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發條例》修法 大農繳稅 小農維持免稅

石安牧場3月遭最高行政法院判定,雖然賣的是一級農產品雞蛋,依法不須課稅,但因規模龐大、企業化經營而須課稅,讓不少農友擔心「遇農免稅」的情形是否不再?

為解決問題,立法院今(4)日提案修改《農業發展條例》,立委提出草案明訂,未來有企業化經營、以營利為導向、營業規模「夠大」的獨資或合夥「農場」,必須向農委會辦理登記,前五年可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五年後必須繳營所稅。

不過行政、立法雙方對於「規模夠大」的認定意見分歧,農委會副主委陳吉仲表示,耕作、畜牧、家禽養殖多樣複雜,難以用規模劃分;但立委蔡培慧認為,新型農場崛起,例如植物工廠等營利事業,若無明訂規模課稅,是否違反賦稅公平原則?同時也可能有不肖公司藉由農民人頭經營農場,規避課稅,因此她主張一定要依規模課稅。

石安牧場判決將成通例 

以營業稅來說,只要農民生產初級農產品、加工品,不論生產規模都可免營業稅。而個人綜合所得稅部分,只要農民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簡稱《農發條例》)定義──直接投入農業生產者,因收入被稅法視為成本,例如稻作收入30萬元,成本即視同30萬元,扣除後純利為零,自然得以免稅。

然而今年3月石安牧場卻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認定必須繳稅,理由是石安牧場因組織型態、資金、場所、設備、人力規模、品牌建立等企業走向,並積極拓展通路與業界合作,有強烈營利目的,和多數免農業稅收的理由──「自力耕耘」不同,因而必須納稅。

未來這類在農業現場中有組織、能顧工、以營利為導向,但法律上沒有營業登記的農民、組織、企業,都需一體適用課稅?為解決這項爭議,昨(4)立法院特別在《農發條例》中增訂47條之1,要讓類似案例有明確規範。

草案明訂,只要依新增條文向農委會登記的獨資、合夥「農場」,未來需繳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在新法修正的5年內,可以免。而哪些「農場」要向農委會登記?則由農委會和財政部自己決定。

課稅規模如何認定?行政立法意見分歧

農委會副主委陳吉仲說,先前已和財政部向學術界徵詢意見,發現業者多反對以「規模」作為免稅標準,原因在於標準複雜,是要以畜牧業的頭數來算,還是耕作面積?或是營業額?若硬性規定有認定上的困難。

不過立委蔡培慧則持擔憂意見,認為劃設「規模」有必要性。一來是未來農業的確有可能成為賺錢產業,像是太陽能光電來經營的植物工廠、植物農場,「難道可以不用上限的免稅嗎?」

同時沒有劃設規模也有讓不肖業者藉由農民人頭經營農場,來規避優惠的可能。而陳吉仲則認為,若訂定規模,也有可能會有業者拆成許多小農場來規避管理,因此會再於9月1日、下次會期開議時再討論。

「合作社」免營所稅?財政部:再討論

另外陳吉仲也在現場表示,希望可以將以農民作股東的農業合作社納入免稅範圍。不過財政部賦稅署長李慶華則表示,合作社納入「較突然」,還需再進行研議,希望以目前立法院討論的條文為主,日後如有需要再來討論。

若《農發條例》九月修正通過,未來農企業若具備公司型態、登記,便以《公司法》管理;而像石安牧場一樣未有登記,但符合農委會定義要登記的「農場」,則須辦理登記,並可享5年內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優惠,而行政院可視情況決定是否延長免稅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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