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漁電共生政策上路五年,屢被詬病「只種電不養魚」。日前審計部指出,「已完工發電」的漁電案場高達七成「有電無魚」,但農業部反駁,認為「完工且取得綠能容許」的「合格案場」中,實際違規比例僅有 12%。兩者數字差距,貌似不同部會之爭,卻意外揭開我國能源政策漏洞。
過去五年,能源署無視農業法規,放任業者「還沒養魚就可送電」,開發商賺完工程款與銀行融資後把案場留給銀行跟投資人,讓漁電案場成了套利變現的五鬼搬運遊戲。《上下游》估算,包含開發中、已完工共有上千爭議案場,如何處理已成政府燙手山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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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七成無養魚,農業部:無照發電者不應列入計算
審計部針對 113 年決算審查報告指出,各縣市「已完工併網輸電」案場 393 件,農業部門僅查核 122 件,而其中待改善及廢止 85 件,不合格率將近七成(85/122=69.67%)。
但農業部認為,「393」這個數字,是與台電「併聯試運轉」的案場,但是依照農業部法規,必須要取得「第二階段綠能容許」,才是符合農政法規認定的「合法」漁電共生案場。若以農業法規認定,實際上的「合法營運」案場僅有「276 」件,亦即,沒有按照農業部法規取得執照者,不該列入計算。
漁業署表示,針對這「276 件」合法案場中,已查核 174 件,「廢止農業容許」者為 35 場,僅佔 12%,另有 57 件被列為「待改善」,但主因是養殖現況與經營計劃書不同,或者案場配置不符計畫,不代表沒有養殖事實。
然而,漁業署雖希望藉由「母數認定」的差別,降低外界對漁電共生的疑慮,但即使從漁業署提供數字來看,廢除容許與待改善者總加也已超過半數,其餘未查核案場是否真有養殖事實亦仍待釐清,《上下游》向漁業署求證,副署長陳建佑僅回覆:「尊重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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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電共生不能說的秘密:不養魚就可以發電
農業部與審計部的「數字差異」,意外揭開我國綠能政策嚴重的法規漏洞──許多案場並未取得農業部的綠能容許,就已經併網向台電輸電,若依農政法規而言,可能有上千案場並不合法,卻皆能售電。
回顧歷史,2017 年,政府為了防堵農業設施「假種田真種電」現象,修正法規為「一次施工,兩階段容許審查」,包括室內型漁電共生在內的農業設施附屬綠能(屋頂型農電共生),雖然可以在取得「第一階段設施容許」後開始建設,並同時鋪設太陽能屋頂,但必須在「驗證養殖事實及經營計畫」後,拿到「第二階段綠能容許」,才「正式」具備售電資格。
然而,政府為加速推動綠能,經濟部能源署罔顧法規,向廠商開了小門,只要完成第一階段、鋪上太陽能板後,即可以「試營運」為名義,向台電併網輸電,從此種下「有電無魚」的惡果。
經過農業部門多次反映,經濟部才於今年(2025)3 月同意,室內型漁電得回歸農政法規,必需取得「二階綠能容許」才能與台電併網。然而過往已併聯發電、上看近千公頃的案場,這些漏網之魚該由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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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電共生潛規則:開發商賺融資工程款,投資方成冤大頭
針對業者「偷跑」亂象,能源署「開後門」固然需要檢討,然而,根據《上下游》掌握,偷跑的業者雖然可以輸電,但仍須取得第二階段容許後,才能拿到正式售電執照,屆時台電才會將「偷跑期」的電費一併結帳。業者理應儘速養魚才能真正拿到錢,為何反其道而行?
《上下游》調查,現有大部分的漁電開發商屬於「光電統包開發 EPC)(Engineering 設計、Procurement 採購、Construction 施工),只要案場蓋完併聯發電後,開發商就可以跟投資方或銀行取得資金,亦即,對開發商來說,真正的獲利是在融資跟工程款。
在開發建設完畢之後,漁電共生案場則歸屬於投資方,「售電收益」屬於「案場經營公司」,以及持有股份的投資人,因此能否獲得電費收入,對開發者而言並非優先目標。事實上,許多國內、外投資人不清楚漁電共生規則,遲遲等不到案場通過查核,無法取得售電利潤,才發現漁電共生是一個充滿風險的投資,紛紛將資金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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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賺錢,養魚賠錢,業者無心投入
除了開發模式造成亂象,「漁電共生」政策低估光電板下的養魚難度,也是漁電難以推展的原因之一。
漁電共生是一個複合體,以投資收益角度來看,光電部分可以獲得穩健收入,然而養殖部分有許多設備投資及育成率技術門檻,水產養殖是異業挑戰,充滿風險,若真要投入養殖,對投資方並不划算,導致許多案場以光電收益為主,水產養殖則淪為形式。
農業部長陳駿季於今年 3 月於立院坦言,多數案場委託「專業養殖公司」來代養,而這些代養公司也多半屬於「形式化」的養殖,不會認真追求養殖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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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容許卻持續向台電輸電,誰該負責處理?漁業署、能源署互踢皮球
根據《上下游》掌握,上述「已送電卻沒執照」的漁電共生案場,數量可能高達上千,該如何處理這些偷跑業者?
漁業署副署長陳建佑表示,農政單位僅能針對綠能容許進行准駁,至於沒有執照就已輸電的問題,應該是能源署權責。言下之意,漁業署對這些「未取得綠能容許」卻偷跑送電的案場,莫可奈何。
對此,能源署光電組組長廖士煒向《上下游》表示,「(偷跑案場)準確數字還需跟台電取得資料,以向農業部門比對。」至於已併聯發電者是否該先拆除併聯?廖士煒認為,這屬於農業部門的綠能容許權責,將球又踢回農業部。
地方政府:查核能量不足,但已併聯案場不養殖就開罰
能源署作為能源主管機關,但不願為偷跑併聯的案場負責,而主管農業「綠能容許法規」的漁業署則稱「併聯非其權責」,那麼漁電案場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又如何看待這些問題?
嘉義縣是養殖第二大縣市,漁電共生公告面積 4 萬 938 公頃,嘉義縣漁業科科長張建成對《上下游》表示,目前嘉義縣漁電共生申辦的案場共 477 場,其中地面型 260 場,室內型養殖案場 217 場,目前地面型完成建置為 10 場,室內型漁電案場完工 107 場。這 107 場中,有取得第二階段「綠能容許」的案場僅僅只有 16 件,亦即將近九成「有電無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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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建成表示,針對查核結果,除要求廠商盡快啟動養殖經營事實,同時也會開罰。以今年完成的 48 場查核為例,其中 12 場養殖事實未達標,要求廠商限期改善,另有 5 場違規嚴重,縣府採廢止容許,還有 17 場僅取得一階容許就已送電、且需改善,縣府只能依法移請地政機關,依區域計畫法違規使用開罰。
至於經常被詬病的查核進度遲緩問題,張建成解釋,地方政府確實需要人力補充查核能量,除了現有案場需要查核外,還有許多案場仍在陸續完工,目前也在跟中央申請人力,提高查核力道。
只重能源不重視養殖,導致漁電政策、光電業者、漁民三輸局面
中華民國養殖協會執行長侯彥隆認為,審計部的報告恰好點出早期遊戲規則簡陋,法規漏洞百出,政府應嚴格要求業者認真投入養殖,否則就撤銷容許,甚至中斷融資管道,不該讓投機業者拿到土地發電獲利,不但不養殖,還壓迫到真正依賴養殖維生的人。
侯彥隆表示,漁電共生本來是一個具有理想的政策,傳統養殖戶 30 年來技術停滯,已顯過時,本可透過光電收入,吸引資金創造革新契機,可惜早期投入的投資方不懂養殖,取得的土地水土條件不佳,即使找來專業養殖公司代養,成績也乏善可陳。他透露,有業者因為無法掌握遊戲規則,現在難以通過查核,「怪政府把他們騙到了絕望的境界」。
回歸問題源頭,在政策以綠能優先為前提下,能源署作為能源需求方,也是電業主管機關,只求取得土地發電,一路坐視業者違規,一紙審計部報告,暴露政府職能失衡、政策設計不當,導致政府、業者、農漁業三輸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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