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管法標示原則修訂,複方添加物全都露

增稠劑、品質改良劑、著色劑,很多食物明明標了添加物,民眾卻還是霧煞煞,食藥署本月7日公告的最新標示原則可望解決這個問題。草案規定,未來食品添加物不能再以「功能」型式命名,必須明確揭露所有食品添加物名稱,但如果在製造過程中添加的化學物質,「對最終產品無功能者」,可以不用標示。民團對此表示肯定,但希望食藥署可以清楚定義,何謂「對最終產品無功能」。

複方添加物不能再以功能命名

現行食品添加物標示規定,只有防腐劑、抗氧化劑、甜味劑,必須同時標出功能和添加物名稱,舉例來說,一瓶飲料若添加「己二烯酸鉀」延長保存時間,必須同時標示「防腐劑(己二烯酸鉀)」,但是其他如膨脹劑、乳化劑等添加物,往往包含兩、三種單方化學物質,卻不用標出來,民眾不知自己吃下什麼東西。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今年1月28日修正後,複方食品添加物必須全都露,主管機關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上月7日公告實施辦法「包裝食品之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標示原則」草案,除了上述三類添加物必須同時寫出功能和添加物名稱,其餘類別不用寫出功能,但是必須明確標出用了何種化學物質。例如飲料中添加檸檬酸,不能直接寫調味劑。

不過草案中規定,如果原料是在製造過程中加入,但在最終產品含量低或失去活性,「對最終產品無功能者」,可以不用標示,但經公告的過敏性原料除外。

食藥署舉例,「速釀醬油」(俗稱化學醬油)在製造過程,必須添加鹽酸來分解大豆蛋白質,在產品完成前遭到中和或去除,則不用標示「鹽酸」。

民團:添加物對最終產品有無功能,不應廠商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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醬油使用的「調味料」日後需詳細說明(圖片提供/顧瑋)

對此,長期關心食品安全的董氏基金會食品營養組主任許惠玉表示,肯定食藥署的用心,但希望除了防腐劑、抗氧化劑、甜味劑,其它添加物也能標出功能名稱,否則一堆化學物質民眾還是看不懂;此外,對「最終產品無功能者」,不能由廠商說了算,食藥署應該討論評估,訂出明確規範,或參照歐盟標準。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教授丘志威則認為,醬油中的鹽酸,或飲料中的酵素,確實會在製造過程失去效果,可以不必標示,但草案寫得太籠統,很難界定何謂沒有最終功能,「沒有效果不表示沒毒,有時會產生衍生物」,草案如此規定,可能要等到發生問題後才會知道,屆時再修法。

食藥署副署長姜郁美回應,由廠商自行定義「對最終產品無功能者」,製造廠商本來就應該清楚自己的產品有沒有問題,而非由政府掛保證,但像醬油裡的鹽酸會經中和,「不用標的就不用,否則寫個鹽酸會嚇死人」。若民眾對業者有疑問,食藥署會進一步約談,請廠商解釋。

她補充,其他國家都沒有規定必須同時寫出功能和添加物名稱,上述三類添加物是延續舊法,沒有擴大範圍的打算。

香料可免全成份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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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後不能僅標示「覆盆莓香料」而需標示香料內容

除了對終端產品沒有功能,草案中也規定,香料可以不用全部展開標示,但是為免廠商鑽漏洞,食藥署特別明訂,含有其他物質的「風味香料」、「化學香料」必須全部公告。

例如蛋糕中的「風味香料」,必須標示「香料、棉籽油、食用黃色4 號」或是「複方香料(香料、棉籽油、食用黃色4 號)」,或「複方香料(含棉籽油、食用黃色4 號)」等字樣。

新版《食管法》對添加物標示的修正,預計今年6月19日生效,違者可罰3~300萬罰鍰;施行原則本月7日預告後,若有相關意見,可在25日送交食藥署xenia26@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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