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過期的產品 進了誰的肚子?

為減少食物浪費,法國在今年2月3日通過的新法案,強制要求400平方公尺的通路、超市不得將即將滿賞味期限的食物丟棄,且須將食物捐獻給慈善機構、食物銀行或供動物餵食,否則可處最高7.5萬元的罰鍰,堪稱是全球對抗剩食最先進的法案。

彰化縣衛生局長葉彥伯認為,相較法國的明確規定,我國即期品、逾期食品流向曖昧,是重新進入食物鏈?還是通路員工內部消化?都沒有明確數字,是當前《食安法》急需處理的問題。

即期品流向不明 下個食安地雷

依照我國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市售包裝食品有效日期評估指引》(簡稱《評估指引》)的規定,逾期食品確定為不能食用,且《食安法》也明定必須將逾期食品下架、銷毀,不得再做其他用途;但尷尬的是,這類將滿有效期限、業界慣稱的「即期食物」流向卻相當不明,不只是潛在的食物浪費,更是食安危機。

近半年內最有名的案例莫過於老字號工研醋回收即期和過期醋、味噌,並和新釀的產品調和、包裝後上市販售。彰化縣衛生局長葉彥伯指出,過去也曾遇過業者收購即期肉片後,重新裹粉、油炸、包裝成「炸豬排」後打上新的有效期限販售,如此行為是否已經違反《食安法》?

食藥署北區管理中心專委魏任廷表示,根據《評估指引》,生產者必須經過化學、物理或微生物的評估測試,來決定有效期限,「因此除非業者經過嚴謹的科學性評估和測試,而且要拿出報告證明安全無虞才能合法。」

但葉彥伯認為如此管理的強度明顯不足,是《食安法》的灰色地帶,讓即期和過期食品在現實生活中的流向曖昧不清,且會淪為個案探討而非通案管理。「我認為食藥署要將各種不同類別食物的即期使用方式訂清楚,」例如訂定3個月內即期的泡麵、罐頭、冷凍食品可以使用的方式,而且必須由中央、食藥署來訂定統一標準。

義美總經理高志明也贊同食藥署應訂出即期食品、逾期食品合理的使用方式。他解釋過去即期、逾期食品全都丟掉餵豬,「但現在豬吃飼料,焚化爐也滿載,哪有那麼多廢棄廠在收剩食?」且在「含混再製」、甚至甘冒違《食安法》竄改標籤後仍有利可圖的情況下,實難確保食安。

「有限期限」改成「賞味期限」是否能減少浪費?

除明訂即期、過期食品的使用規則外,台灣大學食安中心執行長許輔認為我國可參考歐、日,將「有效期限」改為「賞味期限」來解決問題。他解釋,逾越賞味期限的食物依法規將不再被強制丟棄,反而可安全流向食物銀行再分配,只是「逾越賞味期限多久、又可以怎麼使用,都需要明確的法令規範。」

有效期限(used by)為一特定日期,例如食品上標示有效期限為2016年4月1日,只要消費者購買後,在未拆封且按照生產者指定儲存方式的情形下,4月1日前消費者都能安全無虞的食用;若不幸發生食物中毒情形,相關法律責任便由生產者承擔,一旦超過4月1日,食用者產生的健康損失,生產者無須承擔。因此,有效期限可以解讀為消費者可以食用的最終日期。

「賞味期限」(best before)同樣為一特定日期,即便逾期,該食物仍然可以安心食用、風險不高,只是「風味不是那麼好」。以日本為例,對於需要立即食用、不耐儲存(通常為5天)的食物,例如便當、御飯糰,會要求以「有效期限」標示;但若像餅乾、加工品、冷凍肉品等較長效的食物,則標示為「賞味期限」。

不過許朝凱認為,若改標賞味期限,依國內民情仍會對期限有所要求,反而因縮短時限而更加浪費食物。而在以賞味期限標記的歐、日等國,仍因1/3潛規則而浪費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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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誰謀殺了食物?1/3效期潛規 通路每年浪費3.6萬噸

【日本通信】從食品回收法到減少剩食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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