漁業組副組長王茂城表示,福甡11號今年4月16日進入南非開普敦港,由於其船身發生傾斜,遭南非海事安全局依南非商船法留置,並於6月27日解除留置。他強調,南非漁業當局及我國專員當下檢查都未發現禁捕魚種、割鰭棄身違規行為,南非當局認為不需要採取措施,因此該艘漁船離開南非。

不過,環境正義基金會訪談調查結果卻顯示,該艘漁船有捕撈禁捕魚種、割鰭棄身行為,且涉及虐待漁工。漁業署在福甡11號漁船回台後,進行第二次調查,包括港口卸魚檢查、船長船員訪談等。

漁業署針對福甡11號檢查(漁業署提供)

王茂城:福甡11號未詳實填報魚撈日記,開罰一百萬

王茂城進一步解釋,根據漁業署調查結果顯示,卸魚魚種主要為南大西洋長鰭鮪、大目鮪等,並未超過配額魚種的漁獲量。而涉及禁捕魚種、割鰭棄身部分,王先說明,根據《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本來捕撈到禁捕物種時,活體應釋放,屍體應丟棄,並且記載於電子漁撈作業日誌(E-logbook)。

王指出,依據船員、船長訪談記錄顯示,確實曾有捕撈到丫髻鮫類、狐鮫、花鯊等禁捕魚種,不過漁船上未發現具體事證,也未記載於電子漁撈作業日誌(E-logbook)。因此針對這部份,處經營者100萬元罰鍰,另核處船長20萬元罰鍰。

福甡11號一案是否屬於重大違規?王茂城解釋,在漁工、船長訪談過程中,確認捕撈到一尾丫髻鮫類,及少數狐鮫、花鯊等禁捕魚種,但都已丟棄處置。漁船違規在於沒詳實填報漁撈日記,屬於一般違規事項,因此開罰一百萬元。

漁業署遠洋漁業組副組長王茂城報告漁業署調查結果(攝影/劉怡馨)

環境正義基金會質疑,未搜到禁捕魚種,難保有海上轉載非法交易

然而,英國環境正義基金會台灣海洋專案主任邱劭琪對此質疑,即使漁船上、卸魚檢查都未搜到禁捕魚種,卻難保有海上轉載、非法交易情形。王茂城則坦言,「說實在我們沒辦法有具體事證證明,漁船是否有海上轉載交易過程。」根據航行軌跡,僅能判別從南非離開後一路回台,航程為四、五十天,但無法證明中間是否有海上轉載,這不容易調查,船長當然也會否認。

漁工薪資僅300美元 曾遭受船長打、罵

另外針對是否有虐待漁工、苛扣薪資,違反《境外僱用外籍船員管理規定》,根據漁業署訪查船員結果顯示,漁船未申請許可僱用八名外籍漁工,還有逾期申請許可僱用12名外籍漁工,更有無端提前解僱問題。其中八名外籍漁工,每月工資僅300美元,低於規定450美元。這部分總計針對船主開罰55萬元及收照五個月,也特別針對仲介業者開罰200萬元。

漁業署訪談過程中,外籍船員也表示曾受到船長或幹部打、罵;每日休息時間僅三小時,且狀況曾連續長達五天;船居生活照顧差,船員反映腳腫脹、受傷流血、手脫臼等問題,還是必須持續工作,只是被安排到較輕鬆工作。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已經移送地檢署偵辦。

陳吉仲:針對薪資未達450美元開罰,為國內第一次案例

人權團體先前指出,即使移送地檢署偵辦是否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到最後幾乎都以勞資糾紛處理,而漁業署此次開罰也僅55萬元及收照五個月,此舉是否能達到嚇阻作用?農委會副主委陳吉仲對此強調,針對薪資未達450美元開罰,這是國內第一個案例,且此次也針對仲介直接開罰兩百萬,具有示範效果。漁業署署長黃鴻燕則表示,漁業署僅能針對負責的部分開罰,其餘必須尊重其他單位。

左起漁業署署長黃鴻燕、農委會副主委陳吉仲、漁業署遠洋漁業組副組長王茂城(攝影/劉怡馨)

事件發生當下我國否認?漁業署:必須嚴謹調查

福甡11號一案爆發當下,漁業署第一時間發文澄清沒有違法情形,但在重啟調查後卻發現捕撈禁捕魚種、違反漁工權益等問題,情勢大反轉。對此,王茂城解釋,福甡11號留置南非時,南非當局及台灣專員檢查就是沒發現禁捕魚種,因為捕撈禁捕魚種等於重大違規事項,罰鍰兩百萬元起跳,所以漁業署必須更嚴謹調查,等回到台灣才重啟調查。

金昌6號違反捕撈禁捕魚種 開罰1,140萬元罰鍰

另外,漁業署也公布金昌6號違法捕撈大量黑鯊及花鯊事證明確,卸魚檢查結果禁捕黑鯊及花鯊總重超過30噸,已全數查扣。針對該船船主及船長,依遠洋漁業條例第36條規定,核處該船經營者新臺幣950萬元罰鍰,並收回漁業證照6個月、並核處該船船長新臺幣190萬元罰鍰並收回漁船船員手冊6個月,另銷毀該批非法漁獲。

解除黃牌雪上加霜?陳吉仲:開罰無關解禁黃牌與否

外界關心此二案例是否會造成台灣黃牌解禁雪上加霜或是更有幫助,農委會副主委陳吉仲則強調,此舉無關黃牌解禁與否,是為了漁業永續發展,公布執法過程、嚴格開罰,等同宣示漁業署執行法規決心,避免漁船違法,尤其在禁止捕撈魚種部分。

陳吉仲表示,三年前遭歐盟舉黃牌,台灣針對遠洋漁業進行法律架構調整、監控、可追溯性等。去年執行到今年九月底,已開出123張處分,總金額一億七百多萬,漁業署也不斷向遠洋漁船船主、漁工做教育宣導,後續違規情形會陸續減少。遠洋漁業要永續發展,不只是要拿掉歐盟黃牌,同時也積極確保遠洋漁業的漁工權益,包括每個月至少450美元薪資、申訴專線、今年試辦仲介評鑑、工作環境調查等。

對於外界討論遠洋漁工該由漁業署負責,或讓外籍漁工納入勞基法、遵守國際漁業工作公約(ILO188)、還是另訂專法。陳吉仲表示,仍在討論,但在制度確定前,漁業署會積極確保人權,這是人權國家的基本責任。「這跟是否拿掉黃牌無關,而是跟遠洋永續經營有關。」

黃鴻燕也指出,遠洋條例執法至今一年半,今年違規情形已大幅減少,不過難免會有少數違規案例,今天公布檢查結果及懲處,並不是為了懲罰,而是為喚起業界注意,避免業者無意間違規。

環境正義基金會:希望嚴重開罰 警惕仲介

針對漁業署檢查報告結果,邱劭琪回應,對漁業署願意調查給予鼓勵,但認為「必須在人權團體施壓後才進行調查」非常可惜。而針對漁工權益部分,漁業署調查結果跟人權團體調查結果相符,「只是希望能夠施以更嚴重處罰,警惕其他仲介單位。」也期望地檢署能夠真的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處置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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