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日前發布調查報告,調查主因為外商控訴台灣光電投資環境惡化,內容列舉業者建言,包含鬆綁農地釋出種電、漁電共生應脫勾,不應強制業者承擔養殖責任,監察院函請行政院督促各部會確實檢討改進。
報告釋出後,多個民間團體質疑公正性可議,認為監院報告僅聽「業者一面之詞」,農漁民認為,報告形同要求政府棄守「農地農用」原則。學者評論報告略嫌粗糙,未正視光電使農地破碎化,農業環境惡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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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載明業界心聲:「漁歸漁、電歸電」
10月8日監察院發布一份光電調查報告,報告由監察委員紀惠容、范巽綠及田秋堇署名,本案起因於外商負責人向媒體控訴台灣綠能政策修改頻繁、民間雜音多、黑道介入及公權力不作為等情事,導致國際開發商放棄台灣市場。
監察院並透過「太陽光電產業永續發展協會」(下稱光電協會或協會)邀請來台投資光電案場外資業者,對我國光電發展提供建言,並行文行政院及相關部會,作為改善行政作為依據,並需函復光電產協會。
在這份報告裡面,大量引述光電業界意見,將「漁電共生」發展瓶頸歸因於「政府監管強度過大」(p6),「漁電共生養殖事實應以6大養殖單據加上7成產出囗檢核標準」,將「導致案場投資與銀行融資條件失效」(p33-34),認為漁電共生應回歸「漁歸漁、電歸電」。
報告指出,漁電共生上路以來,若無光電收益補貼,養殖戶普遍缺乏持續經營意願,而若強制光電業者投入養殖,則難以克服專業門檻。針對光電業者希望漁電共生不再強迫光電肩負養殖責任,監察院要求經濟部與農業部研擬有效措施,檢討改善。

報告援引業者建言,要求放寬農地釋出
報告亦援引業者意見指出,「(光電)每年新增地面型2GW,所需用地約2000公頃,僅占全國農地面積的千分之二對糧食安全影響極低。」並主張因人口老化、勞動力短缺,造成逾5萬公頃長期休耕土地,土地使用缺乏彈性。
報告載明,應明確區分土地開發與電業申設角色,建置開發則交由專業光電業者。
環保團體:報告無視農業與環境受害,未正視居民權益,難以取信
彰化縣環保聯盟總幹事施月英認為,報告大量引述業者意見,將光電發展困境歸因於推動層級不足、審查冗長行政效率不足,而不是政策方向錯誤。她認為報告忽略光電破壞環境、社區抗爭與黑道介入,以業者受害包裝為外資困境,忽略農民、養殖戶跟社區居民的真實受害經驗。
施月英也批評,在光電產業亂象中,得利者是投機的業者、地主、中介商跟地方派系,報告對「地方為何反彈」未提出解釋,更忽略中央政策責任,諸如缺乏區位規劃、社會溝通與透明監督機制。
施月英主張,監察院應該對光電政策全面檢討,包括審查過程與環評制度缺失,及綠能發展目標與國土安全如何權衡,此外也應探討居民跟社區參與機制不足問題,更應該詳查光電有多少位於環境敏感區、生態棲地,評估對自然環境的負面影響。更應該深入調查綠能投資在台灣停留現況,其利益分配與土地租金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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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學者:日本農電制度無法比擬,政策持續失靈,將持續惡化農業環境
成功大學都市計畫系教授黃偉茹,也是學界能源公正轉型監督小組發起人,她曾經在2023年發起學界連署,建言光電發展應遵循國土規劃原則並堅守公正轉型路徑,促使政府暫緩劃設「低地力土地」。她認為這份調查報告略嫌粗糙,特別是意見四「與農爭地」及意見五「漁電共生」特別具有爭議性。
關於農地部分,光電發展已超過十年,報告並未檢討究竟已開發多少農地作地面光電使用,報告僅援引業界意見「地面型光電所需用地每年需求2000公頃農地」(p5),僅占「全國農地千分之二」,有操弄數字之嫌。而且業界稱每年休耕、閒置面積20萬公頃與事實不符。依農業統計,每年休耕面積僅五萬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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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偉茹表示,業者以日本為例提出開放農電共生,但卻未同樣全面比較日本採取變更型或共生型的總面積及占農地比例,日本耕地面積400多萬公頃,約為台灣五至六倍,兩國整體情況並不相同,無法比擬。
黃偉茹認為,業界連漁電共生都做不好,要求改採「漁歸漁、電歸電」,那麼急迫開放農電共生將導致相同結果。現在日本已經面臨白米必須進口的窘境,如果我國政策持續失靈,那可以預見台灣未來有可能也是相同路徑,光電僅取走土地,偏廢農業發展,無法維護及提升農業生產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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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協:養殖用地以養殖為主,漁、電分離除非政府棄守「農地農用」
對此,中華民國養殖協會執行長侯彥隆認為,光電投資緊縮、外資撤退是事實。但他也指出,政府釋出兩萬公頃養殖土地提供業者設置光電,是基於「附加功能」,也就是養殖具有結合光電設施的可能性,因此提出「養殖為主,綠能加值」原則。業者若不希望再負擔養殖責任,除非走變更,或者政府修法改變「農地農用」原則,否則養殖用地仍應以養殖用途為主。
有關光電業者提出「漁歸漁、電歸電」的訴求,侯彥隆認為,漁電共生政策推動上路以來,不該只鎖定「土地整合」,更應該找出「養殖專業者」。他表示光電商開發漁電時,面對20、30養殖戶有管理困難,需要專業養殖公司角色作漁業管理,這也符合台灣水產行業改革所需,個體戶難以形成規模,藉由漁電共生催生出企業化養殖公司。
侯彥隆感嘆,漁電共生有機會成功,也能促成專業養殖公司形成,台鹽綠能曾經有機會建立典範,只可惜從土地整合到案場興建、再做漁業管理,其中「太多人上下其手」,謀取短期利益,卻斷送創新產業模式的契機。現在政府導入養殖團體也是這個原因,希望由專業團體作為中介組織,但是一切需要時間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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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抗爭者:遺憾監察院僅聽廠商一面之詞,未傾聽人民痛苦心聲
吳連進是雲林四湖鄉反風機自救會會長,從反對陸域風機設置開始,援助口湖鄉謝厝村跟元長鄉瓦磘村等光電開發衝突案的抗爭民眾,他認為監察院應全面檢討能源政策,而非僅憑廠商一面之詞,形同「護航綠能」。
他以雲林瓦磘村為例,社區知情權參與權被沒收,光電衝擊社區環境,但卻沒有民眾參與程序、面對資訊落差,只能被動告知,最後只能採取抗爭手段,向地方政府追討公理。吳連進也舉口湖反變電站自救會抗爭近3年為例,村民從未要求回饋金,業界把地方反彈歸因於回饋金分配不夠,是「自絕於民意之外」。

社運人士:政府壓縮轉型時間,立法不足廠商也成受害者
社運人士、苗栗縣環保聯盟理事長陳祺忠認為,業者陳情所言「開發環境」惡化,申設過程業者「信賴保護」不足,正是因為能源轉型初期為衝刺發電量,法規寬鬆導致過多爭議,開發造成的外部成本沒有納入,抗爭四處頻發。監察院報告反凸顯問題:政府為壓縮轉型時間,立法不足使廠商也成為受害者。
陳祺忠更認為,能源業者並不是無辜者,綠能業者在諸多能源開發過程,並未提升在地環境與社區居民的共存共榮,只追求能源業利益最大化,亦不符ESG精神,導致綠能形象崩壞,業界也有責任。
陳祺忠認為,農地農用是國土法規的根本原則,他認為這份報告用意在於強化「放棄農漁業論」,遊說法規更大幅度容許農漁土地轉作能源用地,將導致地主傾向廢耕,農漁業恐怕難以生存。
報告中指出「約八成光電案場開發出現土地開發商綁電業執照現象」(p.9),以開發半成品案場轉售,這批業者無技術、無資金背景,採取「以小資金博大利潤」的風險策略。陳祺忠認為,導致土地掮客反噬能源業,行業亂象紛起弊端重重,正是因為光電以取得土地優先,並不重視社區、環境。
反對者:簡化問題轉移責任,綠能失信於民
施月英表示,這份報告焦點是「如何讓外商恢復信心,加速行政審查。」但真正應該問的問題是「綠能政策為何讓外商、居民跟環境保育者都不信任政府?」把問題歸因在地方政府跟效率,她認為這是一種政治責任轉移,只為了維持中央政策「方向正確、只是執行不力」的表象。
吳連進表示,在國家能源政策主導下,放任業者四處圈地開發,養殖戶失去魚塭,農民承受土地租金上漲,平地造林被砍樹種電,山坡被夷平,濕地被蓋上光電板,衝突一再重演是光電不被民眾信任主因,監察院應該糾正當時制定政策人員,而非「背離民意,越走越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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