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光電吵不完,微型屋頂光電卻推不動! 申設麻煩、獎勵不足,環團籲盡快變革

大型地面光電案造成爭議不斷,微型的家戶光電卻難以推行。今(22)日環保團體召開「2022屋頂光電政策總體檢」記者會強調,公民參與的微型屋頂光電,可以協助台灣達到淨零目標,卻因目前的獎勵機制不足、申請程序冗長,導致光電廠商與民眾參與意願難以提升。

環保團體指出,為了支持微型光電發展,政府應更細緻制定光電規模級距,並給予10kW以下的光電申設補貼、穩定且優惠的購電費率,申請流程也必須與大規模案場分流處理,才能促進公民參與光電開發。

微型屋頂光電更能落實公民發電精神(圖片來源/陽光伏特家)

微型卻重要的淨零推手,屋頂光電發展潛力高

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發展推廣組長李孝濂說明,今(2022)年太陽能光電已成長至8GW,為了2050年淨零碳排的目標,未來預計發展超過40GW。多數環保團體皆樂見再生能源的發展,但也發現地面大型光電近年產生很多衝突,反觀想蓋規模10kW以下的社區、住宅卻難以建設光電。

目前行政院已審查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規定新建物或舊建物改建時,皆須加裝光電。但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副秘書長曾虹文說明,既有屋頂設置光電的潛力不容忽視,除了一般住宅屋頂,公家機關與公共設施屋頂,像是各縣市行政設施也應盤點發展光電的潛力。

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資深主任吳心萍則指出,「歐洲推估2050年,公民發電可提供總發電的45%」,若台灣大眾能參與光電開發,才能讓能源轉型和淨零的理念落實在公民意識中,成為供電助力。然而目前政府鼓勵光電廠商或公民進場家戶光電的誘因都不足,導致微型光電發展遲緩。

目前10kW以下的微型屋頂光電裝置容量極低。(圖片提供/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

申請流程繁瑣且未分流,審查阻礙公民進場參與

目前部分地方政府配合中央政府推行的「綠能屋頂全民參與計畫」(以下簡稱「綠能屋頂計畫」),協助媒合光電廠商建設家戶光電。但曾虹文說明,參與廠商經常因為效益太低或申請流程繁瑣等考量,放棄建設小於15坪的微型屋頂光電。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秘書長高茹萍也解釋,台灣申請微型屋頂光電流程緩慢,作業時間可長達半年,阻礙民眾參與意願。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研究員許博任則指出,現行光電開發規模若在2000kW以下,申設皆以「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規範,只需向地方政府申請,免送中央政府審查。但此級距範圍的申設流程,對微型的公民光電仍過於繁瑣,反而大型光電業者利用這個規定,把大型發電設備規模拆分成數個2000kW以下,規避中央審查程序。

環團倡議政府應加速推動屋頂微型光電(攝影/孫維揚)

應效法日韓,提供微型光電補貼與優惠費率

目前台灣政府對微型光電的支持明顯不足,台灣環境規劃協會分析師吳勁萱認為,應借鏡如日本、韓國以優惠費率或補貼等方式,協助微型光電進場。例如日本自2020年開始以浮動電價收購,但若為250kW以下的小型光電,仍維持固定電價收購。此外還特別分成10kw以下、10至50kw與50至250kW三個級距費率,以最小型光電費率最高,鼓勵增設家戶小光電。

吳勁萱也舉例,韓國不僅在2011年即提供家戶光電申請補助,協助200W陽台型、3kW微型的家戶光電開發,近年還修法鼓勵出現小規模電力仲介市場,讓家戶光電可以直接參與電力交易,讓大眾更直接感受自設光電的效益。

台灣若想提升公民參與光電,吳心萍表示,政府需要在年底公告淨零行動草案前,規定公民光電的比例。同時在光電躉購費率制訂時,增加10kW以下的躉購級距,以更優惠的價格促進光電廠商開發微型光電。

吳心萍同時提及,經濟部推行的《合作社及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已於今年11月停止,為了繼續支持公民光電開發,政府應該規劃未來微型光電可持續保留躉購機制。

韓國忠清南道唐津市以鄉鎮之力,推動太陽光電普遍於小鎮屋頂。(圖片來源/唐津市官網)

小規模光電申請要跟大規模分流,也要防止大型案場偷吃步

針對屋頂光電開發,曾虹文強調,政府應更積極盤點不同建物屋頂與其可裝設面積,掌握現今可開發卻未開發光電的建物,鼓勵加裝光電。吳心萍則指出,地方政府也應讓大小不同規模的光電申請分流,增加廠商建設微型光電的意願,「不然現在10kW與超過1000kW的案場審查流程一致,廠商當然優先開發大型光電」。另外也可以像台北市政府給予公民電廠申請補助,促進民眾申設微型光電。

要讓微型光電更普及,需讓行政作業流程更快速。高茹萍舉例,如歐洲議會研擬讓50kW以下的光電建設申報流程僅需一個月,且主管機關在期間內若未回覆也會視同通過。台灣要推動微型家戶光電,亦可請能源局研擬更快速的10kW以下光電認證程序。另外她建議,政府應推動無紙化申設服務,方便民眾線上進行申請作業。

許博任補充,要讓公民進場微型光電時,也要防止大型發電業者以化整為零的方式規避審查,因此在簡化微型光電申設程序時,也需修正《再生能源設備管理辦法》第6條中有關光電裝置容量計算的條文,並納入廠商拆分光電案場的各種樣態,才能強化大小光電分流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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