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因應最近多項食品檢岀違法添加工業用順丁烯二酸,昨天初審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摻雜非法添加物的行政罰鍰從最高600萬,大幅提高到1500萬;若有民眾因此致死,添加者的刑責由最高7年有期徒刑,修正為可處無期徒刑,最高併科罰金由1000萬元,倍增到2000萬元。
因這次傳出「王老師」教導業者添加順丁烯二酸,修正草案特別增訂:教唆者除可能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檢察官還可追討不當利得。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召集委員蘇清泉表示,希望在今天休會前,力拚<食管法>三讀完成修法,回應社會各界對食品安全的期待。
納入刑責,遏止不法業者
兩年前塑化劑事件爆發後,衛生署特別修訂<食管法>,將行政罰鍰由6萬到30萬元,提高為6萬到600萬,被稱為「塑化劑條款」。但食品問題依然層出不窮,為趕在今天休會前三讀,立法院這兩天特別變更議程,昨晚6點半終於初審通過<食管法>再修正草案。
在關鍵的罰則部分,綜合行政院和各立委版本,昨天初審通過的修正草案第44條規定:業者若惡意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的添加物,最高可處6萬到1500萬元不等罰鍰。
刑事責任也大幅加重,若有消費者吃進非法添加物而死亡,添加者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重可處無期徒刑;致重傷者,則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檢方若認定業者是不小心添加而非故意,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00萬元以下罰金。
毒澱粉風波不斷擴大,朝野立委不但有加重罰則共識,還在第15條第一項特別增設「毒澱粉條款」,明確規定「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就是違法行為。
衛生署食管局局長康照洲表示,希望透過加重刑責,可嚇阻不肖業者;但如何判斷民眾是因吃進非法添加物而致死或重傷,則需檢調認定。
增訂非食品業者犯罪條款
這次涉嫌教導業者製作毒澱粉的化學老師王東青,因不具食品業者身份,<食管法>無法規範;<刑法>的公共危險罪,也只限於「千面人」,必須在市售的食品中另加有毒物質才得以判刑,形成一大漏洞。
立委鄭汝芬特別提出修正動議,在第49條增訂:檢方若發現有人指導食品業者摻入非法物質,可以「教唆犯」的身份偵辦,求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再受限於食品業者。
此外,立委也希望比照環評法,若教唆者因此獲利超過罰款上限,而且情節重大者,檢方可以追討不當利得。
增設保護檢舉人條款、食安受害基金
除全面加重行政處分與刑責,立委田秋堇認為,摻雜違法添加物,一直是食品界「公開的秘密」,應增訂「吹哨人」條款,鼓勵食品界員工主動檢舉,保障檢舉人的勞動權益和相關損害賠償;若檢舉人曾幫助不法行為,也可以因為主動舉報,減輕或免其刑責,幫助政府守護食品安全。
此外,由於民眾很難舉證健康受損和吃進非法添加物食品的因果關係,立法院通過附帶決議,希望中央提撥部分罰金,成立「食安受害基金」,協助受害者打官司,也讓受害者依照不同情節請求補償金。
除了主要罰則,其他修正條文,因立委和行政院仍未達共識,仍需朝野協商。但蘇清泉強調,希望本會期最後一天、今天,至少能三讀通過前述修正草案條文,儘早確定罰則,嚴懲不肖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