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寫手

自由鳳梨示範區-契作的風險、法律保障與新自由主義觸手

鳳梨-農民-受薪者,是不是都在同一個處境?而之間的相同相異之處,豈是本文能道盡
鳳梨-農民-受薪者,是不是都在同一個處境?而之間的相同相異之處,豈是本文能道盡–插圖:深度呼吸

論沃草報導中,農產契作的風險、法律保障與新自由主義觸手

日前沃草針對了土鳳梨退貨事件的來龍去脈做了相當完整得報導,而我認為土鳳梨的挑戰只是台灣面臨農民面臨農貿的自由化中的一個必定會經過的過程之一,以為土鳳梨是象徵著台灣農業以農業企業化的方式因應自由貿易而導致的生產工業化思維的低毛利;土鳳梨有三個啟發,突顯出一般而言企業主導的農產契作中有三個問題:農產風險管理的責任、農產契作應符合民法契約原則及競爭法公平原則、企業化管理壓縮農產契作良善立意。本篇非針對特定廠商的土鳳梨退貨進行批評,而是針對台灣以企業導向的農產契作的「以商領農」實行的內外因子問題進行討論,期待消費者認識個體小農面對企業委託之農產契作遇到的三個困境,進而反思「以商領農」的「企業契作」的實行細節能否有以責任消費改善的空間。全篇引用【沃草news】-[鳳梨契作系列]

1. 土鳳梨除了加工,沒有其他出路,農民應該自行控管風險?

報導中提到:「今年氣候異常炎熱,台灣各地的土鳳梨都被提早催熟,所有契作農友都在搶收。」實際上農民在生產過程中,對於氣候條件資訊的訊息來源主要還是來自農會及氣象局報告。然而,霜、熱害之發生機制與預防、雨量預期及農業氣象之預測其實台灣早多有研究;然生產端農民如何取得這樣的長時間預測的資訊及應變方法的提示、或許在資訊傳遞的平台上還有進步的空間。

農作生產本來是自產自銷或以地域性的交易進行的,並且能夠在地域間進行互助、借糧、儲備等方式進行初步的避險及維生當土鳳梨生產被帶入了契約農作生產的交易中,成為非固定雇主的勞動型態;而契作商最後致需要以合格土鳳梨的數量和價格買下契作農所有的勞動過程,看似是純勞動的支付關係中,其實也隱含契作農必需自行控農作產品的內外部風險的邏輯。

然而所謂農民應自行控管氣候及生產的風險,應該是在交易雙方基於資訊透明下,而且都能互相掌握外部對生產條件影響的狀況下,才有資格談雙方負擔風險,也就是農民應該自行控管「部分」的風險;而非全部。而誰要為「農業氣象及預測」及「農作生產管理應變」的「資訊傳遞」負責?農民嘛?企業?還是主管機關?或是交易雙方跟政府都應該有責任從自己的職能和腳色去管理自身會遇到的風險?因此這個基本的資訊透明問題解決了,才有資格談市場化;試著用企業化的方式去「以商領農」。

2. 改善土鳳梨契作契約的公平性

「許銘仁直言,把契約改得更公平是小事」

契約的白紙黑字就是這個非固定勞雇關係的決定因子;既然談到土鳳梨的契作契約公平性,我想有必要以競爭法的思維來看待普遍契約農作的公平性。題外話一下:以家父吃的契作米為例子,我曾拜訪農場主人他對我計算他的生意算盤:米是採行自然農法的,單位面積產量是一般米的一半到三分之一。他向朋友及環保生態相關的人脈來承攬到米契作,以能夠保證九成的米量來供應。也就是兩百元的米可以去超市買一大袋,但是他的米只能買大約一公升的體積。但就是特別好吃。他不需要經過契約規範不明或不公平的企業收購;而是承攬許多朋友當「穀東」;生產風險由雙方共同承擔,也明講保證產量及品質。但鳳梨不是,土鳳梨需要加工,也只能加工;需要加工的農產品必定要經過加工廠,因此鳳梨或加工類的農園產品買賣的契約的型態、買斷、加工後的鳳梨產權就是這裡重要的關鍵;鳳梨產權是影響雙方在交易行為中支付多少的中介。

「套袋是為了保護鳳梨果實,符合微熱山丘「不灑農藥」的要求…一個套袋要新台幣0.45元…外界以為微熱山丘以每台斤新台幣11元收購土鳳梨,,農民必須支付給托運公司每台斤新台幣1元的運費,還有支付農會、合作社每台斤新台幣0.5元的手續費,形同農民只能拿到每台斤新台幣9.5元的收購價。」

第一個質疑是為什麼農友要支付套袋?運輸?這些與勞動無相關的費用呢?造成這個現象的原因是是因雙方有不對等的供貨彈性;在農委會鼓勵下,不少農友加入契作農的行列。只要契作商面對土鳳梨契約供應的數量夠多、供貨端(契作農)的選擇也多、來買契作商加工產品的人也多,對於契作商彈性就越大,就越有操作的空間避開這些多餘的生產成本支付的條件。又土鳳梨的耐用性其實並不高,因為在來回運輸中使用冷藏車不符成本而且品質繼續降低,被退貨繼續熟成以後根本沒有重新出貨的後路,這就讓土鳳梨的供貨彈性有了相當大的限制。現實是彈性小的一方要吸收較多的供貨成本或是全部吸收,但是「小農-加工商」生產契作原本是農委會鼓勵下的產物,農委會得責任解決契作的公平性的問題;即便不是農委會鼓勵,農糧署作為農糧生產主管機關,也應該介入一般農產契作契約的普遍公平性問題。

「今年光是「過熟」一項,因為托運時間落差、目測標準不明,契作農民與微熱山丘便糾紛不斷,明年要怎麼去判定「過生」、「採下超過2天」?外觀頭尾不得超過0.5公分,是一顆一顆丈量、抽驗抑或是目測?如果還是仰賴目測做退貨基準,要如何避免再度爆發爭端

微熱山丘方面以「貨源過多」為由,要求明(2015)年減少三分之一的契作鳳梨供應量;對於個別農友,A先生甚至被告知要減少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的收購量。…這些防弊機制沒有書明在契約上,也未見廠商、農會、合作社、農委會召集農民和專家學者共同商議。」

倘若供貨商基於其自身的供應鏈管理考量,進行對個別農友或大批農友進行減少貨量或切斷貨量。對於不查明該批貨品大致的成熟度及品質者,逕行以全批方式退貨;若實屬惡意退貨者,影響繼續性契約的簽訂,其實是有濫用交易相對優勢的嫌疑;對於這樣行徑在公平交易法上,觸犯第24條欺罔或顯失公平的行為。這在普遍的企業主導的契約農作中,會是相當普遍的問題。而下面報導中這段對於採後處理的部分內容其實可以給一個很大的啟示。

「檢視明年度的契約,明顯比今年度嚴苛,例如契約第三條針對規格規範的部分,今年度第二項內容為「不含受害果(包括花樟病、萎凋病、黑心病、黑腐病、黑目病、赤色病…等)、未成熟及果實太小顆(1.5台斤以下)」,明年度第二項卻擴充為「不含受害果(包括花樟病、黑心病、黑目病、過熟、過生、摔傷、裂果、採下超過2天…等)、外觀頭尾不得超過0.5公分及果實太小顆(1.5台斤以下)」。

關於採後處理的部分,其實是一個可以相當標準化的作業流程來解決的;但問題是,這樣的標準化其實是一個相當高的資本門檻;採收後的擺放方式影響採後的病害、通風,或者採收後能否有空間迅速降溫及運送時防止呼吸熱及受光造成了採後品質降低等等。這個部分的生產成本誰要承擔,這樣的投資其實對供貨的良率及品質有非常直接顯著的提升。農會和契約商雙方其實可以共同負擔的起這樣的設備投資、確保供貨品質的穩定度。關於病害整合管理部分我就不甚了解,那是相當知識背景的專業;希望能有熱心回復與分享。

在我看來,也應從雙務契作的特別法規或原則規範是有必要的;以直接保障農民及契作商雙方權益,包含在生產、支付、退貨等等,所衍生的責任、誠信、賠償原則,應該納入供貨彈性、農作生產及採後處理的產業特性,來訂定符合農作生產契約特性的辦法;這不是對於私法自治的侵害,而是基於保障競爭且明定交易公平性的問題。

3.「自經區和土鳳梨是兩回事。」真的嗎?

農委會近幾年來,大力的推行及鼓勵的「企業契作」;其實就是將農業生產的在地交易,轉移到非固定度主的供貨及交易市場上。透過專業化分工,土鳳梨生產被帶入了農業企業化的一環;成為生產體系中可以被cost-down、替代、淘汰、勞動定額、資金壓縮、良率考量、工業化製程的一環。契作是農業生產中一個必然的交易現象,但是方法上必須要能確保雙方的權益。以上方生產風險揭露、交易公平性保障與病害及採後處理規範而言,是報導中可見得相當大的挑戰。而自經區的設立就是一個深化及擴張此看似純勞動(但實則壓榨低彈性一方)的交易體系:「小農-加工商」的以商領農契作模式,而這個模式進入自經區的資本影響成為一個現身的中介下,因為工業化而擴大量產的效應會讓這個體系更加深化兩個面向——更多農民加入生產契作的供應端、更少的彈性造成農民更多的生產成本負擔。單就這個部份而言,討論著重的是如何敢善這樣的交易體系。

所以自經區和土鳳梨當然是同一回事。沃草這段話也是整個自經區將來若使用台灣的農產原料進行農業加值升級(或台灣不開設自經區,這也畢竟是現存的問題),深化了契作所遇到的最大困境:

「居於契約關係中的弱勢地位,無論是農會或是農民,在「契作」變成各方資源亟欲搶進的市場後,都只能讓出更多自身權益,換取廠商繼續合作的意願。原是立意良好的契作機制,如今卻陷入失衡的混亂狀況,農會雖然身負牽線之責,卻無法制衡廠商,只有農委會以更積極的態度介入,協助廠商、農會、農民三方建立良好的契作機制,問題才可能真正得到解決。」

結論

農業生產產業及農業的支持產業導入了現代社會企業管理及產銷的交易形式,形成了分工明顯的農業生產型態及其產品流動的傳遞過程,這是當今農業企業化的結構形式。分工之後勢必會有契約行為,這其中作物價格(和彈性)與契作規範這概念,如同勞工薪資擬定和促進勞動條件的關係。這裡農作物生產的契約細則牽扯到農業生產本生具有高度外部風險、氣候、病蟲害、栽培輔導和收穫管理需要共同解決,而農業生產契約的規範決定了公平與否。對於栽種第一線的農民來說,價格最重要;而契約規範左右價格。自經區因為追求工業化、低毛利和量產的思維下;未來被農產加值政策所連帶的農民,不論種植的作物項目是什麼,必定更身受其害;甚而,企業轉用他國農產品,連向國內農會契作都不需要了。

這樣的過程是台灣農業在貿易自由化的浪潮下被期待能活路的少數方式之一,是否真的如此還未見真章;但執政者萬萬不可忘對岸毛老大給得啟示;低收入及圈地而成功組織農民革命的原因,其實當今企業契作有如圈地一般;透過交易讓金錢資本滲透了個體契作農以控制農戶的生計。由此看來,其實土鳳梨的契作與鳳梨酥廠商或許不是利益關係龐雜或難解之問題,而是我們輕忽了台灣面臨過去及未來的貿易自由化中,新自由主義的交易形式內化到農業生產的產業鏈裡「以商領農」;關鍵的問題應該是食品與資本已經牢牢相扣在一起了,但我們有什麼選擇?我們還要犧牲什麼?或者若無其事?我也許會去買盒自由經濟示範區生產鳳梨酥送給親愛的人吧;但別忘了!那時原產地標示已經解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