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爆發塑化劑風暴,許多知名品牌運動飲料、酵素飲品、果汁、果醬、濃縮果將都被驗出添加可能致癌的塑化劑DEHP,當時回收下架近46萬瓶運動飲料、果汁、銷毀13萬盒益生菌粉包產品。
昨天高院針對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所提出的「塑化劑團訟」一案公布二審結果,除了一審所判賠的120萬元之外,二審再獲判274萬餘元,合計約394萬元。目前569名消費者僅有57人與業者、廠商達成和解,二審尚有512名消費者尚未與昱伸等25家業者和解。
25家業者包含:昱伸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賓漢香料化學有限公司、金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三多士股份有限公司、順天本草股份有限公司、通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馬來西亞商食益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華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塑化劑團訟二審:高院損害認定有進展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律師徐則鈺表示,二審認定塑化劑會對人體產生傷害,可能造成人體健康、精神受損,因此判賠非財產損害及懲罰性賠償,「相較於一審認為塑化劑可排出人體外、不致造成傷害,僅賠償商品價金,二審判決已有進展。」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長陸雲表示,雖然判賠總額與消費者預期相差甚遠,但已是消保運動的一小步成果,對於黑心油、胖達人等團訟案是一劑強心針。
舉證責任、賠償金額制度改善,食安保障範圍更完整
早期消費者保護概念還不夠完整,徐則鈺直言,「消費者往往很難有舉證能力」,有《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後,確實讓消費者權利受到更完整的保障,「至少從『必須由消費者舉證產品成分直接危害健康』轉為『由廠商舉證產品成分無害人體』」,這是一大進步。
除了舉證責任從消費者轉移到業者之外,近幾年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經過多次修正,賠償金額也從「每人每件賠償兩萬,逐步提升到三萬,到現在每人每件得賠償三十萬」,這也是《食安法》修法的一大進展。
尚有512名消費者未和解,不排除繼續上訴
食安問題層出不窮,針對目前食安基金僅運用於團訟費用、食安宣導,徐則鈺也建議,未來應該也可提撥賠償消費者,「畢竟有時候食安風波一爆發,廠商就倒閉,消費者往往求償無門。」
對此,食藥署食安基金業務單位表示,目前沒有規劃要針對消費者提撥賠償費用,「這會有拿國人稅金替黑心廠商賠償的疑慮,不太妥當」,目前食安基金還是會以補助消基團體團訟費用為主。
目前569名消費者僅有57人與業者、廠商達成和解,二審尚有512名消費者尚未與昱伸等25家業者和解。
消基會表示,由於目前尚未收到正式判決書,之後將由義務律師進行內部研議,決定是否上訴。若要再上訴,將會依照《消保法》第7條、第7條之1、第8條提起請求權。