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狩獵釋憲》大法官解釋僅部分違憲,原民、野保專家遺憾,動保團體肯定

布農族獵人Talum Suquluman (漢名:王光祿) 2013年持土造長槍獵捕保育動物,被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等罪,判刑3年6月,Talum及承審法官不服聲請釋憲,內容包括:原住民狩獵僅能用「自製獵槍」、狩獵前需經申請、不得狩獵保育類動物等條文是否違憲。因本案牽涉原民狩獵權、動物保護、野生保育等多項議題,引發全國關注。(釋憲案背景見文末)

大法官今(7)日做出釋字第803號解釋,認定《野保法》與《槍砲條例》合憲,意即原住民可獵捕野生動物,但不包含保育類動物,原民狩獵只限於「自製獵槍」、獵捕動物採事前核准皆合憲。亦即Talum等原民仍須入監服刑。

然而大法官也同時解釋,上述法令的「子法」管理辦法有部分違憲,包含現行自製獵槍僅限「前膛槍」、「準後膛槍」及「自製子彈」有安全疑慮,限制非定期獵捕活動須在5日前申請欠缺彈性、申請表須填寫獵捕動物種類、數量也違反比例原則,宣告3項條文違憲,主管機關須於2年內檢討修正或立即失效。

大法官解釋狩獵不得包括保育類動物,野保專家不認同

解釋文指出,原住民基於傳統飲食與生活文化所為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的行為,即使限於非營利性自用之需,仍將會對野生動物,尤其是保育類野生動物,造成相當大危害。立法者於規範原住民基於傳統飲食與生活文化下因非營利性自用之需而得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範圍時,應不包括保育類野生動物。

針對大法官解釋,屏科大野生動物保育研究所教授裴家騏表示遺憾,並認為大法官們對自然環境的實際現象的認知有極大的落差,以水鹿、山羊來說,雖名列保育類動物,但並無瀕臨絕種,「大家都認為動物只要被列入保育類,就是瀕臨絕種。」

裴家騏表示,瀕臨絕種的保育類確實需要被保護,其實絕大多數的保育類都沒有族群危機。現在的保育類動物名單是過度被擴充的,例如:山羊、水鹿族群之大,甚至對森林植被造成威脅。

原民團體對本次釋憲結果表示失望(照片來源/原住民青年陣線)

只能使用「自製獵槍」?部分大法官、野保專家不認同

根據本次大法官宣告,《野保法》第21條之1的事先管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限制獵人僅能使用自製獵槍之規定「全部合憲」。釋憲結果意味著原住民僅能持自製獵槍才能狩獵。

對此,大法官謝銘洋也對結論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曾主持《原住民族生物多樣傳統知識保障條例》起草案的謝銘洋表示:「沒有狩獵,就沒有狩獵文化,也就沒有原住民族文化。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會像台灣規定,原住民只能使用自製的粗糙獵槍狩獵,而不准使用安全的制式獵槍!」

裴家騏批評,大法官認定原住民只能使用自製獵槍,「原住民沒有自製獵槍的傳統,自製獵槍是被漢人想像出來的。」大法官的釋憲進一步坐實了這個不存在的傳統。

狩獵前需申請?部分違憲

大法官認為,《野保法》第2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採取事前申請核准的管制手段不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狩獵法》第4條第3項規定,原住民申請獵捕活動應於5日內提出申請,則欠缺合理彈性,應不再適用;管理辦法第4條第4項第4款規定,申請書應載明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不符合也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不再適用。

大法官黃昭元說明,要求原住民必須在事前說明其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如同要求白沙屯媽祖遶境要事前申請且說明每天每時之特定路線,否則就不予核准,甚至事後處罰主事者,「既屬強人所難,更是直接干預文化的核心。」應秉持同理心看待原住民之傳統文化活動。

原民失望,釋憲結果並不信任也不尊重原住民

LIMA台灣原住民青年團共同創辦人Eleng(漢名:郭文萱)表示相當失望,現在國內原住民族所用獵槍比日治時期更加落後,放眼國際,僅台灣原住民需持自製獵槍才可狩獵,但自製獵槍有擦槍走火風險,過去曾有族人使用自製獵槍而走火、傷及眼球。

原住民對本次釋憲結果感到失望(照片來源/Savungaz Valincinan)

Eleng認為,整體釋憲結果顯示大法官並不信任原住民會在生態與傳統文化中取得平衡,而是把原住民狩獵視為掠奪、破壞山林生態的行為,才會有諸多限制,從過去5年,林務局與有意願部落推動「狩獵自主試辦計畫」,並連結學術單位做環境監測,從監測成果發現,在有頻繁狩獵活動的區域,野生動物族群數量並未減少、反而增加。

臺灣人權促進會會長周宇修律師表示,沒有看到個案在憲法法庭被重視的感覺,不論是主管機關或者是法院,對於原住民族狩獵保育類這幾年都保持寬認的立場,反而是大法官立場顯得更加限縮。

卑南族獵人潘志強透過電話連線表示,「除非被中華民國法律判死刑,或者雙腿無法上山才會停止狩獵,因為狩獵是原住民族重要的文化,尊重(原住民)安全狩獵文化工具,才是憲法尊重多元文化具體的表現。」

林務局:會與原民會討論

《野保法》及《狩獵法》相關管理單位,農委會林務局局長林華慶表示,大法官釋憲結果與林務局目前推動的政策改革方向一致,例如:《野保法》第21條之1第1項,所稱「傳統文化」,應包含原住民族基於傳統飲食、生活文化及使用生活工具等非營利自用行為在內,但獵捕之野生動物,除有特殊例外情形,應不包括保育類野生動物,「特殊狀況的涵蓋範圍要再向原民會討論及盤整。」

林務局表示,不同原住民族群、區域部落的祭儀對於狩獵的需求都不同,例如:鄒族的特定祭儀會用到松鼠,各地部落族群部落在祭儀需要用的野生動物需要盤點及羅列,後續將在確保野生動物資源永續的前提下,儘速檢討《狩獵法》,出符合原住民族文化精神且有效的管理模式,落實大法官釋憲精神。

林務局長林華慶(攝影/林怡均)

動保團體:犧牲動物不應成為傳統

對於本次釋憲,6大動保團體(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台灣防止動物虐待動物協會、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中華民國關懷生命協會、世界愛犬聯盟台灣總代表)聯合發表聲明,台灣族群多元,所有文化都應尊重,但有些文化必須隨著社會與環境變遷而檢視、淘汰,例如:客家族群的賽神豬、原住民部落過去的出草獵首。

6大動保團體表示,即便經科學評估,認為特定野生動物族群數量有「加以管理」之必要,也應基於「平等」與「比例原則」加以衡量,而非將狩獵當作轉型正義祭台上的牲禮。

此外,動保團體表示,憲法並無所謂「狩獵權」或「狩獵文化權」明文,「權利」所指對象應是個人,例如:工作權、財產權、宗教信仰與言論自由,選舉與罷免權利等,並不適合將某種權利賦予特定族群,國家已於《原基法》、《野保法》以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加以除罪化或肯認原住民族之「狩獵文化」,制度性地保障狩獵文化,但並不等同原住民族(集體)擁有「狩獵權」。

【王光祿釋憲案背景】

2013年8月,台東布農族獵人Talum Suquluman (漢名:王光祿)持撿到的獵槍打獵,獵捕到屬於保育類的台灣長鬃山羊、山羌,被警方查獲後,Talum表示,是為了給想念山珍味道的母親食用。2015年11月,高等法院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決3年6月徒刑定讞,本預計2016年底入獄,但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2017年最高法院再度開庭,最後判決認為過去判決適用法則不當,有違憲之虞,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

Talum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後,原住民潘志強及桃園地院法官也聲請釋憲。大法官將4件聲請合併,3月9日在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庭,邀請王光祿、潘志強、內政部、警政署、農委會等相關機關,並請研究原住民族專家及生態保護專家提供意見,最後在今日(5/7)做出釋字第803號解釋。

司法院官員表示,Talum持非自製獵槍射殺保育類動物,被法院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判刑。大法官此次釋憲認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均合憲,Talum恐怕無法直接以此釋憲案獲得救濟,案件仍須由最高法院審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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