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修正 只要會污染就是廢棄物

一直以來農地遭工業爐碴回填都無法妥善處理,根源於爐碴被定義為「產品」,而非「廢棄物」無法依《廢棄物清理法》處理;但今(20)立法院初審通過修正案,未來只要失去市場價值、有污染可能便是「廢棄物」,環保署可進行管理;若它可再利用,相關部會應進行追蹤。

至於過往最具爭議的廢棄物委由10多個部會共管,但卻和環保署發生互踢皮球的情形,立法委員林淑芬原提案將事權統一、回歸環保署管,但礙於經費、人力和廢棄物品項太多元,目前無法完全歸環保署管轄,她要求將14項廢棄物收回由環保署管理,但未來仍會朝事權統一的方向提案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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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廢棄物清理法》逐條審查,光環保署就動員副署長詹順貴(中)、廢管處長吳盛忠(中右)、環境督察總隊總隊長蕭清朗(最左)等,而立委蘇治芬(中左)也因應雲林去年面臨的垃圾大戰提案修法。(圖/潘子祁攝)

一、別再說爐碴是成品,有危害可能就是廢棄物

這次修法給予「廢棄物」明確定義,只要是失去市場價值、有汙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或違法貯存、棄置,以及不循正當方法進行利用的「物」,都屬於「廢棄物」,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簡稱《廢清法》)裁罰。

簡言之,像高雄旗山農地遭業者非法回填爐碴,但過往環保署和高雄市政府都認定爐碴是「產品」而非「廢棄物」,所以不能管理;但新法不管爐碴到底是什麼,只要有汙染環境的可能,便視為「廢棄物」,而且不循事業廢棄物處理管道,而流入農地、其他用途也可裁罰。

二、舊39條給各部會管理權卻互踢批球,林淑芬:暫時退讓

明確定義出「廢棄物」後,便是管理廢棄物的製造者和流向,然而光廢棄物便高達10個部會,如果是過期食物便是衛福部食藥署,禽畜糞、農業汙泥則屬農委會,工業爐碴是經濟部工業局,而建築廢材則是內政部營建署。

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長吳盛忠解釋,原先《廢清法》第39條之所以這樣訂立,,是由於廢棄物產製型態多樣,各行各業到底會產生哪些廢棄物?如何管理流向?都非環保署(中央主管機關)專業,但衛福部、農委會、經濟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具有專業,應回歸各部會管理。

但實際上交由各部會各管各的,卻產生互踢皮球、或無法管理的情況,旗山爐碴便是一例。立法委員林淑芬強調,基於現實狀況,環保署更應將管理權限從各部會拿回、事權統一;但吳盛忠說,若如此人力、物力必須擴編,人數恐會高達上百人。

行政、立法協商下,環保署同意將優先把14項其他部會共管的廢棄物拉回,由環保署主導處理,例如廢玻璃、廢木材、廢食用油、廢塑膠等;至於其他,則由各部會找環保署討論、訂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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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淑芬對此強調,為讓《廢清法》能在這個會期趕緊修正通過,只能「勉為其難」答應,但仍會持續努力朝由環保署統一共管的方向努力。

三、風險高的事業廢棄物要再利用,各部會得定期追蹤

也由於目前仍維持多數事業廢棄物由各部會自訂管理辦法,但一些高風險的廢棄物再利用也需進行追蹤,或實施環境監測。

例如先前社會大眾最關注、以電弧爐碴充入建築物便是一例,據此經濟部工業局便須進行追蹤,還有其他用於填海、有汙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或不當利用的廢棄物,經濟部不只得追蹤、進行環境監測,還得和環保署討論檢測標準。

但像爐碴回填農地,經濟部工業局長吳明機則說,目前工業局的事業廢棄物流向都會透過和環保署共建的平台做流向管理,但旗山爐碴則是不遵守流向使用才節外生枝,因此會透過平台加強追蹤管理。

四、確立家用垃圾優於事業廢棄物,後者北中南各一爐處理

現行國內有24座焚化爐處理國內所有的家庭廢棄物,然而並非各縣市都有焚化爐,再加上去年閉爐歲修、地方本位主義、優先處理事業廢棄物等問題,導致像南投、雲林垃圾無處去,甚至還發生沼氣自燃現象,成為名符其實的「垃圾大戰」,但第28條新修條文將解決這個困境。

新條文規定,焚化爐應優先處理該縣市的一般廢棄物,如果有餘裕才能接受處理其他(外縣市)一般廢棄物,而環保署調度配額時,也不能影響該焚化爐處理該縣市廢棄物的量。環保署長李應元今日承諾,將來24座焚化爐確立必須需依照當地縣市家用廢棄物、鄰近縣市家用廢棄物、環保署調派其他縣市廢棄物、事業廢棄物的優先順序處理,。

另外環保署也和經濟部協調,將在北中南新設3座專門處理事業廢棄物的焚化爐,讓工業區產製的事業廢棄物有地方可去。但工業局坦言,目前僅彰化濱海工業區覓得土地,北、南兩處仍在努力中。

不過吳盛忠說,其實事業廢棄物的合法處理管道有許多,像六輕自有焚化爐,或委託廢棄物清理業者處理;而且從統計上來看,台灣年約有660萬噸的廢棄物,其中430萬噸來自家戶,230萬噸來自事業體,因此只要調度得宜便能無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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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署廢管處長吳盛忠面對林淑芬質詢時,同仁則和立委蘇治芬協調如何修法,才能讓立法本意落實。(圖/潘子祁攝)

五、罰金提高,降低不法業者膽量

本次修法也調整許多罰金額度,例如不依指定規定處理廢棄物,致人於死者,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重傷者,例如失去一眼視力、一耳聽力、一肢、嗅覺、味覺等,可處3到10年徒刑,併科2千5百萬元罰金。若導致疾病,可處1到7年徒刑,併科2千萬以下罰金。

同時新法也要求環保署依汙染危害程度訂立罰鍰公式,而當違法利益超過法定罰鍰上限時,可以在不法利益額度內加重裁處。

不過面對像過期食品若重新流入食物鏈,也能依《食品安全衛生法》(簡稱《食安法》)裁罰,但過期食品本身也算事業廢棄物,若不當流入食物鏈是否會有適法問題?吳盛忠說,屆時會和《食安法》參看「擇一擇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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