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岱瑾/拖網漁法嚴重傷害海洋,可以請漁民講道理嗎?

文/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研究員林岱瑾

漁業署在106年3月28日公告「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的修正條文,明確禁止拖網漁船於距岸三浬內拖曳網具作業或投網、揚網,希望遏止拖網漁船在三海浬內「假洗網、真捕魚」,大鑽法律漏洞,造成執法爭議與困難。

拖網漁民今(27)日到漁業署陳情,抗議漁業署罰則訂得太重,認為不該同時處罰船東和船長,也不應要求限制或停止漁業經營,為了保護海洋生物的棲息環境與海洋資源,我們呼籲全體國民支持漁業署的修法,並持續努力讓所有傷害性漁具漁法轉型與退場,以利海洋生態永續。

一分鐘看懂底拖網

YouTube video

拖網條文修正,避免「假洗網,真捕魚」

漁業署在106年3月28日公告「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的修正條文,新修(增)規定如下:

(一) 禁止拖網漁船於距岸三浬內拖曳網具作業或投網、揚網。
(二) 禁止總噸位五十以上拖網漁船於距岸十二浬內拖曳網具作業或投網、揚網。
(三) 禁止拖網漁船攜帶或使用滾輪式漁具出港作業。
(四) 加重罰則,違反者除了依據第65條第6款處3萬~15萬元外,並得依據第10條規定收回漁業證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情節重大者,得撤銷之。

此次將原本禁止拖網漁船於距岸三浬內「作業」,修正為禁止拖網漁船於距岸三浬內「拖曳網具作業或投網、揚網」,讓法條文字更明確化,以避免過去拖網漁船在三海浬內「假洗網、真捕魚」,大鑽法律漏洞,造成執法爭議與困難。

圖片11
底拖網混獲了許多未成熟的鯊魚寶寶 (胡介申攝)

並非完全禁止底拖網漁船,不能徹底阻止傷害

此外,新增第三款「禁止拖網漁船攜帶或使用滾輪式漁具作業」,漁業署將「滾輪式漁具」定義為:指拖網網具於「沉子綱附加直徑25公分以上之捲框(滾輪、滾筒) 」。

換句話說,漁業署並非完全禁止底拖網漁船,只是禁止底拖網漁船擅自加大沉子綱的捲框,這些形式不一的捲框讓拖網對海底生態的傷害更大。且據漁業署表示:港口查報員回報的結果,此類漁船數量並不多!

身為保育人士,看到漁業署公布的「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實在高興不起來,因為現有的底拖網只要不把捲框、滾輪、滾筒加大超過直徑25公分,還是可以繼續拖網捕魚。

「拖網漁業」是全球逐步淘汰的傷害性漁法,尤其是極具破壞力的底拖網,嚴重破壞海洋棲地,不僅海中生物一網打盡,所經之處珊瑚礁整個被剷平,且漁民使用的拖網網袋網目過小,嚴重混獲小魚,可以說:就連25公分以下的捲框都會造成海底珊瑚礁的嚴重傷害。

其次,不論底拖、中層拖、表層拖、雙拖網,網具、網目對於魚群一網打盡的問題,於此次修法中也未加以限制其囊袋網目的大小。

1s
極具破壞力的底拖網,海中生物一網打盡,所經之處珊瑚礁整個剷平(http://hongosama.blogspot.tw/2012_07_01_archive.html)

拖網漁民可以講道理嗎?

因此看到拖網漁民今(27)日到漁業署陳情抗議,且抗議的重點居然是漁業署罰則訂得太重,認為既然已經罰錢了(漁業法第65條第6款),不應該還要同時處罰船東和船長,甚至還限制或停止漁業經營,或收回漁業證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船員手冊一年以下,情節重大者,得撤銷之。(漁業法第10條)!這不就表示拖網船常常會違法,且會重複違法(累犯),因此罰則不能訂太重?

為了保護海洋生物的棲息環境與海洋資源,我們呼籲全體國民支持漁業署的修法,並持續努力讓所有傷害性漁具漁法轉型與退場,以利海洋生態永續。

支持《上下游新聞》
以公民力量守護農業、食物與環境

我們相信知識就是力量,客觀專業的新聞可以促進公共利益、刺激社會對話,找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十年來,我們透過新聞揭露問題,監督政策改變;我們從土地挖出動人的故事,陪伴農民同行;我們也以報導讓消費者與農業更加親近,透過餐桌與土地的連結,支持本土農業茁壯。

我們從不申請政府補助,也不接受廣告業配,才能以硬骨超然的專業,為公眾提供客觀新聞。因此,我們需要大眾的支持,以小額贊助的公民力量,支持上下游新聞勇敢前行。了解更多

  • 請輸入至少100元

每月定額贊助回饋

  • 會員專屬電子報
  • 上下游Line社群
  • 上下游新聞年度報告
  • 會員年度活動

安全付款,資料加密

  • 請輸入至少100元

單筆贊助回饋

  • 會員專屬電子報
  • 上下游新聞年度報告

安全付款,資料加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