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郭華仁(台灣大學農藝學系名譽教授)
報載農業試驗所研發的蓮霧新品種「台農3號」─黑糖芭比,以每公頃18.9萬元的授權金技轉給若干農家。由於這優質品種新上市每公斤高達700元,引發未經授權的農民私下嫁接搶種。這可能引發諸多問題。
黑糖芭比是否受品種權保護?
某位未經授權的果農表示,農試所花人民的納稅錢做研究,培育出的品種卻不開放給果農種植,涉嫌圖利少數果農。但是某經授權的農夫認為,如此一來付權利金的果農有如冤大頭一般,建議政府乾脆全面開放,讓大家種來搶攻外銷市場。農試所則表示,授權機制是希望避免我國技術外流及維持農產品的競爭力,若有農民違法搶種,待上市後就可追查,必要時不排除訴求法律途徑。
不過,「授權機制可避免我國技術外流」這句話是不成立的。品種外流是相當容易的事,有心人利用郵寄或出海關,就可以將小量樣品送到國外。實際上我國也經常免費地引入他國品種。因此在國際上都是向市場所在國申請品種權,讓該品種就算外流,也不能合法地在當地生產。
根據農糧署植物品種權公告查詢系統,3月10日上午搜尋的結果,蓮霧只有「高雄1號」-夏之戀有申請品種權,而且還在審查中(圖上)。但是當天下午3時查詢時,卻多出兩項,包括黑糖芭比(圖下),而且所有公告的品種都無法進一步觀看較詳細的資訊。猜想是農試所申請後農糧署沒有立即上網公告,而趕在10日中午臨時補上。
這就有趣了,黑糖芭比在104年3月12日就首次公告授權,依法,此品種需要在105年3月11日之前提出品種權申請。超過一年未申請,就會喪失新穎性,再也無法申請品種權了。沒有品種權,農試所就沒有法源基礎來控告生產販賣者侵權。
蓮霧品種權申請狀態,2017-03-10搜尋(圖上方為10時,下方為15時擷取,才新增黑糖芭比品種)。
品種權的例外:農民免責
好吧,就算受到品種權保護,還是有值得繼續討論的地方。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有一大半在規範植物品種權。品種權是參考專利法,但顧及農業特質所設置的智慧財產權,目的是要鼓勵投入育種工作,創造新品種。育種工作需要時間金錢與腦力,因此品種權給予一定時期的專賣權。
與專利不同的是,品種權有兩項免責條款,稱為「育種家免責」與「農民免責」。育種家用「具品種權」的品種來交配、開發新品種,原則上不視為侵權行為。「具品種權」的品種若被農民在自家田間留種種植,即使沒有經過授權,在某些情況下,該等農民也不算侵權。農民仍可將種植所得的農產品加以販售,但是不可當作種植用的種苗販賣出去,販賣種苗仍屬侵權。
農民免責當然是在照顧農民,不過照顧太過分就會侵害到育種家的權利,因此各國大多設置若干情況來施行農民免責。由於各國國情不同,因此農民免責的適用情況也有所不同。
歐盟規定只有小農(生產少於92公噸穀物,或者相對面積的農民)才能享受農民免責,而且只限於九種飼料作物、九種禾榖類作物、三種油料纖維作物以及馬鈴薯等,其他植物一概沒有農民免責這回事。大農還是得繳一些權利金。
美國、韓國、墨西哥、日本等國的農民免責開放給所有用種子繁殖的種苗,無性繁殖者不在其內。
哥斯大黎加、多明尼加等國的條文是適用於果樹、觀賞植物與林木植物以外的植物,意思就是穀類、雜糧、蔬果都具農民免責。
澳洲採負面表列,但目前該國政府仍未公告任何物種名單,意思就是所有植物都適用農民免責。中國因為採用舊國際公約,目前也是全盤適用。
我國與澳洲的條文都是由政府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公告,不同的是採正面表列。目前的公告只限於稻、落花生、綠豆、紅豆、玉米以及大豆(毛豆除外)等這六種,而沒有大小農限制。對一般農民而言,我國現行的辦法是比較嚴格的。不過回到蓮霧,就一般國家來說,果農也是無法享受農民免責。
政府向農民收取權利金,是否恰當?
我國自2004通過實施品種權以來,有兩大的好處,即蘭花、毛豆等強項種類也可以到市場所在國家申請保護,而國外若干優良品種(如切花)也因此得以引進生產外銷。
品種權實施當初,以蔬菜品種的申請最為大宗。不過上軌道後,目前反而是花卉品種申請數量作為龐大。我國私人種苗業者以蔬菜種子根基最為穩固,而種子公司大抵以雜交一代品種為主要研發目標,其本身無法留種,因此不一定要仰賴品種權的保護。花卉品種的研發公家與私人業者各有專精,部分則由國外引入。果樹仍然以公家的研發為主,但私人申請的案件也陸續出現了。
問題是,公家單位的研發,經費的來源靠是納稅人的錢,那麼政府研發出來的品種,向農民酌收授權金到底站不站得住腳,就有待商榷。這可以從兩個相反的角度來談。首先,果農畢竟是少數,水果也不是攸關糧食安全的物種,公家品種即使用的是納稅金,其龐大金額恐怕也不是種植該品種的少數果農所負擔得起。
可是從另一方面來說,農業整體是國家命脈之所在,政府的農業預算不算小,很多時候是無法用成本與收益這樣狹隘的方式來看待的。因此,政府一方面出手補助補貼農民,另隻手卻要向農民收權利金,聽起來好樣不是很對勁。
農產業分「攻擊型」與「保命型」兩種,可以透過農企業打外銷市場的項目算是攻擊型的,這方面在品種上多收一點權利金,並沒有問題。屬於國家安全層級的「保命型農業」雖然無法在外匯上有亮麗的成績,卻是農業政策上要用心維護的,這部分務農者與作物種類都遠比攻擊型者多很多。
現在連稻米也都採用授權的方式,對比較有規模的稻農企業當然沒有問題,但是小農根本負擔不起,幸好有農民免責這樣的設計,讓小農想種也可以自行育苗播種。
品種育成後的授權金還有另一個問題。早期公家單位為了鼓勵育種,常是以品種推廣面積來作獎賞的依據。目前這個方式已經廢除,改用權利金的方式,讓公家育種者可以有一定百分比的授權金當作個人收入。可是作物種類那麼多,但可以產出可觀的權利金者就是那幾種,那麼因公務需要,同樣進行育種,卻有很多育種家先天上就無法在權利金收入上與人相比,這會不會有打擊士氣的可能?或者造成許多作物的育種無人進行的後果呢?
不論是從前的依推廣面積獎賞制或者現行的權利金制,都可能有損作物及其品種的多樣性,而這樣的多樣性在氣候變遷的年代又是那麼重要。
結語:品種權應廣徵意見討論
作物的育種是農業生產重要的關鍵,而植物品種權的設計則是以促進育種事業為目標。然而任何的設計若沒有放在恰當的位置,過弱或者過強,都會妨礙到目標的達成。考慮到農業的複雜性以及公平性,品種權實施的現行設計顯然較為簡化,有再廣徵意見加以改進的必要。
註:3月10日媒體的報導見:
1.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084597
2.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084598
農糧署植物品種權公告查詢系統:
http://newplant.afa.gov.tw/
品種權是一件事,授權又是另一件事。前者是經過審查後法律賦予權利人一定時間一定範圍之權利。授權則是基於這些權利進行商業模式之運用。它可以很策略性有償且專屬授權,也可以很公益性的無償授權。農試所會認真檢討。
關於”公家單位的研發,經費的來源靠是納稅人的錢,那麼政府研發出來的品種,向農民酌收授權金到底站不站得住腳”,個人是認為一定站的住腳,即便是”攸關糧食安全的物種”,尤如大眾交通運輸或公共建設還不是一樣是納稅人繳的錢,也不可能都免費,主要要看權利金的收法,當然罰則一定也要考量,民族性是可以慢慢修改(馴化)的~公共建設的使用費可用於維護和發展,品種試驗研發何嘗不是(試驗人員、耗材、儀器設施維護經費基金)?屬地主義的品種權申請除了生產地,目標市場的銷售地也是要考慮,國外品種權也是很花錢的,台灣真可說是No.1的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