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場頻遭徵收,《有機農業促進法》束手無策?立委環團籲儘速修法

《有機農業促進法》上路一年多,中崎有機農場、甜心牧場等有機農場遭徵收卻案例頻傳,有機農民的生存備受挑戰。昨(17)日「有機農業『促進』法還是『摧殘』法?」公聽會,呼籲應儘快修法,才能真正保障有機農民權益。

特別是此法第六條,關於公有土地及國營事業土地應優先設置有機農業促進區,缺乏強制性,地方政府若以開發考量徵用土地,《有機農業促進法》難以阻擋。而第七條雖明文寫出租金優惠與租期保障,但到場農民表示,曾遇到台糖以換約為名調漲租金,實際狀況下保障有限。

台糖回應,在提供農地的租賃上,確實有需要檢討之處,但台糖對青農、有機農民絕對是盡全力協助。農糧署則表示,《有機農業促進法》訂定的本意是希望促進有機農業的發展,因此並無太多強制性內容,目前剛上路一年多,接下來會先與其他現有法條搭配來改善現況。

立法委員陳椒華及張其祿與台灣有機產業促進協會等環團共同舉辦《有機農業促進法》公聽會(攝影/林怡均)

有機農民承租台糖土地門檻多,實際狀況與法令規範落差大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六條明文規定: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可供農業使用者,應優先設置有機農業促進區。第七條則明示:農產品經營者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作有機農業使用,應給予農民40%土地租金優惠以及十年租約保障期限。

國營事業中擁有最多農地的台糖公司,農業經營處長曾見占說明,台糖公司的農地租賃方式有公開招標、青農評選、協議出租政府機關及合作經營,目前一般農民承租面積為781.22公頃、各縣市政府機關承租面積為289.97公頃。

然而實際承租台糖土地的有機農民卻並未真正被保障到,有機農民余威槿表示,自己從事有機耕作十年,去承租台糖土地時,卻是被歸類在慣行,而承租到後來卻被換約,租金還不斷浮動調整,種植作物也遭到限制。「法條在辦公室寫,跟農民實際狀況是差很多的!」

另一位有機農民黃宣翡則表示,跟台糖租地根本困難重重,投資設備種植,拿到有機證書後,向台糖申請《有機農業促進法》第7條的租金優惠和租期保障,但台糖一直拒絕讓自己申請,說內部規定改了,所以不適用這條保障,簽約時台糖表示僅電線竿須要押金,但承租後,在農地上使用的各式水塔、貨櫃等設備卻都需要押金,林林總總加起來近二十萬。黃宣翡哽咽表示,「雖然只是押金,但青農本來就沒什麼錢,這樣子金流壓力很大,對我們並不友善。」

而去年差點被台南市政府徵收的甜心牧場,負責人徐紫珊也到場表示,從事有機農業八年,去年是《有機農業促進法》的第一年,卻是自己最難熬的一年,由於法條沒有強制性,其他部會、地方政府曲解後仍會去徵收農地,也讓農民無法安心經營。此外,有機明明是對環境、永續發展有利的方向,但目前「有機」僅是農糧署的農業資材組下的一科,有機農民獲得的資源和關注遠遠不夠。

有機農民余威槿遭台糖換約並調漲租金(攝影/林怡均)

環團籲:台糖優良農地應被劃設「農一」避免變更

滾水循環生態農業促進會、財團法人和諧有機農業基金會及現場其他環團,皆認為《有機農業促進法》需要修法,其中第六條內容:「優先」設置有機農業促進區,缺乏強制性;而第七條的十年租約保障,卻排除現在承租台糖土地的有機專區農民。

滾水循環生態農業促進會發起人楊登旭表示,《有機農業促進法》第6條中僅說要「優先」設置有機農業促進區,對地方政府來說並無強制性,對有機農民來說也沒有任何保障。此外,第31條也提到鄰田污染免責,但舉證責任卻是在農民,對比環境污染時舉證責任在官方,制度並無客觀標準,立論也不夠明確。

和諧有機農業基金會董事長黃山內表示,土壤是有機農業種植的根本,台糖雖擁有大量土地,但很多土地狀況都很糟,有機農民的耕作同時也是改善土壤,台糖公司應更善待有機農民,而非不斷將土地釋出、轉為建地或工地。

台糖曾盤點出2萬5千多公頃、被列為優良農地應維持農用的清冊給營建署,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研究員許博任表示,營建署應針對這些台糖地在各縣市國土計畫功能分區劃設的狀況,召開專案會議,統整檢討這些優良農地是否有被正確地劃成「農一」分區。

許博任說明,各地方政府的有機農業專區,因考量土地完整性跟經營規模及隔離帶等因素,多劃設於台糖土地。這些優良農地,在國土計畫的功能分區應劃成農一,之後便無法再隨意變更,對農民會更有保障。

中崎有機合作社理事主席楊登旭說農友十年努力,政府大筆一揮就成泡影。(攝影/林吉洋)

農糧署坦承法規內容不夠完善,台糖保證不會讓個案變成通案

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第三組組長鄭英圖表示,台糖的農業發展會配合農委會的政策。台糖公司農業經營處長曾見占回應,台糖租金的訂定是依照市場行情、地利因素等,對於《有機農業促進法》內容、農業政策,台糖都是全力配合;作物的限制則是定期都有向農委會及經濟部做會報,但限制作物對產銷失衡來說也是有幫助的。「公聽會上幾位農民的陳情,我會盡全力協助,保證不會讓個案變成通案。」

農糧署農業資材組長黃俊欽表示,《有機農業促進法》當初立法目的是為了促進有機農業的發展,因此多以正向內容考量,強制規範性內容或是罰則都未明確訂定,而有機農業促進法中要求各縣市政府推動有機農業促進區,農糧署也有跟地方政府會晤討論,並給予經費。關於鄰田污染問題,是以《農藥管理法》做執法,「無論是不是有機田,使用農藥的人本來就有責任不可以誤噴。」

立委:政府需修法加強配套,正視有機農地重要性

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陳椒華認為,《有機農業促進法》實施後配套不足,有機農民無法真正受益,而從台糖公司的農地租賃個案中可以看到:農委會及經濟部之間溝通不足,使得農民權益受損,農委會與台糖公司應儘速協商出解決方案。

台灣民眾黨立法委員張其祿則表示,立法院通過《有機農業促進法》,相關部會和地方政府都應遵守並落實,特別是考量有機農地的土地復育性。此外,不只《有機農業促進法》,《國土計畫法》第21條中也明訂,將「具優良農業生產環境、維持糧食安全功能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之地區」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落實國土功能之分區劃設及土地使用管制,無論是中央還是地方都應重視農地的留存,以及保障有機農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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